第三,整治污染存量,要求對現狀入河排污口進行布局和整治。流域管理機構應當根據水功能區保護目標、水域納污能力、敏感水生態保護目標,以及流域水污染防治和水資源保護等規劃要求,提出流域入河排污口布局規劃或指導意見。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按照經批準的入河排污口布局規劃或指導意見,編制入河排污口整治方案,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在實施河道整治、中小河流治理、河湖水系連通工程時,應當統籌考慮入河排污口的綜合整治。
第四,限制污染增量,依據《水法》和《水污染防治法》,重申了入河排污口設置同意有關分級辦理的規定。對于取水許可申請(水資源論證)文件由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審批的建設項目需要設置入河排污口的等四種情形,由流域管理機構負責入河排污口設置審查和出具同意文件。其他入河排污口設置同意的分級權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確定。在省界緩沖區和其他含有省界斷面的水功能區內設置入河排污口的,應當事先征求流域管理機構的意見。
第五,嚴格入河排污口監督管理,規定了入河口檔案、報告、監測和監督檢查等管理要求。
記者:《辦法》涉及了入河排污口監督管理的一些內容,其與《入河排污口監督管理辦法》是什么關系?
石秋池:2004年11月30日,水利部發布了《入河排污口監督管理辦法》(水利部令第22號)。本次《辦法》修訂時,基于水功能區限制納污管理的需要,對入河排污口監督管理作出了相應規定,這些規定是對《入河排污口監督管理辦法》的豐富和補充,不涉及該辦法的修改問題,因此《入河排污口監督管理辦法》繼續有效。
記者:下一步對抓好《辦法》貫徹落實有哪些考慮?
石秋池:一是采取多種形式積極宣傳《辦法》。利用報紙、雜志、互聯網等各種方式加大對《辦法》的宣傳。適時對流域管理機構和各省進行培訓,指導各單位全面了解和掌握《辦法》的具體規定,吃透辦法精神,促進各單位切實加強水功能區監督管理。
二是強化對《辦法》貫徹落實的督導。以辦法出臺為契機,督促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流域管理機構增強責任意識,履行好賦予自身的職責,認真抓好貫徹落實。
三是注重總結分析和完善提高。對《辦法》執行過程中反映出的新問題,及時進行總結、分析和歸納,以便對《辦法》組織進一步修訂完善。
編輯:趙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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