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連續12個月未在PPP綜合信息平臺更新PPP咨詢服務業務開展情況的;
(五)同一項目中同時為政府和社會資本雙方提供咨詢服務的;
(六)為政府方提供咨詢服務期間與潛在社會資本串通的;
(七)無相應能力承攬業務或未盡職履行造成重大失誤、項目失敗或擱置的;
(八)項目進入運營期后,由于咨詢服務原因給公共服務供給帶來不利影響的;
(九)拒絕接受PPP中心對機構庫進行監督管理、對入庫機構信息進行檢查、質詢的;
(十)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PPP政策,擾亂PPP咨詢服務市場秩序的行為。
第十六條 對于自愿退出或經查實清退出機構庫的咨詢機構,PPP中心應在收到書面退出申請或確認清退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予以公告。
退出機構庫的咨詢機構自公告之日起兩年內,不得重新進入機構庫。兩年后提請再次入庫的,本辦法第六條所需咨詢服務業績應自退出公告之日起重新計算。
第十七條 已納入機構庫的咨詢機構有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行為,且情節嚴重、影響惡劣或被追究法律責任的,PPP中心應將其列入黑名單并予以公告,公告之日起五年內不得進入機構庫。
第十八條 政府方與咨詢機構可在咨詢服務合同中明確咨詢服務績效考核要求,加強咨詢服務質量管理。
鼓勵咨詢機構建立行業自律機制,明確服務標準,加強人員培訓,開展績效評價,共同維護咨詢服務市場秩序,抵制行業內不正當競爭行為。
第十九條 PPP中心、地方各級財政部門及相關工作人員在機構庫管理過程中,存在違法違紀行為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編輯:趙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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