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水處理廠轉出污泥應實行污泥轉移聯(lián)單制度。
第十八條 運營單位應當制定本單位的應急預案,配套突發(fā)事件的防范和應急設施,配備必要的搶修裝備、器材及物資等,并定期組織演練。
第十九條 運營單位應當保證污水處理設施正常連續(xù)運行,因改造、更新、維修等需暫時停運污水處理設施的,應當在90個工作日前向市市政園林局、市環(huán)保局報告;因事故造成污水處理設施停運的,或可能發(fā)生污水溢流、泄露時,運營單位應當立即啟動本單位應急預案,采取防護措施、組織搶修,同時向市市政園林局、市環(huán)保局報告。
因污水泵站、管道維護或者檢修可能對排水造成影響的,運營單位應當提前24小時通知相關排水戶;可能對排水造成嚴重影響的,應當事先向市市政園林局報告,采取應急處理措施,并向社會公告。
第二十條 運營單位應當定期向市市政園林局報送污水處理水質和水量、主要污染物消減量、污泥處置等信息,及時反饋污水處理廠的運行情況。
運營單位應按國家環(huán)境信息公開相關規(guī)定要求,將污水處理廠環(huán)境信息、自行監(jiān)測方案、自行監(jiān)測開展情況及時向社會公眾公開。
運營單位應加強對進出水水質的監(jiān)管,如發(fā)現(xiàn)進出水水質異常,應當立即將情況向市市政園林局、市環(huán)保局報告,并在5個工作日內提交書面報告。
第二十一條 市市政園林局應委托具有計量認證資質的第三方監(jiān)測單位,對污水處理廠的進出水水質、水量和污泥進行定期監(jiān)測,并建立監(jiān)測檔案。
市市政園林局每年應組織對污水處理運營單位進行考核,考核標準以福建省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廳的具體規(guī)定為準。
第二十二條 市市政園林局根據污水處理綜合單價及上年度全市污水處理廠的處理水量編制全市污水處理廠年度預算,報送市財政局。
市市政園林局根據污水處理廠實際處理水量及對出水水質和污水處理廠管理工作等的考核情況,每季度核撥污水處理服務費。
考核結果應用按照以下規(guī)定實施:
(一)弄虛作假、數(shù)據不真實的,在計算支付污水處理費時扣除該污水處理廠考核當月污水處理量,并限期被考核污水處理廠進行整改;
(二)存在嚴重安全隱患且逾期未整改的,在計算支付污水處理費時扣除該污水處理廠逾期未整改期間的污水處理量,整改完成后再恢復計算水量;
(三)考核結果為不合格的(低于80分),責令予以整改,且扣除考核當月50%應撥付的污水處理費,并向相關部門和單位通報;若逾期未整改,扣除考核當月100%應撥付的污水處理費。
第二十三條 市財政局會同市市政園林局定期不定期對污水處理服務費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jiān)督檢查,發(fā)現(xiàn)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根據情況采取暫停支付服務費、收回資金等相應措施,并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有關規(guī)定予以處理:
(一)截流、挪用污水處理服務費;
(二)故意虛假申報污水處理服務費;
(三)其他重大違法違規(guī)行為。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廈門市市政園林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為兩年。
編輯:趙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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