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健全法規標準,夯實市場主體培育基礎
(二十)完善地方法規標準。修訂有關農業農村環境的法規,細化針對農業農村環境治理及市場化培育的法律條文,提高針對性和可操作性。(市農委、市環保局牽頭)
抓緊制訂農村生活垃圾、污水和畜禽水產養殖污染防治相關技術規范等。研究建立農村污水處理設施評估認證機制。(市農委、市市容園林委牽頭,市水務局、市建委、市環保局配合)
(二十一)完善價費制度。有農業的區人民政府要嚴格按照本市有關規定征收污水處理費、垃圾處理費,合理確定收費標準。推行畜禽養殖污染處置市場化付費機制,委托第三方處置的養殖小區和散養戶根據養殖規模向第三方支付一定的污染處置費。因村民承受能力等原因,收取的污水、垃圾處理費不足以彌補處理處置運營成本的,由當地政府給予補貼。(市發展改革委牽頭,市農委、市建委、市財政局、市市容園林委、市水務局配合)
七、實施安排
(二十二)強化有農業的區人民政府培育農業農村環境治理市場主體的責任。有農業的區人民政府要貫徹落實培育農業農村環境治理市場主體的要求,對本行政區域培育農業農村環境治理市場主體負總責,根據本區特點制定實施方案和年度方案,2017年3月底前報市農委、市環保局、市建委等部門備案,加快推進市場主體培育。市有關部門要加強統一指導、協調和監督,將工作進展情況及時報送市農委,市農委匯總后向市人民政府報告。(有農業的區人民政府、市有關部門負責)
(二十三)加強部門協調聯動。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各有關部門依法履行職責,把培育農業農村環境治理市場主體的有關要求納入行業發展規劃,加強監督管理,根據本方案制定本部門實施方案和年度方案,明確任務,細化分工。建立市有關部門培育農業農村環境治理市場主體工作的聯動機制,按照職責分工,統籌研究推進培育農業農村環境治理市場主體的重大問題,落實促進市場主體發育的政策措施,切實推進市場主體培育有關工作。(市農委、市環保局、市建委牽頭,市有關部門配合)
(二十四)開展農村環境督察。將農村環境治理和市場主體培育目標實現情況納入環境督察范圍,有關督察結果向全社會公布,并作為對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綜合考核評價的重要依據。對于落實主體責任不到位的有農業的區人民政府,追究有關人員責任。(市農委、市環保局、市建委牽頭,市有關部門配合)
(二十五)推進試點示范。鼓勵先行先試,充分發揮國有企業集團、上市公司、大型民營企業等龍頭企業帶動作用,發揮一、二、三產聯動和協調發展的優勢,完善利益聯結機制,選取合適的區和項目開展試點示范,積極探索農業農村環境治理新模式,創新投資回報機制,及時總結試點示范經驗,指導后續相關工作。(市農委、市環保局、市建委牽頭,市有關部門配合)
(二十六)加強宣傳引導與信息公開。要加強輿論引導,做好政策解讀,穩定市場預期,充分調動社會投資積極性。建立統一信息發布平臺,及時向社會公開農村環境治理項目需求和實施情況等相關信息,確保公開透明。(市農委、市環保局、市建委牽頭,市有關部門配合)
編輯:李丹
版權聲明:
凡注明來源為“中國水網/中國固廢網/中國大氣網“的所有內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圖表、音頻視頻等,版權均屬E20環境平臺所有,如有轉載,請注明來源和作者。E20環境平臺保留責任追究的權利。
媒體合作請聯系:李女士 010-884803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