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項目采購
第十二條 項目實施機構對已經過市政府批準實施方案的項目開展采購活動,要嚴格遵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公開、公平、規范地進行PPP項目采購。
第十三條PPP項目采購應當實行資格預審。項目實施機構應根據采購項目特點,依法選擇專業采購代理機構編制資格預審文件和項目采購文件,并報市財政局備案。
第十四條 市級PPP項目統一在市級政府采購平臺實行政府采購,原則上采用公開招標,市財政局負責對采購方式、采購過程的合法合規性進行審查、監督和指導。
第十五條 項目采購活動完成后,項目實施機構應擬定項目相關合同文本。涉及能源、交通運輸、水利、環境保護、市政工程等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領域特許經營活動的,應擬定特許經營協議。需要設立項目公司的,應擬定股東協議和項目公司章程。
項目合同內容應包括但不限于:項目范圍和期限、合作模式、項目融資(若有)、項目用地(若有)、風險分擔、項目建設、項目運營、績效要求、評價機制、項目維護、項目移交、履約保障、保險、不可抗力、監督機制、付款機制、收益調整、退出機制、適用法律及爭議解決方式、違約責任以及各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項目合同、協議經市政府審核同意后,由市政府授權項目實施機構按下列規定實施:
(一)僅由中選社會資本參與的,由項目實施機構與中選社會資本簽署項目合同(如屬特許經營,由雙方直接簽訂特許經營協議);社會資本成立項目公司的,由項目實施機構與項目公司重新簽署項目合同(如屬特許經營,由雙方重新簽訂特許經營協議);
(二)需由政府資本與中選社會資本成立項目公司的,由項目實施機構與政府資本、中選社會資本共同簽署項目合同(如屬特許經營的,則由三方直接簽訂特許經營協議),待項目公司成立后,再由項目實施機構與項目公司重新簽署項目合同以取代原由實施機構與政府資本、中選社會資本共同簽署的項目合同(如屬特許經營的,則由項目實施機構與項目公司雙方重新簽訂特許經營協議,以取代原由實施機構與政府資本、中選社會資本三方共同簽署的特許經營協議)。
第六章 項目執行
第十六條 社會資本可依法設立項目公司。市政府可指定相關國有企業作為政府方出資人代表,依法參股項目公司,除有特殊規定外,原則上不控股,且不具有實際控制力。
第十七條 項目公司或社會資本應按照項目合同約定,履行好融資、建造、運營、維護和移交等合同義務。
第十八條 項目實施機構應根據項目合同約定,監督社會資本或項目公司履行合同義務,定期監測項目產出績效指標,保證合同約定的獎懲措施執行到位。政府有支付義務的,項目實施機構應根據項目合同約定的產出說明,按照實際績效向市財政局申報,確保資金及時撥付到位。設置超額收益分享機制的,社會資本方或項目公司應根據項目合同約定向政府及時足額支付應享有的超額收益。
第十九條 項目合同中涉及的政府支付義務,市財政局應結合中長期財政規劃統籌考慮,納入市本級預算,按照預算管理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 項目實施機構每3-5年對項目進行中期評估,及時評估項目存在的問題與風險,制訂應對措施。
第二十一條 相關職能部門應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對項目履行行政監管職責。
第七章 項目移交
第二十二條 項目合作期滿或提前終止移交時,項目實施機構或政府指定其他機構應代表政府,會同有關部門及時組建項目移交工作組,負責項目移交工作,依據合同約定收回項目資產。移交時應對移交資產進行性能測試、資產評估和登記入賬,并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進行核算。
第二十三條 項目移交完成后,市財政局應對項目產出、成本效益、監管成效、可持續性、PPP模式應用等方面進行績效評價,評價結果作為政府工作決策參考依據。
第八章 應急處置
第二十四條 項目退出和介入。因不可抗力、合同一方發生嚴重違約、社會資本主體破產清算等因素,導致合同無法繼續履行的,可依法解除合同,并按合同約定分擔損益。發生退出情況時,由項目實施機構制定退出方案報市政府批準,并做好接管工作,保證項目設施持續運行和公眾利益不受侵害。當項目出現重大經營或財務風險,威脅或侵害債權人利益時,債權人可依據直接介入協議或條款,要求社會資本或項目公司改善管理。
第二十五條 合同爭議與解決。依法協調解決爭議,確需變更合同內容、延長合同期限的,由項目實施機構和社會資本方協商解決,但應保持公共服務的持續性和穩定性。解決方案由項目實施機構報市政府審核同意后執行。經協商不能達成一致的事項,可依法向法院提起訴訟。
第九章 項目投資回報
第二十六條 項目實施機構應根據財政承受能力及公眾利益控制成本,社會資本在不損害公眾利益前提下通過提升內部管理效率等方式實現收益最大化。
第二十七條 完善政府付費和補貼。以政府購買服務方式建設的項目,投資回報主要為項目可用性服務費和運行績效服務費,涉及工程建安費用的預算和結算,原則上須經市財政投資評審中心審核并按合同約定或中標下浮率下浮一定幅度,融資貸款貼息以商業銀行中長期(5年期以上)貸款基準利率為上限,有特殊要求的項目報市政府批準。
第二十八條 優化定價調價機制。創新項目產品定價機制,提高定價的科學性和透明性,政府定價與市場競爭相結合,合理確定PPP項目收費價格。加強投資成本和服務成本時效性監測,健全價格動態調整機制。合作雙方可以根據項目運營情況、公眾滿意度、政府補貼能力等因素協商調整價格、收費標準、財政補貼等,確保項目可持續運營。
存量公共服務項目轉型為PPP項目過程中,應依法進行資產評估,合理確定價值,防止公共資產流失或賤賣。
編輯:程彩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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