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固廢網從環保部網站了解到,為落實《控制污染物排放許可制實施方案》,加快建立和完善覆蓋所有固定污染源的企事業單位控制污染物排放許可制,環保部研究制定了《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分類管理名錄(試行)(征求意見稿)》。
本名錄以外的行業企業,如有鍋爐、工業爐窯、電鍍、生產廢水和生活污水集中處理等通用工序的,應對通用工序的污染排放申請并獲得排污許可證。
本名錄以外的行業企業,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申請并獲得排污許可證:列入國家、省級、市級重點監控企業名單的,或屬于重點排污單位名錄的;全廠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煙粉塵、揮發性有機物一項年排放量大于30 噸的;全廠化學需氧量、氨氮年排放量一項年排放量大于30 噸的;其他單項大氣、水污染物污染當量數大于30 的。
附件1 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分類管理名錄(試行)
(征求意見稿)
第一條為實施排污許可證分類管理、有序發放,根據《水污染防治法》《大氣污染防治法》《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控制污染物排放許可制實施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16〕81 號)的相關規定,特制定本名錄。
第二條國家根據排放污染物的企事業單位及其他生產經營者污染物產生量、排放量和環境危害程度,對企業的排污許可實行分類管理。
第三條現有的企事業單位及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按照本名錄的規定,在實施時限內申請并獲得排污許可證。
第四條企事業單位及其他生產經營者屬于名錄規定的多個行業的,所有行業均在一個排污許可證中統一管理。
第五條本名錄中規定暫緩實施的行業,有排污許可核發權的設區的市(地)級地方政府環境保護部門依據改善環境質量的要求,可提出提前實施排污許可管理的建議,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認定后,可在所轄行政區域內提前實施。
第六條本名錄以外的行業企業,如有鍋爐、工業爐窯、電鍍、生產廢水和生活污水集中處理等通用工序的,應對通用工序的污染排放申請并獲得排污許可證。
第七條本名錄以外的行業企業,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申請并獲得排污許可證:列入國家、省級、市級重點監控企業名單的,或屬于重點排污單位名錄的;全廠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煙粉塵、揮發性有機物一項年排放量大于30 噸的;全廠化學需氧量、氨氮年排放量一項年排放量大于30 噸的;其他單項大氣、水污染物污染當量數大于30 的。
第八條本名錄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解釋,并適時修訂公布。
第九條本名錄自XX XX年XX月XX日起施行。
(注:名錄表格中“適用排污許可行業技術規范”主要用于環保部門對行業排污許可技術規范制修訂立項時提供參考依據,“行業類別”名稱后的數字為《國民經濟行業分類》中代碼,名錄發布時刪除)
《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分類管理名錄(試行)(征求意見稿)》編制說明
編輯:程彩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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