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環境保護部落實《控制污染物排放許可制實施方案》(國辦發〔2016〕81號)要求,印發《關于開展火電、造紙行業和京津冀試點城市高架源排污許可管理工作的通知》 (以下簡稱《通知》),為首批啟動火電、造紙行業排污許可證管理明確了工作任務和具體安排。
《通知》明確了火電、造紙行業的具體發證范圍,要求在2017年6月30日前,完成全國火電和造紙行業企業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試點北京市、保定市、廊坊市的鋼鐵、水泥高架源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從2017年7月1日起,上述行業企業應持證排污,建立自行監測、信息公開、記錄臺賬及定期報告制度。
《通知》指出,各級環保部門要充分做好實施準備,明確職責分工,嚴格落實責任;要確定具體申請程序,按照《排污許可證管理暫行規定》和行業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指導企業申報排污許可證,并規范審查與核發;要落實排污許可證以及排放口的全國唯一編碼,在火電、造紙行業做好信息化管理試點;要加強培訓宣傳,做好全過程信息公開,有效引導的社會監督。
《通知》提出,對已核發排污許可證的企業,各級環保部門要將對企業廢水、廢氣排放環境監督管理要求集成到排污許可證上,要在首批發放排污許可證的行業企業上,落實 “一證式”環境監管要求。要強化對持證企業的環境監管,對無證排污行為將開展集中的監督執法檢查。
《通知》要求,首批開展排污許可管理的行業企業,應當在規定時限內按照規范申請排污許可證并持證排污,落實污染物排放控制措施和環境管理要求,開展自行監測,建立完整的環境管理臺賬,定期報告并公布許可證執行情況,建立從過程到結果的完整環境守法鏈條。
《通知》相關技術附件明確了企業申報排污許可證的基本信息填報要求和許可事項申請與核發規范,規范了企業自行監測、臺賬記錄及執行報告要求,提供了達標可行技術指南和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證的編碼規則,將為各地順利開展火電、造紙行業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工作提供技術支撐。
關于開展火電、造紙行業和京津冀試點城市高架源排污許可證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環境保護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環境保護局:
根據《控制污染物排放許可制實施方案》(國辦發﹝2016﹞81號)的要求,各地應立即啟動火電、造紙行業排污許可證管理工作。同時,為推動京津冀地區大氣污染防治工作,我部決定京津冀部分城市試點開展高架源排污許可證管理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標
2017年6月30日前,完成火電、造紙行業企業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工作,依證開展環境監管執法;京津冀重點區域大氣污染傳輸通道上1+2重點城市(北京市、保定市、廊坊市)完成鋼鐵、水泥高架源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試點工作。從2017年7月1日起,現有相關企業必須持證排污,并按規定建立自行監測、信息公開、記錄臺賬及定期報告制度。
二、發證范圍
火電行業排污許可證發放范圍為執行《火電廠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13223)的火電機組所在企業,以及有自備電廠的企業,其中自備電廠所在企業僅包括執行GB13223標準的設施(蒸汽僅用于供熱且不發電的鍋爐除外)。造紙行業排污許可證發放范圍為所有制漿企業、造紙企業、漿紙聯合企業,以及列入2015年環境統計口徑范圍內的紙制品企業(其他應當納入排污許可管理的紙制品企業排污許可證核發工作最遲于2020年前完成)。鋼鐵、水泥行業排污許可證發放范圍為試點城市內含有煉焦、燒結、球團、煉鐵、煉鋼、軋鋼等兩項及以上工序的鋼鐵聯合企業,含熟料生產工藝的水泥制造企業和獨立粉磨站企業。獨立粉磨站企業可以簡化排污許可證內容和相應的自行監測、臺賬管理要求等。
三、工作任務
(一)做好實施準備
省級環保部門負責行政區域內排污許可證核發與管理的組織實施,可以根據環境保護部確定的期限等要求,確定本行政區域具體的申請時限、核發機關、申請程序等相關事項,向社會公告并報我部備案;組織指導地級、縣級環保部門開展行業排污許可證核發。有核發權的地方環保部門要盡快開展企業調查摸底,明確排污許可證核發目標任務和實施計劃。各地要依托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開展排污許可證的核發與管理工作,地方環保部門已有的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應當按照國家統一規范,做好數據對接。
(二)指導企業申報
有核發權的環保部門,要按照《排污許可證管理暫行規定》和行業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見附件1和2,以下簡稱技術規范),指導企業確定和計算申請排放污染物種類、濃度和排放量等許可事項,制定自行監測等方案,按規定開展申請前信息公開并提交《排污許可證申領信息公開情況說明表(試行)》(見附件3),在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公眾端網址:http://permit.mep.gov.cn)上填報《排污許可證申請表(試行)》,簽署《承諾書》并在規定期限內到核發機關申請排污許可證。
在指導企業申報過程中,要把握如下要求。一是對于大氣污染物,要以生產設施或排放口為單位申請許可排放限值;對于水污染物,要按照排放口申請許可排放限值。二是企業可根據《固定污染源(水、大氣)編碼規則(試行)》(見附件4,以下簡稱編碼規則)填報相關設施,也可采用企業內部現有設施編碼進行填報。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將按照編碼規則對企業主要生產設施、治理設施、排放口進行統一編碼并與企業填報的內部現有設施編碼建立對應關系,各級環保部門應當使用固定污染源統一編碼進行管理。三是對本行業技術規范未作規定、國家和地方排放標準有明確要求的,要按照相關標準填報。四是地方環保部門可根據改善環境質量的要求,依據地方法律法規及標準規范,增加對污染物排放的管理要求并在排污許可證中載明,包括地方依法、依規制定的限期達標規劃、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以及為落實《京津冀大氣污染防治強化措施(2016-2017年)》制定的冬防措施等文件中的污染排放控制相關要求等內容。
(三)規范審查核發
有核發權的環保部門,要按規定在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管理端網址:http://10.102.33.30:8080/permit/login.jsp)上,審核企業申請材料的合規性和完整性。按照《排污許可證管理暫行規定》的程序和排污許可證樣本,核發全國統一編碼的排污許可證。2015年1月1日前建成投產的項目,要按照現有污染源管理,其余項目按照新增污染源管理。
(四)集成管理要求
對已核發排污許可證的企業,各級環保部門要將對企業廢水、廢氣排放環境監督管理要求集成到對排污許可證執行情況的統一監管上。新增污染源環評文件及批復文件中與污染物排放相關的內容須納入排污許可證,排污許可證執行情況是環境影響后評價中污染排放相關內容的重要依據。在實施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時,排污許可證規定的許可排放量即為企業的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總量核算應當采用排污許可證執行過程中的實際排放量。經核定的企業排污許可證實際排放量是環保部門征收排污費及企業報送環境統計數據的唯一依據。污染排放數據核算方法與排污許可證規定不一致的,應當及時廢止。
(五)強化環境監管
地方各級環保部門應當根據行政區域內火電、造紙企業分布情況,制定監管計劃,盡早開展排污許可證執行情況監督檢查,重點檢查公眾投訴多的企業;2017年下半年應當對火電、造紙企業無證排污行為集中開展監管執法。要督促企業按照排污許可證要求運行維護污染治理設施、開展自行監測、做好臺賬記錄,按期上報排污許可證執行情況,確保按證排污。環保部門應當公開檢查結果、執法監測結果、處罰結論等監管信息,鼓勵社會公眾、媒體等參與監督。
四、保障措施
(一)嚴格落實責任
各級環保部門要按照《控制污染物排放許可制實施方案》及相關規定以及本通知的要求,落實各級責任,確保各項工作有序推進。對企業按期申報,環保部門未能按期完成排污許可證核發工作的,應當加大督辦力度。從2017年下半年起,各地火電、造紙行業排污許可證管理工作情況將納入中央環保督察范圍。
(二)加強培訓宣傳
我部組織開展國家層面的培訓,培訓對象包括省級、地(市)級及縣級環保部門、各環保督查中心、大型火電、造紙、鋼鐵、水泥企業及其他相關企業。各地要盡快組織開展行政區域內相關部門和企業的培訓,通過多種渠道向企業、公眾宣傳排污許可證實施要求。
(三)及時報送信息
省級環保部門應當于2016年12月底前,將行政區域內火電、造紙行業排污許可證實施工作準備情況報送我部。我部將自2017年1月起,每月公布各省(區、市)火電、造紙行業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情況。
編輯:張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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