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條 入庫專家承擔以下工作職責:
(一)受財政部及其直屬單位委托,參與PPP相關政策制定、課題研究、示范項目評審、督導調研、案例編撰、宣傳培訓活動。
(二)受地方政府、社會資本方等委托,參與PPP項目相關方案設計、評估論證、人員培訓等工作。
(三)審核個人申請專家的入庫申請。
第十條 入庫專家享有以下權利:
(一)決定是否接受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相關工作委托;
(二)獲取開展相關工作所需的有關信息和材料;
(三)獨立開展相關工作,獨立提出專家意見;
(四)依法依約獲取勞動報酬;
(五)對PPP工作及PPP專家庫管理提出意見和建議;
(六)推薦優秀專家進入PPP專家庫。
第十一條 入庫專家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一)接受PPP專家庫運行管理機構的管理;
(二)認真遵守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堅持客觀、中立原則,不得弄虛作假;
(三)受托開展相關工作時,應按時保質完成工作,不得無故中途退出;
(四)嚴格執行保密制度,不得擅自披露在開展相關工作時獲取的任何信息;
(五)遵守專家回避制度,接受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的回避條件或具體工作中相關方提出的正當回避要求;
(六)不得以PPP專家庫專家名義為自身或者其他第三方謀取不正當利益;
(七)及時填寫和更新個人信息,記錄和反饋參加工作或活動的情況。
第十二條 入庫專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PPP中心核實,將從專家庫中清退,并在PPP中心官網予以公示:
(一)不能廉潔自律,私下接觸所參與工作的利益相關方,收取有關業務單位或個人財物,或謀取其他好處的;
(二)徇私舞弊、弄虛作假,不能客觀公正履行專家職責的;
(三)違反有關保密規定,泄露參與相關工作所獲得的任何信息的;
(四)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關于回避的規定的;
(五)按照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未能通過績效考核的;
(六)以入庫專家名義從事有損財政部或PPP中心形象的其他活動的;
(七)在其他活動中從事違法行為而受到行政處罰或被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十三條 按照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專家被清退出庫的,三年內不得重新申請進入專家庫。
第十四條 入庫專家由于健康或其他自身原因,不能或不愿繼續擔任專家的,可以申請退出PPP專家庫。
第十五條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入庫專家應主動回避:
(一)相關工作涉及本人、配偶、直系親屬或本人所在單位直接參與或有其他利害關系的項目;
(二)本人、配偶、直系親屬與相關工作所涉及的單位發生過法律糾紛;
(三)其他可能影響公正評審的情況。
第十六條 PPP專家庫實行動態調整。PPP中心根據入庫專家的工作量、完成績效、委托方評價等情況定期對入庫專家進行績效考核。考核結果作為是否清退出庫的重要依據。
第十七條 專家入庫期限一般為2年,專家入庫期限屆滿后自動展期,每次展期為2年。因發生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的情形被清退出庫的除外。
第十八條 專家庫專家相關信息由PPP中心向社會公開。未經PPP中心許可,任何機構或個人不得泄露PPP專家庫中非公開的信息。
第十九條 財政部PPP中心及其工作人員在專家庫管理工作中,存在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按照《公務員法》、《行政監察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條 PPP專家庫的組建、運行、管理以及專家參與相關工作的活動接受社會監督。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和監察部門進行投訴和舉報。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編輯:程彩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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