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條 申請驗收項目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完成了項目實施方案中規定的各項建設內容;
(二)原則上污染治理類項目運行負荷大于75%,且運行時間不少于30日;
(三)污染治理類項目污染物排放達到有關批復的相應標準和總量控制指標要求;
(四)工程類項目建設和設備安裝質量符合國家有關部門的規范和檢測化驗標準要求。
第三十三條 驗收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項目總體完成情況:項目地點、項目內容、項目規模、建設標準、建設質量、項目投資、建設工期等是否按批復的實施方案建成。
(二)項目資金到位及使用情況:包括上級財政資金下達情況;地方財政補助資金、項目單位自籌資金的落實情況;國家財務會計制度執行情況;投資預算與項目決算對比及變更說明。
(三)項目建設內容完成情況:包括檢查主體工程建設、配套設施安裝調試、工藝設備儀器的購置與試運轉情況等。
(四)組織與管理情況:法人制、招投標制、合同制、監理制等管理制度是否落實;工程和設備技術檔案、財務檔案和施工管理資料是否完整、準確。檔案管理是否規范,驗收資料是否完整,是否建立了運行管理制度等。
(五)項目是否達到預期績效目標。
(六)科研成果鑒定或應用情況。
(七)其他需要驗收的內容。
其中非工程類項目根據項目實際,僅對上述內容中涉及的相關事項開展驗收。
第三十四條 省環境保護廳相關業務處和單位依據職責分工,按照《湖北省環境保護廳環保專項資金項目管理工作規程》,做好專項資金項目管理工作。
第六章 績效評價管理
第三十五條 全省各級環境保護部門應會同本級財政部門按照《財政支出績效評價管理辦法》(財預〔2011〕285號)、《湖北省省級財政項目資金績效評價實施暫行辦法》(鄂財績發〔2012〕5號)有關要求,對專項資金項目開展績效評價。
第三十六條 項目績效評價的主要內容包括績效目標的設定、資金投入和使用、為實現績效目標制定的制度和采取的措施、績效目標的實現程度及效果等方面。
第三十七條 省環境保護廳按要求制定并落實年度專項資金績效評價計劃,組織或以委托第三方機構實施的方式開展專項資金績效評價。
績效評價及審查結果作為下一年度安排專項資金的重要依據。
第七章 監督檢查
第三十八條 各級環境保護部門要加強監督檢查,發現問題及時督促整改,努力提高資金使用績效。對發現的截留、擠占、挪用、套取專項資金或其他違反資金管理規定的行為,及時通報財政及有關部門。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九條 各級環境保護部門要配合財政、審計等部門做好資金和項目的檢查審計工作。
第四十條 各相關單位應嚴格遵守廉政規定和財經紀律,自覺接受紀檢部門和有關部門的監督和檢查。
第四十一條 各級環境保護部門對發現的違規違紀有關責任人員依規予以處理。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規定的期限除明確為工作日外,其他均為自然日。
第四十三條 市(州)環境保護部門依據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細則。
第四十四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由省環境保護廳負責解釋。《湖北省環境保護專項資金項目管理暫行辦法》(鄂環辦〔2013〕213號)同時廢止。
編輯:趙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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