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環境保護條例(全文)已經發布。條例提出,加強煤炭清潔高效利用,實施燃煤電廠超低排放和節能改造,鼓勵開發利用低污染、無污染的清潔能源。劃定并公布高污染燃料禁燃區。在禁燃區內,禁止銷售、燃用原煤、粉煤、各種可燃廢物等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擴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設施,已建設成的,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改用清潔能源。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大氣環境質量和機動車排放污染狀況,劃定限制高污染排放車輛行駛的區域和時段。詳情如下: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環境保護條例(全文)
(1996年7月26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2011年12月1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第一次修訂;2016年12月1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第二次修訂)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35號)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環境保護條例》已由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于2016年12月1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6年12月1日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保護和改善環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眾健康,推進生態文明建設,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環境,是指影響人類生存和發展的各種天然的和經過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總體,包括大氣、水、土地、礦藏、森林、草原、濕地、野生生物、自然遺跡、人文遺跡、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城市和鄉村等。
第三條本條例適用于自治區行政區域內的環境保護以及相關監督管理活動。
第四條環境保護應當堅持保護優先、預防為主、綜合治理、公眾參與、損害擔責的原則,推進綠色、循環、低碳發展,使經濟社會發展與環境保護相協調。
第五條自治區環境保護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安排部署全區及重點區域環境保護工作,協調全區及重點區域內地方、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以下簡稱兵團)和企業等環境保護有關重大事項,組織推進環境保護重點工作。
自治區建立區域、兵地環境保護聯合防治、聯合控制協調機制。
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加強對本行政區域環境保護工作的領導,對本級有關行政職能部門和下一級人民政府的環境保護職責和目標完成情況進行督察,并將環境保護目標和任務完成情況作為對本級有關行政職能部門及其負責人和下一級人民政府及其負責人考核內容,督察情況和考核結果應當向社會公布。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經濟和信息化、教育、科技、公安、財政、國土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農業、林業、畜牧、商務、質監、安監、旅游、煤炭、氣象、進出口商品檢驗檢疫等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領域、本行業的生態環境保護、污染防治和監督管理工作。
第七條兵團在自治區人民政府統一領導下,依照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本條例規定,負責其管轄區域內的環境保護工作;兵團與其所在縣、市、區行政區域的環境保護工作應當遵循區域共同治理和兵地共同治理的原則,實行統一規劃、統一政策、統一標準、統一要求、統一推進。
兵團環境保護機構在業務上接受自治區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指導和監督,并承擔相應責任;自治區各級人民政府行政區域內的兵團企業事業單位環境保護工作應當接受當地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兵團管轄區域內的非兵團企業事業單位環境保護工作應當接受當地兵團環境保護機構的監督管理。
第八條各級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的環境質量負責,以改善環境質量為核心,實行環境目標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制度,并向社會公開考核結果;建立并完善環境保護督察和生態環境損害責任終身追究制,逐步推行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制。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環境保護工作經費列入本級財政年度預算,加大污染防治、節能減排和生態保護的投入。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保護和改善環境有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
第九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支持開展能源節約、資源循環利用、新能源開發、污染治理、生態修復等領域關鍵技術攻關,鼓勵使用清潔能源,支持發展節能環保產業。
第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建立環境信息共享機制,依法公開環境質量、環境監測以及環境行政許可、行政處罰、排污費的征收和使用情況等信息,及時發布突發環境事件發生、處置等信息。
自治區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每年應當發布環境狀況公報。
第十一條每年六月為自治區環境保護宣傳教育月。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環境保護宣傳和普及工作,倡導低碳節儉的生活方式,提高全社會生態文明意識;鼓勵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社會組織、環保志愿者開展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環境保護知識的宣傳。
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將環境保護知識納入各類學校教育內容,培養學生的環保意識;各級各類教育培訓機構,應當將環境保護知識納入教學內容,增強培訓對象的環保意識。
報刊、廣播、電視、互聯網等新聞媒體應當開展公益性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對環境違法行為進行輿論監督。
第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完善公眾參與程序,健全公眾監督制度,為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參與和監督環境保護提供便利。
編輯: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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