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辦環評函[2016]2091號
關于對深圳市景泰榮環保科技有限公司等2家環評機構及胡律書等4名環評工程師處理意見的通報
按照《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資質管理辦法》(環境保護部令 第36號)(以下簡稱《資質管理辦法》)有關要求,現就存在環評工程師“掛靠”行為的2家環評機構和4名相關人員的處理意見通報如下:
一、存在“掛靠”行為的機構和環評工程師
(一)經湖南省環境保護廳核實,深圳市景泰榮環??萍加邢薰经h評工程師胡律書實為湖南省冷水江市環境保護局在職人員。
(二)經寧夏回族自治區環境保護廳核實,寧夏環境科學研究院(有限責任公司)環評工程師張金龍、馬麗亞、高魯兵一直不在崗,屬“掛靠”人員。
二、處理意見
根據《資質管理辦法》有關規定,我部決定對上述2家機構予以限期整改6個月,上述4名環評工程師3年內不得作為資質申請時配備的環評工程師、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的編制主持人或者主要編制人員,違規行為記入誠信記錄。
三、相關要求
(一)上述機構整改期自本通報印發之日起計算,整改期間各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不得受理該機構編制的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審批申請,整改前審批部門已受理的可繼續完成審批,整改期滿后應向我部提交整改情況報告。
(二)各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要組織對本部門持有環評工程師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開展自查,對存在“掛靠”行為的人員一律責令自行辦理注銷手續。
四、其他
上述機構及人員對處理意見有異議的,可在接到本通報之日起60日內向我部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接到本通報之日起6個月內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編輯:程彩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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