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切實加大水污染防治力度,保障水環境安全,根據《國務院關于印發水污染防治行動計劃的通知》(國發〔2015〕17號),結合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實際,制定本工作方案。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水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實施方案的通知,內容如下:
關于印發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伊犁哈薩克自治州,各州、市、縣(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區人民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現將《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2016年1月29日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水環境保護事關新疆生態環境安全和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事關人民群眾切身利益,事關潔凈新疆建設和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對維護新疆社會穩定和長治久安具有重大意義。當前,我區部分地區仍存在水環境質量差、水生態受損重、環境隱患多等突出問題,影響和損害群眾健康,不利于經濟社會持續發展。為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印發水污染防治行動計劃的通知》(國發〔2015〕17號),全面加大全區水污染防治力度,保障新疆水安全,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方案。
總體要求:
全面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全會以及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深入貫徹第二次中央新疆工作座談會、自治區第八次黨代會和八屆六次、七次、八次、十次全委(擴大)會議精神,大力推進生態文明建設,以貫徹落實國務院《水污染防治行動計劃》為基礎,以保護和改善水環境質量為核心,按照“節水優先、空間均衡、系統治理、兩手發力”原則,貫徹“安全、清潔、健康”方針,強化源頭防控,城鄉統籌、水陸統籌、河湖兼顧,對河流湖庫實施分流域、分區域、分階段科學治理,系統推進水污染防治、水生態保護和水資源管理。堅持政府市場協同,注重改革創新;堅持全面依法推進,實行最嚴格環保制度;堅持落實各方責任,嚴格考核問責;堅持全民參與,推動節水潔水人人有責,形成“政府統領、企業施治、市場驅動、公眾參與”的水污染防治新機制,實現環境效益、經濟效益與社會效益多贏,為建設“藍天常在、青山常在、綠水常在”的“潔凈新疆”、“大美新疆”、“和諧新疆”提供堅實的環境保障。
工作目標:
到2020年,全區水環境質量進一步改善,污染地表水體得到有效治理,飲用水安全保障水平持續提升,地下水超采得到嚴格控制,地下水水質保持穩定,全區水生態環境狀況繼續好轉。到2030年,力爭全區水環境質量繼續改善,水生態系統功能明顯恢復。到本世紀中葉,生態環境質量全面改善,生態系統實現良性循環。
主要指標:
到2020年,全區79條主要監測河流170個監測斷面水質優良(達到或優于Ⅲ類)比例不低于94%(國家考核的47個斷面水質優良比例不低于91.5%,劣Ⅴ類水質比例不大于4.28%),32座重點監測湖庫水質優良比例不低于71%,124個重點監測城鎮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水質達到或優于Ⅲ類比例不低于91%(國家考核的31個重點城市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水質達到或優于Ⅲ類比例不低于87.1%);城市建成區黑臭水體總體控制在10%以內;全區地下水水質保持穩定(全區各類考核斷面/點位及其水質目標見附件1)。
到2030年,全區河流、湖庫及城鎮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水質優良比例進一步提高,城市建成區黑臭水體總體得到消除,地下水污染風險得到有效防范。
一、嚴格控制污染物排放
(一)狠抓工業污染防治。取締“十小”企業。2016年底前,各級人民政府要全面排查裝備水平低、環保設施差的小型工業企業,對水環境影響較大的“低、小、散”落后企業、加工點、作坊開展專項整治,對不符合水污染防治法律法規和國家產業政策的小型造紙、制革、印染、染料、煉焦、煉硫、煉砷、煉油、電鍍、農藥等嚴重污染水環境的生產項目列出清單,并依法全部取締。(自治區經信委、環保廳牽頭,發改委、國土資源廳等參與,各級人民政府負責落實。以下均需各級人民政府落實,不再列出)
專項整治重點行業。2016年底前,制定農副食品加工、焦化、氮肥、有色金屬、制革、造紙等重點行業專項治理方案,實施清潔化改造。新建、改建、擴建上述行業建設項目實行主要污染物排放等量或減量置換。持續深化漿粕化纖、煤化工等重點行業環境整治提升,加強廢水中重金屬、鹽分和其他有毒有害污染物的管控。對超標、超總量排污和使用、排放有毒有害物質的企業開展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擴大自愿性清潔生產審核范圍。2017年底前,造紙行業力爭完成紙漿無元素氯漂白改造或采取其他低污染制漿技術,鋼鐵企業焦爐完成干熄焦技術改造,氮肥行業尿素生產完成工藝冷凝液水解解析技術改造,印染行業實施低排水染整工藝改造,制藥(抗生素、維生素)行業實施綠色酶法生產技術改造,制革行業實施鉻減量化和封閉循環利用技術改造。(自治區經信委、環保廳牽頭,發改委等參與)
集中治理工業集聚區水污染。2016年底前,組織排查經濟技術開發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邊境經濟合作區、出口加工區、循環經濟產業園、工業園區等工業集聚區水污染集中治理設施建設情況,制定并落實污染整治方案。新建污染企業應進入相應的工業集聚區。工業集聚區內工業廢水必須經預處理達到集中處理要求,方可進入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工業集聚區已經建成的集中污染處理處置設施要正常穩定運行。各類工業集聚區對于現有不符合環保要求的晾曬池、蒸發塘等應立即清理整頓。新建、升級工業集聚區應同步規劃、建設污水、垃圾集中處理等污染治理設施。2017年底前,工業集聚區應按規定建成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并安裝自動在線監控裝置。逾期未完成的,一律暫停審批和核準其增加水污染物排放的建設項目,并按有關規定撤銷其園區資格。繼續推進工業園區生態化、循環化改造,重點推進化工、建材、裝備制造、紡織等產業延伸產業鏈,發展具有園區特色的工業循環經濟。力爭到2020年,實現50%以上的國家級園區和30%以上的自治區級園區實施循環化改造。(自治區環保廳牽頭,發改委、經信委、科技廳、國土資源廳、水利廳、商務廳等參與)
(二)強化城鎮生活污染治理。加快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建設與改造。所有縣級以上城市以及重點獨立建制鎮均應建成污水處理設施,現有城鎮污水處理設施,要因地制宜進行改造,2020年底前達到相應排放標準或再生利用要求。伊犁河流域、額爾齊斯河流域、博斯騰湖流域、額敏河流域等敏感區域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力爭在2017年底前全面提高至一級A排放標準。烏魯木齊市、喀什市、博樂市、石河子市、五家渠市等建成區水體水質達不到地表水Ⅳ類標準的城市,新改擴建城鎮污水處理設施要執行一級A排放標準。到2020年,全區所有縣城和重點鎮具備污水收集處理能力,縣城、城市污水處理率分別達到80%、90%左右。加強污水處理設施運行管理,建立和完善污水處理設施第三方運營機制,城鎮污水處理廠運行負荷率達到75%以上。(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牽頭,發改委、環保廳、水利廳等參與)
全面加強配套管網建設。強化城中村、老舊城區和城鄉結合部污水截流、收集。完善城市排水體制,現有合流制排水系統應加快實施雨污分流改造,難以改造的,應采取截流、調蓄和治理等措施。新建污水處理設施的配套管網應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投運,配套管網長度與處理能力要相互適應。2016年底前制定管網建設和改造計劃。到2017年,烏魯木齊市建成區污水基本實現全收集、全處理,其他主要城市建成區于2020年底前基本實現城鎮截污納管全覆蓋。(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牽頭,發改委、環保廳等參與)
推進污泥處理處置。建立污泥產生、運輸、儲存、處置全過程監管體系。污水處理設施產生的污泥應進行穩定化、無害化和資源化處理處置,禁止處理處置不達標的污泥進入耕地,非法污泥堆放點一律予以取締。2016年底前完成污泥處理處置現狀調查與評估,2017年底前基本完成現有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泥處置設施達標改造,烏魯木齊市、克拉瑪依市等城市污泥無害化處理處置率應于2020年底前達到90%以上。(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牽頭,發改委、經信委、環保廳、農業廳等參與)
(三)推進農業農村污染防治。防治畜禽養殖污染。2016年底前,各級人民政府統籌考慮環境承載能力及畜禽養殖污染防治要求,完成畜禽養殖禁養區劃定,按照農牧結合、種養平衡的原則,科學規劃布局畜禽養殖。2017年底前,依法關閉或搬遷禁養區內的畜禽養殖場(小區)和養殖專業戶。現有規模化畜禽養殖場(小區)要根據污染防治需要,配套建設糞便污水貯存、處理、利用設施。散養密集區要實行畜禽糞便污水分戶收集、集中處理利用。自2016年起,新建、改建、擴建規模化畜禽養殖場(小區)要實施干濕分流、糞便污水資源化利用。到2020年規模化養殖場配套建設糞污處理設施比例達到75%以上,畜禽糞便污水基本實現資源化利用。(自治區畜牧廳牽頭,環保廳、農業廳、財政廳等參與)
控制農業面源污染。2016年底前,制定自治區農業面源污染綜合防治實施方案。實施農藥減量控害,擴大生物農藥、高效低毒低殘留農藥推廣應用,逐步淘汰高毒農藥。加快綠色防控技術推廣,有效提升病蟲害防治組織化程度和科學化水平。實行測土配方施肥,推廣精準、高效施肥技術和機具,支持增施農家有機肥,提高有機肥施用比例和肥料利用效率。大力發展生態循環農業,推進農業清潔生產和標準化生產。加強南疆地區、天山南麓綠洲區土地整理、鹽堿地改良,中低產田改造和高標準農田建設,完善有關標準規范,明確環保要求。伊犁河流域、塔里木河流域、開都河流域、烏倫古河流域等敏感區域及大中型灌區,應建設生態溝渠、污水凈化塘、地表徑流集蓄池等設施,避免上灌下排造成污染物轉移擴散,嚴禁農田排水直接進入河道污染河流水質。到2020年,測土配方施肥技術推廣覆蓋率達到90%,化肥利用率達到40%,農作物病蟲害統防統治覆蓋率達到40%以上。(自治區農業廳、水利廳牽頭,發改委、經信委、國土資源廳、環保廳、質監局等參與)
調整種植業結構與布局。嚴格實行用水總量控制和實施計劃供水制度,堅決制止非法開荒,有序實施退地減水。落實自治區退地減水方案,將退地減水任務分解落實到各水系、灌區,力爭2020年完成壓減灌溉面積800萬畝。在南疆和北疆東部地區要適當減少用水量較大的農作物種植面積,改種耐旱作物。(自治區農業廳、水利廳牽頭,發改委、國土資源廳、林業廳、畜牧廳、環保廳等參與) 推進水產生態健康養殖。2016年底前,完成重點河湖水產養殖禁養區和限養區劃定工作。加強水產健康養殖示范場建設,推廣工廠化循環水養殖、池塘生態循環水養殖等水產養殖技術,實施水產養殖集約化、標準化改造。加強養殖投入品管理,依法規范、限制使用抗生素、激素等化學藥品,開展專項整治。到2020年,水產養殖池塘標準化改造面積達到6.6萬畝。(自治區水利廳負責)
加快農村環境綜合整治。2016年底前編制完成全區農村環境綜合整治方案。有條件的地區實行農村污水處理統一規劃、統一建設、統一管理,鼓勵城鎮污水收集管網向農村地區延伸。推廣實用、維護簡便、高效低耗的農村生活污水處理示范工藝技術。以治理農村生活污水、垃圾為重點,深化“以獎促治”政策,分年度實施農村清潔工程,推進農村環境綜合整治,加強農村環境基礎設施運行管理。力爭到2020年,新增完成環境綜合整治的建制村1700個,經整治的村莊生活污水處理率顯著提高。基本實現農村生活垃圾“戶集、村收、鎮運、縣處理”體系全覆蓋。(自治區環保廳牽頭,住房城鄉建設廳、水利廳、農業廳等參與)
二、推動經濟結構轉型升級
(四)調整產業結構。依法淘汰落后產能。建立健全落后產能退出機制,綜合運用法律手段和經濟手段,淘汰現有目錄界定的落后產能以及環保、能耗等不達標的落后產能,加快嚴重過剩產能退出。結合水質改善要求及產業發展情況,自2015年起,制定并實施重點行業,尤其是高水耗、高污染行業和產能嚴重過剩行業“十三五”落后產能淘汰方案和年度方案。未按期完成淘汰任務的地區,暫停審批和核準其相關行業新建項目。(自治區經信委牽頭,發改委、環保廳等參與)
嚴格環境準入。進一步細化完善自治區重點行業環境準入條件,編制實施生態環境功能區劃,劃定并嚴守生態保護紅線,實施差別化的環境準入政策。嚴格執行建設項目環評審批與區域環境質量、污染減排績效掛鉤制度,實行主要污染物總量平衡和替代削減政策。建立全區水資源、水環境承載能力監測評價體系,實行承載能力監測預警,已超過承載能力的地區要實施水污染物削減方案,加快調整發展規劃和產業結構。2016年底前,完成全區水環境承載能力監測預警報告,初步建立監測預警機制。到2020年,組織完成市、縣域水資源、水環境承載能力現狀評價。(自治區環保廳、水利廳牽頭,發改委、住房城鄉建設廳等參與)
(五)優化空間布局。合理確定發展布局、結構和規模。充分考慮水資源、水環境承載能力,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產,引導生產力要素合理布局。嚴格保護冰川,對自然保護區、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水源涵養區等重要生態敏感區依法實施強制性保護。重大項目原則上布局在重點開發區,并符合城鄉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鼓勵發展節水高效現代農業、低耗水高新技術產業以及生態保護型旅游業,嚴格控制缺水地區、水污染嚴重地區和敏感區域高耗水、高污染行業發展,新建、改建、擴建重點行業建設項目實行主要污染物排放減量置換。伊犁河流域、額爾齊斯河流域、額敏河流域沿岸,要嚴格控制石油加工、煤化工、化學原料和化學制品制造、醫藥制造、化學纖維制造、有色金屬冶煉、紡織印染等項目環境風險,合理布局生產裝置及危險化學品倉儲等設施。(自治區發改委、經信委牽頭,國土資源廳、環保廳、住房城鄉建設廳、水利廳等參與)
推動污染企業退出。2016年底前,完成城市建成區內現有鋼鐵、有色金屬、造紙、原料藥制造、化工石化等污染較重的企業排查,編制高風險企業或倉儲設施風險源清單,制定風險源轉移、搬遷年度計劃,2017年開始,有序搬遷改造或依法關閉。(自治區經信委、國資委牽頭,環保廳等參與)
積極保護生態空間。貫徹落實主體功能區規劃和生態環境保護規劃、區劃,強化國土空間的環境分類管控。嚴格城市規劃藍線管理,城市規劃區范圍內應保留一定比例的水域面積,新建項目一律不得違規占用水域。將城市周邊湖庫和流經城鎮河道納入城市綠地系統規劃,并按標準開展生態建設。2016年底前,開展河道、湖庫岸線利用現狀調查與評估,完成岸線管理和保護工作方案,規定藍線保護范圍,明確保護要求。2017年開始,逐步完成城市藍線區內擠占項目搬遷撤出任務。依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嚴格水域岸線用途管制,2016年底前,各級人民政府編制完成河湖及水利工程管理和保護范圍的劃界確權實施方案,依法確定土地權屬,將劃定的管理和保護范圍作為河湖保護紅線,非法擠占的應限期退出。(自治區國土資源廳、住房城鄉建設廳、水利廳牽頭,環保廳等參與)
(六)推進循環發展。加強工業水循環利用。推進礦井水綜合利用,煤炭礦區的補充用水、周邊地區生產和生態用水應優先使用礦井水,加強洗煤廢水循環利用。2016年開始,在高耗水行業開展試點示范,篩選具有明顯經濟效益的節水治污技術。鼓勵鋼鐵、紡織印染、造紙、石油石化、化工、制革等高耗水企業廢水深度處理回用。(自治區發改委、經信委牽頭,水利廳、環保廳等參與)
促進再生水利用。制定促進再生水利用的政策,以城市及產業集聚區為重點,實施再生水利用工程,完善再生水利用設施,工業生產、城市綠化、道路清掃、車輛沖洗、建筑施工以及生態景觀等用水,要優先使用再生水。推進高速公路服務區污水處理和利用。具備使用再生水條件但未充分利用的鋼鐵、火電、化工、制漿造紙、印染等項目,不得批準其新增取水許可。自2018年起,單體建筑面積超過2萬平方米的新建公共建筑應安裝建筑中水設施。積極推動其他新建住房安裝建筑中水設施。到2020年,烏魯木齊市再生水利用率達到30%以上,其他城市再生水利用率達到20%以上。(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牽頭,發改委、經信委、環保廳、水利廳、交通運輸廳等參與)
三、著力節約保護水資源
(七)控制用水總量。實施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建立覆蓋全流域和覆蓋自治區、地州市、縣(市、區)三級行政區域的取用水總量控制指標體系,嚴格落實“三條紅線”。落實《新疆用水總量控制方案》,調整和優化用水結構,推進總量控制與分區限額相結合雙控管理。各級人民政府要制定年度減水目標及對策措施,切實保障用水總量與當地水資源、水環境承載能力相適應。加強相關規劃和項目建設布局水資源論證工作,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及城市總體規劃的編制、重大建設項目的布局,均應充分考慮當地水資源條件和防洪要求,對水資源論證不過關的用水項目一律不予批準。對取用水總量已達到或超過控制指標的地區,暫停審批其建設項目新增取水許可。嚴格實施取水許可制度,對納入取水許可管理的單位和其他用水大戶實行計劃用水管理。新建、改建、擴建項目用水要達到行業先進水平,節水設施應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運。建立重點監控用水單位名錄。到2020年,全區用水總量控制在550億立方米以內。(自治區水利廳牽頭,發改委、經信委、住房城鄉建設廳、農業廳等參與)
(八)嚴控地下水超采。在地面沉降、地裂縫等地質災害易發區開發利用地下水,應開展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開展地下水、地熱水等資源開采區域地面沉降專項調查,確定地面沉降防治區范圍。嚴格控制開采深層承壓水,地熱水、礦泉水開發應嚴格實行取水許可和采礦許可。加強地下水超采區綜合治理與修復,實行地下水開采量與水位雙控制度,2017年底前,修編完成《新疆地下水利用與保護規劃》,劃定地下水禁采區、限采區。依法規范機井建設管理,2017年底前完成已建機井的排查登記,未經批準的和公共供水管網覆蓋范圍內的自備水井,逐步予以關閉。編制重點超采區域地下水壓采方案。超采區內禁止工農業生產及服務業新增取用地下水。加強水源置換,合理配置地表水和地下水開采量,減少地下水開采規模,逐步實現地下水采補平衡。(自治區水利廳、國土資源廳牽頭,發改委、經信委、財政廳、住房城鄉建設廳、農業廳、林業廳、畜牧廳等參與)
(九)提高用水效率。建立萬元國內生產總值水耗指標等用水效率評估體系,把節水目標任務完成情況納入各級政府政績考核。將再生水、雨水和微咸水等非常規水源納入水資源統一配置。嚴格實施水資源有償使用制度,依法加強水資源費征收和使用管理。到2020年,全區萬元國內生產總值用水量、萬元工業增加值用水量比2015年分別下降33%、22%。(自治區水利廳牽頭,發改委、經信委、住房城鄉建設廳等參與)
抓好工業節水。依據國家鼓勵和淘汰的用水技術、工藝、產品和設備目錄,加大工業節水先進技術的推廣應用,加快落后技術、設備的淘汰退出。研究制定一批工業節水地方標準,推動重點行業開展企業用水定額對標工作。開展節水診斷、水平衡測試、用水效率評估,嚴格取用水定額管理。以工業用水重復利用、熱力和工藝系統節水、工業給水和廢水處理等領域為重點,支持企業積極實施節水技術改造。到2020年,電力、鋼鐵、紡織、化纖、造紙、石油石化、化工、食品發酵等高耗水行業達到先進定額標準。(自治區經信委、水利廳牽頭,發改委、住房城鄉建設廳、質監局等參與)
加強城鎮節水。禁止生產、銷售不符合節水標準的產品、設備。公共建筑必須采用節水器具,限期淘汰公共建筑中不符合節水標準的水嘴、便器水箱等生活用水器具。鼓勵居民家庭選用節水器具,推動旅館飯店、學校等用水單位用水器具的更新改造。加快城鎮老舊供水管網更新改造,2016年底前完成全區公共供水管網漏損率排查,到2017年,全區公共供水管網漏損率控制在12%以內,到2020年,控制在10%以內。積極推進“海綿城市”建設,推行低影響開發建設模式,建設滯、滲、蓄、用、排相結合的雨水收集利用設施。嚴控無序調水和人造水景工程。新建城區硬化地面,可滲透面積要達到40%以上。廣泛開展節水型城市創建活動,到2020年,烏魯木齊市、克拉瑪依市、吐魯番市達到國家節水型城市標準要求。(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牽頭,發改委、經信委、水利廳、質監局、氣象局等參與)
發展農業節水。推廣渠道防滲、管道輸水、噴灌、微灌等節水灌溉技術,完善灌溉用水計量設施。大力推進規模化高效節水灌溉,推廣農作物節水抗旱技術。建立灌區墑情測報網絡,提高農業用水效率,降低農業用水比重。到2020年,力爭在資金到位的情況下完成大型灌區續建配套和節水改造任務,大力推進中小型灌區節水改造,全面提高農業節水能力。到2020年,改善灌溉面積2500萬畝,高效節水面積增加到4300萬畝,農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數達到0.57。(自治區水利廳、農業廳牽頭,發改委、財政廳等參與)
(十)科學保護水資源。完善水資源保護考核評價體系。加強水功能區監督管理和用途管制,從嚴核定水域納污總量,執行水功能區限制納污紅線。完善入河排污口設置的審查管理,加強入河排污口日常監管,2018年底前編制完成入河排污口整治方案,推進排污口規范化建設。對排污量超出水功能區限制排污總量或水功能區達標考核不合格的地區,限制審批新增取水和入河排污口。(自治區水利廳牽頭,發改委、環保廳等參與)
加強河流湖庫水量調度管理。依法制定和完善重點河流水資源調度方案。采取閘壩聯合調度、生態補水等措施,合理安排閘壩下泄水量和泄流時段,維持河湖基本生態用水需求,重點保障枯水期生態基流。加快重大水資源配置工程建設,提高區域水資源調配能力,發揮好控制性水利工程在改善水質中的作用。制定應急調度預案和調度計劃,適時開展抗旱應急、突發水污染應急調度。建立和完善防洪防災體系。2017年底前,科學核定各水利水電建設項目最小生態下泄流量。不符合河流最小生態流量要求的規劃和建設項目要限制運行,對安全隱患重、生態影響大的建設項目要建立退出機制。(自治區水利廳牽頭,環保廳、氣象局等參與)
科學確定生態流量。自2017年起在博斯騰湖、艾比湖等自治區重要湖泊和河流開展試點,研究確定河流最小生態流量和湖庫最低水位(面)預警指標,作為流域水量調度的重要參考。(自治區水利廳牽頭,環保廳、林業廳等參與)
四、切實加強水環境管理
(十一)強化環境質量目標管理。明確各類水體水質保護目標,劃分控制單元,逐一排查水質達標狀況,未達到水質目標要求的地州市要制定達標方案,將治污任務逐一落實到匯水范圍內的控制單元和排污單位,明確防治措施及達標時限,方案報自治區人民政府備案,自2016年起,定期向社會公布。對水質不達標的區域實施掛牌督辦,必要時采取區域限批等措施。(自治區環保廳牽頭,水利廳、住房城鄉建設廳等參與)
(十二)深化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完善污染物排放總量指標分配和統計監測考核體系,將工業、城鎮生活、農業、移動源等各類污染源納入調查統計范圍,控制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對超過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地區,暫停審批新增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的項目。選擇對水環境質量有突出影響的總氮、總磷、重金屬等污染物,研究納入重點流域、區域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約束性指標體系。(自治區環保廳牽頭,發改委、經信委、住房城鄉建設廳、水利廳、農業廳、畜牧廳等參與)
(十三)嚴格環境風險控制。防范環境風險。定期評估沿河流湖庫的工業企業、工業集聚區環境和健康風險,加強預案管理,落實防控措施,排除水污染隱患。評估現有化學物質環境和健康風險,根據國家公布的優先控制化學品名錄,2017年起對高風險化學品生產、使用進行嚴格限制,并逐步淘汰替代。(自治區環保廳牽頭,經信委、水利廳、衛生計生委、安監局等參與)
穩妥處置突發水環境污染事件。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要立即制定和完善水污染事故處置應急預案,落實責任主體,明確預警預報與響應程序、應急處置及保障措施等內容,依法及時公布預警信息,有效應對突發水環境污染事件。(自治區環保廳牽頭,經信委、住房城鄉建設廳、水利廳、農業廳、衛生計生委、安監局等參與)
嚴格控制環境激素類化學品污染。2017年底前完成環境激素類化學品生產使用情況調查,監控評估水源地、農產品種植區及水產品集中養殖區風險,實施環境激素類化學品淘汰、限制、替代等措施。嚴格控制持久性有機污染物排放,實施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統計報表制度,對污染物和廢棄物進行嚴格管理。(自治區環保廳牽頭,經信委、水利廳、農業廳、畜牧廳、衛生計生委等參與)
(十四)全面推行排污許可。依法核發排污許可證。2016年全面完成國控重點污染源排污許可證的核發工作,其他污染源于2017年底前完成。排污單位應依法申領排污許可證并按照規定達標排放。加強日常監督檢查,依法查處違反排污許可證管理規定的行為。(自治區環保廳負責)
加強許可證管理。以改善水質、防范環境風險為目標,將污染物排放種類、濃度、總量、排放去向等納入許可證管理范圍。禁止無證排污或不按許可證規定排污。2017年底前,完成全區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建設。探索實踐排污許可證“一證式”管理模式,將項目環評審批驗收、排污收費、總量控制、標準執行等環境管理要求體現到排污許可證管理中,實現對排污單位環境管理要求的全方位規范和全過程監管。(自治區環保廳牽頭,發改委、財政廳等參與)
五、全力保障水生態環境安全
(十五)保障飲用水水源安全。從水源到水龍頭全過程監管飲用水安全。各級人民政府及供水單位應定期監測、檢測和評估本轄區內飲用水水源、供水廠出水和用戶水龍頭水質等飲水安全狀況,烏魯木齊市、克拉瑪依市、吐魯番市自2016年起每季度向社會公開。自2018年起,所有縣級及以上城市飲水安全狀況信息都要向社會公開。(自治區環保廳牽頭,發改委、財政廳、住房城鄉建設廳、水利廳、衛生計生委等參與)
強化飲用水水源環境保護。推進飲用水水源規范化建設,依法清理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違法建筑和排污口。全區單一水源供水的城市應于2020年底前基本完成備用水源或應急水源建設。實施農村飲水安全鞏固提升工程。加強農村飲用水水源保護和水質檢測。定期開展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環境狀況調查評估。強化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環境應急管理。2016年底前完成全區鄉鎮集中式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劃分工作。(自治區環保廳牽頭,發改委、財政廳、住房城鄉建設廳、水利廳、衛生計生委等參與)
防治地下水污染。定期調查評估集中式地下水型飲用水水源補給區等區域環境狀況,嚴格控制地下水富集區污染物排放。加大坎兒井保護力度。石化生產存貯銷售企業和工業園區、礦山開采區、垃圾填埋場等區域應進行必要的防滲處理。加油站地下油罐應于2017年底前全部更新為雙層罐或完成防滲池設置。報廢礦井、鉆井、取水井應實施封井回填。組織實施新疆地下水監測工程建設,2017年底前,建立較完整的地下水監測網。定期評估地下水環境安全隱患,檢查重點工業企業周邊地下水污染狀況,并定期公布污染地下水的企業名單。公布環境風險大、嚴重影響公眾健康的地下水污染場地清單,開展修復試點。(自治區環保廳牽頭,發改委、經信委、財政廳、國土資源廳、住房城鄉建設廳、水利廳、商務廳等參與)
(十六)深化重點流域污染防治。編制實施伊犁河、額爾齊斯河、額敏河等跨國界河流以及博斯騰湖、烏魯木齊河等流域水污染防治規劃,分類施策,精準治污。繼續實施水磨河、吐曼河、克孜河、頭屯河等流經城市河流的污染治理。2017年底前,研究建立水陸結合、全面控源的流域水生態環境功能分區管理體系,推行基于控制單元的差別化流域水環境管理政策。對化學需氧量、氨氮、總磷、重金屬及其他影響人體健康的污染物采取針對性措施,加大整治力度。到2020年,伊犁河、額爾齊斯河總體水質保持優良,猛進水庫、八一水庫、蘑菇湖水庫、艾比湖等湖庫污染程度減輕,博斯騰湖、烏倫古湖水質有所改善。部分地區可根據水環境質量改善需要,適時執行水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自治區環保廳牽頭,發改委、經信委、財政廳、住房城鄉建設廳、水利廳等參與) 加強良好水體保護。持續推進博斯騰湖、賽里木湖、烏倫古湖、喀納斯湖、艾里克湖、柴窩堡湖等水質良好湖泊生態環境保護工作,有計劃擴大試點范圍。對現狀水質達到或優于Ⅲ類的河流湖庫開展生態環境安全評估,制定實施生態環境保護方案,確保水質長期穩定向好。(自治區環保廳牽頭,發改委、財政廳、水利廳等參與)
(十七)整治城市黑臭水體。2015年底前調查確定地級以上城市建成區黑臭水體,2016年上半年調查確定全區城市黑臭水體,并編制完成各城市黑臭水體整治方案,將任務項目化、項目清單化,公布黑臭水體名稱、責任人及達標期限。采取控源截污、垃圾清理、清淤疏浚、生態修復等措施,加大黑臭水體治理力度,每半年向社會公布治理情況。2020年底前完成城市黑臭水體治理目標。(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牽頭,環保廳、水利廳等參與)
(十八)保護水和濕地生態系統。加強河湖水生態保護,落實生態保護紅線。禁止侵占自然濕地等水源涵養空間,已侵占的要限期予以恢復。編制完成濕地保護“十三五”規劃,實施伊犁河、額爾齊斯河、塔里木河流域濕地保護與恢復工程,實施艾比湖、艾丁湖、柴窩堡湖生態治理與恢復工程,繼續加大退耕還林、還草、還濕、還水力度。加強濱河(湖)帶生態建設,在河道兩側建設植被緩沖帶和隔離帶。加大水生野生動植物類自然保護區和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保護力度,開展珍稀瀕危水生生物和重要水產種質資源的就地和遷地保護,提高水生生物多樣性。加強水生野生動植物類自然保護區、國家濕地公園和重要濕地科研監測基礎工作。(自治區環保廳、林業廳牽頭,發改委、財政廳、國土資源廳、住房城鄉建設廳、水利廳、農業廳、畜牧廳等參與)
六、嚴格環境執法監管
(十九)完善法規標準。健全法規規章。加快推進地方環境立法,強化生產者的環境保護法律主體責任,提高違法成本。根據國家立法進程和我區實際,重點推進水污染防治、飲用水水源保護、排污許可、環境監測等方面法規規章的制修訂工作。(自治區人民政府法制辦、環保廳牽頭,發改委、經信委、國土資源廳、住房城鄉建設廳、交通運輸廳、水利廳、農業廳、畜牧廳、衛生計生委等參與)
完善標準體系。貫徹落實國家環境質量標準和污染物排放標準。結合我區情況,推進地方環境標準體系建設,研究制訂特色行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特別排放限值)、污染防治技術政策、清潔生產標準等地方標準。(自治區環保廳、質監局牽頭,發改委、經信委、國土資源廳、住房城鄉建設廳、水利廳、農業廳、畜牧廳等參與)
(二十)加大執法力度。所有排污單位必須依法實現全面達標排放。逐一排查工業企業排污情況,重點排污單位應按要求安裝污染物在線監控設施,達標企業應采取措施確保穩定達標。實行“紅黃牌”警示制度,對超標和超總量的企業予以“黃牌”警示,一律限制生產或停產整治;對整治仍不能達到要求且情節嚴重的企業予以“紅牌”處罰,一律停業、關閉。自2016年起,定期公布環保“黃牌”、“紅牌”企業名單。定期抽查排污單位達標排放情況,結果向社會公布。加大綜合懲處和處罰執行力度,建立環保領域非訴案件執行聯動配合機制,對行政處罰、行政命令執行情況實施后督察。(自治區環保廳負責)
健全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機制。完善上級巡查、屬地監管的環境行政監督執法機制,強化環保、公安、監察等部門和單位協作,加強環境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聯動,完善案件移送、受理、立案、通報等規定。加強對下一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環保工作的監督。各級環保部門和公安機關要建立聯動執法聯席會議、常設聯絡員和重大案件會商督辦等制度,完善案件移送、聯合調查、信息共享和獎懲機制。(自治區環保廳牽頭,公安廳、監察廳等參與)
嚴厲打擊環境違法行為。重點打擊私設暗管或利用滲井、滲坑排放、傾倒含有毒有害污染物廢水、含病原體污水,監測數據弄虛作假,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處理設施,或者未經批準拆除、閑置水污染物處理設施等環境違法行為。依法開展環境污染損害評估鑒定,對造成生態損害的責任者嚴格落實賠償制度,有序推進符合條件的社會組織依法提起環境民事公益訴訟。嚴肅查處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領域越權審批、未批先建、邊批邊建、久試不驗等違法違規行為。對構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負有連帶責任的環境服務第三方機構,依法嚴格追責。(自治區環保廳牽頭,公安廳、國土資源廳、住房城鄉建設廳等參與)
(二十一)提升監管水平。完善流域協作機制。健全跨部門、區域、流域水環境保護議事協調機制,探索建立水陸統籌的生態系統保護修復機制。同一流域相鄰的各級人民政府(生產建設兵團)應當建立水污染防治協商協作機制,跨行政區域流域應由所在區域共同的上一級人民政府建立水污染聯合防治協調機制,加強協調配合、定期會商,實施聯合監測、聯合執法、應急聯動、信息共享。建立嚴格監管所有污染物排放的水環境保護管理制度。(自治區環保廳牽頭,住房城鄉建設廳、水利廳等參與)
完善水環境監測網絡。統一規劃設置監測斷面(點位),推進水資源實時監控體系建設、地下水動態監測網絡體系建設,共享環保、水利、國土資源、住房城鄉建設等部門水質、水量監測數據。提升飲用水水源水質全指標監測、水生生物監測、地下水環境監測、化學物質監測及環境風險防控技術支撐能力。到2020年,基本建成常規監測、移動監測、動態預警監測三位一體的水環境質量監測網絡,建成取水監控體系、水功能區監控體系、主要斷面監控體系。(自治區環保廳牽頭,發改委、國土資源廳、住房城鄉建設廳、水利廳、農業廳、衛生計生委等參與)
提高環境監管能力。完善環境監測監察執法機構設置,推進環境監察執法能力、環境應急能力、環境監測能力標準化建設。加強環境監測、環境監察、環境應急等專業技術培訓,嚴格落實執法、監測等人員持證上崗制度,加強基層環保執法力量及“12369”環保熱線接訴力量,具備條件的鄉鎮(街道)及工業園區要配備必要的環境監管力量。推進環境監控設施的第三方委托運營,確保監控設施正常運行。各地州市、縣(市、區)應自2016年起實行環境監管網格化管理。(自治區環保廳牽頭,黨委編辦、財政廳等參與)
七、強化科技支撐
(二十二)推廣示范適用技術。加快環保領域先進成熟技術推廣應用,重點推廣飲用水凈化、節水、水污染治理及循環利用、城市雨水收集利用、再生水安全回用、水生態修復、畜禽養殖污染防治等適用技術,重點推進污染物減排技術、污泥處理處置技術轉化應用。完善環保技術評價體系,加強自治區環保公共科技創新服務平臺建設,推動技術成果共享與轉化。發揮企業的技術創新主體作用,推動水處理重點企業與科研院所、高等學校組建產學研技術創新戰略聯盟,示范推廣控源減排和清潔生產先進技術。(自治區科技廳牽頭,發改委、經信委、環保廳、住房城鄉建設廳、水利廳、農業廳、畜牧廳等參與)
(二十三)突破關鍵共性技術。整合科技資源,通過相關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加快研發重點行業廢水深度處理、生活污水低成本高標準處理、苦咸水淡化和工業高鹽廢水脫鹽、飲用水微量有毒污染物處理、地下水污染修復、危險化學品事故和突發性水環境污染應急處置等技術。開展水污染對人體健康影響、水環境損害評估等研究。加強水生態保護、農業面源污染防治、水環境監控預警、水處理工藝技術裝備等領域的國內外交流合作。(自治區科技廳牽頭,發改委、經信委、環保廳、住房城鄉建設廳、水利廳、農業廳、畜牧廳、衛生計生委等參與)
(二十四)大力發展環保產業。編制環保產業發展規劃,出臺扶持環保產業的政策措施。規范環保產業市場。2016年底前,對涉及環保市場準入、經營行為規范的法規、規章和規定進行全面梳理,廢止妨礙形成統一環保市場和公平競爭的規定和做法。健全環保工程設計、建設、運營等領域招投標管理辦法和技術標準。通過實施節水改造工程、重大環境污染治理項目等帶動先進適用的節水、治污、修復技術和裝備產業化發展。加強環保產業市場監管,充分發揮環保產業行業協會的作用,規范市場行為,提高行業企業的管理服務能力和發展水平。(自治區發改委、經信委牽頭,科技廳、財政廳、環保廳、住房城鄉建設廳、水利廳、農業廳、畜牧廳、工商局等參與)
加快發展環保服務業。明確監管部門、排污企業和環保服務公司的責任和義務,完善風險分擔、履約保障等機制。鼓勵發展包括系統設計、設備成套、工程施工、調試運行、維護管理的環保服務總承包模式、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等。以污水、垃圾處理和工業園區為重點,積極推行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2020年底前,基本形成環保基礎設施市場化、專業化運營機制。(自治區發改委、財政廳牽頭,經信委、科技廳、環保廳、住房城鄉建設廳等參與)
八、充分發揮市場機制作用
(二十五)理順價格稅費。加快水價改革。縣級及以上城市應于2016年底前全面實行居民階梯水價制度,具備條件的建制鎮也要積極推進。2020年底前,全面實行非居民用水超定額、超計劃累進加價制度。深入推進農業水價綜合改革。(自治區發改委牽頭,財政廳、住房城鄉建設廳、水利廳、農業廳等參與)
完善收費政策。落實國家城鎮污水處理費、排污費、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有關政策規定,合理提高征收標準,做到應收盡收。城鎮污水處理收費標準不應低于污水處理和污泥處理處置成本。地下水水資源費征收標準應高于地表水,超采地區地下水水資源費征收標準應高于非超采地區。2017年開始,探索建立農村居民生活垃圾、污水處理收費制度。(自治區發改委、財政廳牽頭,環保廳、住房城鄉建設廳、水利廳等參與)
落實稅收政策。依法落實環境保護、節能節水、資源綜合利用等方面稅收優惠政策。(自治區財政廳、國稅局、地稅局牽頭,發改委、經信委、環保廳、住房城鄉建設廳、水利廳等參與)
(二十六)促進多元融資。引導社會資本投入。積極推動設立融資擔保基金,鼓勵金融租賃公司加大對環保領域的支持力度,推進環保設備融資租賃業務發展。鼓勵融資擔保機構開展股權、項目收益權、特許經營權、排污權等質押融資擔保業務。采取環境績效合同服務、授予開發經營權益、推廣運用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等方式,靈活運用基金投資、發行債券、資產證券化等各類金融工具,鼓勵社會資本參與水環境保護產品及服務的投資和運營。(自治區金融辦、發改委、財政廳牽頭,環保廳、住房城鄉建設廳、人民銀行烏魯木齊中心支行、銀監局、證監局等參與)
增加財政支持力度。各級人民政府要加大對水環境保護項目的支持力度,將水環境保護資金列入年度財政預算,加強資金保障。積極向中央爭取資金支持,對重點地區給予傾斜支持。重點支持污水處理、污泥處理處置、河道整治、飲用水水源保護、畜禽養殖污染防治、水生態修復、應急清污等項目和工作。對環境監管、環境風險防范能力建設及運行費用分級予以必要保障。(自治區財政廳牽頭,發改委、環保廳等參與)
(二十七)建立激勵機制。健全節水環保“領跑者”制度。2016年底前,制定節水環保“領跑者”實施方案,研究提出擬開展節水環保“領跑者”產品名錄。以企業自愿為前提,每年在公眾媒體上發布節水環保“領跑者”名單。鼓勵節能減排先進企業、工業集聚區用水效率達到更高標準、排污強度不斷降低,支持開展清潔生產、節約用水和污染治理等示范。(自治區發改委牽頭,經信委、財政廳、環保廳、住房城鄉建設廳、水利廳等參與)
推行綠色信貸。積極發揮政策性銀行等金融機構在水環境保護中的作用,重點支持循環經濟、污水處理、水資源節約、水生態環境保護、清潔及可再生能源利用等領域,支持符合條件的水環保企業上市融資。嚴格限制環境違法企業貸款。加強環境信用體系建設,構建守信激勵與失信懲戒機制,環保、銀行、證券、保險等方面要加強協作聯動,于2017年底前分級建立企業環境信用評價體系。2018年開始,將環境信用評價結果和企業環境違法行為納入社會信用體系。推動落實涉重金屬、石油化工、危險化學品運輸等高環境風險行業開展環境污染責任保險試點。(自治區金融辦、人民銀行烏魯木齊中心支行牽頭,經信委、環保廳、水利廳、工商局、銀監局、證監局、保監局等參與) 探索實施水環境補償。在重點流域探索建立跨界水環境補償機制、上下游水環境補償機制、調水工程水資源補償機制,開展流域生態補償試點,推進全區生態環保轉移支付改革。全面推行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試點,積極推進水權交易試點。(自治區財政廳牽頭,發改委、環保廳、水利廳等參與)
九、明確和落實各方責任
(二十八)強化各級政府水環境保護責任。各級人民政府是實施本方案的責任主體。各地州市要于2016年3月底前制定并公布各地州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逐年確定分流域、分區域、分行業的重點任務和年度目標,向社會公開。各級人民政府要不斷完善政策措施,加大資金投入,統籌城鄉水污染治理,強化監管,確保各項任務全面完成。各地州市要將工作方案報自治區人民政府備案,每年向自治區人民政府報告水污染防治工作情況。(自治區環保廳牽頭,發改委、財政廳、住房城鄉建設廳、水利廳等參與)
(二十九)加強部門協調聯動。建立自治區水污染防治工作協調機制,定期研究解決重大問題,完善流域水污染防治體系。自治區各項任務牽頭部門要定期調度檢查任務進度情況,并將工作進展情況通報自治區環保廳。自治區環保廳要加強統一指導、協調和監督,工作進展及時向自治區人民政府報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保、發改、經信、科技、財政、國土資源、住房城鄉建設、水利、農業、畜牧、林業、氣象等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履行職責,加強協作配合,做好相關工作。(自治區環保廳牽頭,發改委、經信委、科技廳、財政廳、國土資源廳、住房城鄉建設廳、水利廳、農業廳、畜牧廳、林業廳、氣象局等參與)
(三十)落實排污單位主體責任。各類排污單位要嚴格執行環保法律法規和制度,加強污染治理設施建設和運行管理,開展自行監測,落實治污減排、環境風險防范等責任。中央駐疆企業、地方國有企業要帶頭落實,工業集聚區內的企業要探索建立環保自律機制。(自治區環保廳牽頭,國資委、經信委、發改委等參與)
(三十一)嚴格目標任務考核。自治區人民政府與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簽訂水污染防治目標責任書,分解落實目標任務,切實落實“一崗雙責”。每年對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落實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情況進行考核,考核結果向社會公布,并作為對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綜合考核評價的重要依據,同時作為水污染防治相關資金分配的參考依據。(自治區環保廳、財政廳牽頭,黨委組織部、發改委、水利廳等參與)
對未通過年度考核的,將通過約談、掛牌督辦、通報等方式,督促整改和落實;對有關地區和企業實施建設項目環評限批。對因工作不力、履職缺位等導致未能有效應對水環境污染事件的,以及干預、偽造數據和沒有完成年度目標任務的,要依法依紀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責任。對不顧生態環境盲目決策,導致水環境質量惡化,造成嚴重后果的領導干部,要記錄在案,視情節輕重,給予組織處理或黨紀政紀處分,已經離任的也要終身追究責任。(自治區環保廳牽頭,監察廳參與)
十、強化公眾參與和社會監督
(三十二)依法公開環境信息。綜合考慮水環境質量及達標情況等因素,自治區每年公布各地州市水環境狀況。對水環境狀況差的城市,經整改后仍達不到要求的,取消其環境保護模范城市、生態文明建設示范區、節水型城市、園林城市、衛生城市等榮譽稱號,并向社會公告。(自治區環保廳牽頭,發改委、住房城鄉建設廳、水利廳、衛生計生委等參與)
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要對轄區內縣(市、區)人民政府水污染防治目標任務完成情況進行考核,定期公布轄區內縣(市、區)水環境質量狀況。國家及自治區確定的重點排污單位應依法向社會公開其產生的主要污染物名稱、排放方式、排放濃度和總量、超標排放情況,以及污染防治設施的建設和運行情況,主動接受監督。研究發布工業集聚區環境友好指數、重點行業污染物排放強度、城市環境友好指數等信息。(自治區環保廳牽頭,發改委、經信委、住房城鄉建設廳等參與)
(三十三)加強社會監督。為公眾、社會組織提供水污染防治法規培訓和咨詢,邀請其全程參與重要環保執法行動和重大水污染事件調查。公開曝光環境違法典型案件。健全舉報制度,充分發揮“12369”環保舉報熱線和網絡平臺作用。限期辦理群眾舉報投訴的環境問題,一經查實,可給予舉報人獎勵。通過公開聽證、網絡征集等形式,充分聽取公眾對重大決策和建設項目的意見。積極推行環境公益訴訟。完善社會力量參與環保監督機制,保障公眾環境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自治區環保廳負責)
(三十四)構建全民行動格局。樹立“節水潔水,人人有責”的行為準則。加強宣傳教育,把水資源、水環境保護和水情知識納入國民教育體系,充分發揮主流新聞媒體的輿論導向作用,提高公眾對經濟社會發展和環境保護客觀規律的認識。依托中小學節水教育、水土保持教育、環境教育等社會實踐基地,開展環保社會實踐活動。支持民間環保機構、志愿者開展工作。倡導綠色消費新風尚,開展環保社區、學校、家庭等群眾性創建活動,推動節約用水,鼓勵購買使用節水產品和環境標志產品。(自治區環保廳牽頭,教育廳、住房城鄉建設廳、水利廳、文化廳等參與)
各地、各部門要切實處理好經濟社會發展和生態文明建設的關系,按照“地方履行屬地責任、部門強化行業管理”的要求,明確執法主體和責任主體,做到各司其職,恪盡職守,突出重點,綜合整治,務求實效,依法依規狠抓貫徹落實,確保全區水環境治理與保護目標如期實現。
編輯: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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