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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發布《天津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時間:2016-01-15 11:21

來源:天津市政府網

評論(

日前,天津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天津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天津水十條)的通知,內容如下:

天津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天津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區、縣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屬單位:

現將《天津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印發給你們,望遵照執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

天津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為貫徹落實《水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國發〔2015〕17號),加大天津市水污染防治力度,解決水環境、水生態保護中存在的突出問題,改善水環境質量,保障水安全,加快推進美麗天津建設,制定本方案。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全面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大力推進京津冀協同發展和生態文明建設,深入落實美麗天津建設工作部署,以改善水環境質量為核心,堅持工程措施和政策機制并舉,實施分水系、分區域、分階段的科學治理,統籌強化水污染防治、緩解水資源緊張、恢復水生態健康、嚴控水環境風險各項任務,落實完善地方法規標準、全面提升監管水平、發揮市場機制作用、強化科技創新支撐、強化公眾參與和社會監督五項保障,形成"政府統領、企業施治、市場驅動、公眾參與"的水污染防治機制,為建設美麗天津提供水環境保障。

(二)主要目標指標。

1.工作目標。到2020年,全市水環境質量得到階段性改善,污染嚴重水體較大幅度減少,飲用水安全保障水平持續提升,地下水超采得到嚴格控制,近岸海域環境質量保持穩定,水生態環境狀況有所好轉。到2030年,力爭全市水環境質量總體改善,水生態系統功能初步恢復。到本世紀中葉,生態環境質量全面改善,生態系統實現良性循環。

2.主要指標。2017年底前,基本消除城市建成區黑臭水體。

到2020年,水質優良(達到或優于Ⅲ類)比例達到25%以上,喪失使用功能的水體(劣于Ⅴ類)斷面比例下降15個百分點,城市集中式飲用水水源水質全部達到或優于Ⅲ類標準,地下水質量考核點位水質級別保持穩定,近岸海域水質保持穩定。(以國家與我市簽訂目標責任書為準)

二、防治任務

(一)全面控制污染物排放。

1.狠抓工業污染防治。集中治理工業集聚區水污染。分類實施工業園區、科技園區、經濟技術開發區、出口加工區等各類工業集聚區水污染集中治理:現有工業集聚區的污水處理設施符合環保要求的,強化監督管理,確保穩定達標排放;不符合環保要求的,掛牌督辦,2016年底前完成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的,暫停審批和核準新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的建設項目,相關部門依照有關規定撤銷其園區資格。嚴格工業集聚區規劃環評審查,新建、升級工業集聚區同步規劃和建設污水、垃圾集中處理等污染治理設施。集聚區內工業廢水必須經預處理達到集中處理要求,方可進入污水集中處理設施。2016年底前,全市工業集聚區全部實現污水集中處理,并安裝自動在線監控裝置。(市環保局牽頭,市科委、市工業和信息化委、市商務委、市市容園林委配合,相關區縣人民政府落實。以下各項均需相關區縣人民政府落實,不再列出)

專項整治重點行業。制定造紙、焦化、氮肥、有色金屬、印染、農副食品加工、原料藥制造、制革、農藥、電鍍等行業專項治理方案,實施清潔化改造。2017年底前,按國家要求完成造紙、焦化、氮肥、印染、原料藥制造、制革等行業的技術改造。(市環保局牽頭,市工業和信息化委配合)

取締嚴重污染企業。全面排查裝備水平低、環保設施差的小型工業企業,2016年底前,取締不符合產業政策的造紙、制革、印染、染料、煉焦、煉油、電鍍、農藥等嚴重污染水環境的生產項目。(市環保局牽頭,市工業和信息化委、市中小企業局、市國土房管局、市發展改革委配合)

深化工業污染源治理。加強對工業企業的監督管理。加快國控、市控重點水污染源自動在線監測系統安裝工作,并實現與環保主管部門聯網,力爭到2020年底前,覆蓋全市廢水排放總量95%的企業全部安裝污染源在線監控系統。2016年底前,現有廢水直排工業企業通過關閉、接入污水處理廠、遷入工業園區、升級改造現有污水處理設施等措施,實現工業廢水集中處理或排放達到受納水域的功能區水質要求。(市環保局牽頭,市水務局、市建委配合)

2.強化城鎮生活污染治理。加快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建設和改造。加快推進110座現有城鎮污水處理設施改造,2017年底前達到《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準》(DB12/599-2015)或再生利用要求。新建、擴建城鎮污水處理廠和新建一般鎮污水處理設施,按照國家新型城鎮化規劃要求,到2019年,全市所有區縣和建制鎮具備污水收集處理能力,建制鎮和城市污水處理率分別達到85%和95%以上。(市水務局、市建委牽頭,市發展改革委、市環保局配合)

全面加強配套管網建設。加快推進中心城區雨污分流工程,全市城鎮新區建設全部實行雨污分流。中心城區重點實施和苑、西姜井、宋莊子、張貴莊路等污水管網空白區建設。實施區縣污水管網空白區管網建設工程。積極推進初期雨水收集、處理和資源化利用,建設中心城區新開河、先鋒河等調蓄池2座,解決初期雨水污染。新建污水處理設施與配套管網實行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投運。2017年底前,全市建成區污水基本實現全收集、全處理。(市建委、市水務局牽頭,市發展改革委、市環保局配合)

推進污泥處理處置。全市所有污水處理設施產生的污泥進行穩定化、無害化和資源化處理處置,禁止處理處置不達標的污泥進入耕地。非法污泥堆放點一律予以取締。2017年底前,全市現有污泥處理處置設施基本完成達標改造。2020年底前,城市污泥無害化處理處置率達到90%以上。(市水務局、市建委牽頭,市發展改革委、市工業和信息化委、市環保局、市農委配合)

3.推進農業農村污染防治。防治畜禽養殖污染。科學劃定畜禽養殖禁養區。2016年底前,依法關閉或搬遷禁養區內的畜禽養殖場(小區)和養殖專業戶。(市環保局牽頭,市農委配合)

根據污染防治要求,對現有1878家規模化畜禽養殖場(小區),配套建設糞便污水貯存、處理、利用設施,2016年完成297家規模化畜禽養殖場(小區)治理工程。散養密集區實行畜禽糞便污水分戶收集、集中處理利用。自2016年起,新建、改建、擴建規模化畜禽養殖場(小區)實施雨污分流、糞便污水資源化利用。(市農委牽頭,市環保局配合)

控制農業面源污染。制定實施全市農業面源污染綜合防治方案。結合實際,嚴格落實高標準農田建設、土地開發整理等相關標準規范,新建高標準農田要達到相關環保要求。敏感區域和大中型灌區要因地制宜,利用現有溝、塘、窖等,配置水生植物群落、格柵和透水壩,建設生態溝渠、污水凈化塘、地表徑流集蓄池等設施,凈化農田排水及地表徑流。推廣低毒、低殘留農藥使用補助試點經驗,加快綠色防控推進步伐,推進農作物病蟲統防統治有力有序展開,到2019年,農作物病蟲害統防統治覆蓋率達到40%以上。實施測土配方施肥,推廣精準施肥和水肥一體化技術和機具,機械施肥、水肥一體化分別達到200萬畝和45萬畝以上,推廣配方肥和有機肥,到2019年,化肥利用率提高到40%以上,全市測土配方施肥技術推廣覆蓋率達到90%以上。(市農委牽頭,市發展改革委、市工業和信息化委、市國土房管局、市水務局、市環保局、市市場監管委配合)

調整種植業結構與布局。在涉農區縣試行退地減水。地下水易受污染的區縣優先種植需肥需藥量低、環境效益突出的農作物。(市農委牽頭,市水務局、市發展改革委、市國土房管局配合)

改善養殖水域生態環境。清淤、改造淡水養殖池塘30萬畝,推進標準化健康養殖,繼續開展健康養殖示范場建設,改造海水工廠化循環水養殖車間,全部配備物聯網智能化控制系統和生態循環水處理系統,養殖用水循環利用率達到80%以上。水產養殖排水水質滿足受納水體的水功能區要求。積極推廣使用人工配合飼料,逐步減少冰鮮雜魚飼料使用。(市農委牽頭,市海洋局配合)

加快農村環境綜合整治。深化清潔村莊行動,實行全市農村污水處理統一規劃、統一建設、統一管理,積極推進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和服務向農村延伸。2020年底前,規劃保留村污水處理設施覆蓋率達到100%。(市農委牽頭,市水務局、市環保局、市建委配合)加快推進河道清淤疏浚,實施農村坑塘水系污染治理。(市水務局牽頭,市農委、市環保局、市建委配合)

落實國家"以獎促治"政策,推進農村環境連片綜合整治。到2020年,按國家規定目標,完成建制村環境綜合整治。(市環保局牽頭,市農委、市水務局、市建委配合)

4.加強船舶港口污染控制。積極治理船舶污染。依法強制報廢超過使用年限的船舶。嚴格落實國家船舶及其設施、設備的相關環保標準,2018年起投入使用的沿海船舶、2021年起投入使用的內河船舶執行新的標準;其他船舶于2020年底前完成改造,經改造仍不能達到要求的,限期予以淘汰。(天津海事局、市交通運輸委牽頭,市工業和信息化委、市環保局、市農委、市市場監管委配合)

加強船舶污染排放環境監管。600載重噸及以上不滿足防污染雙殼結構要求的國內航行油輪,不得載運重質貨油在渤海海域航行。嚴格船舶排放壓載水作業審批。督促在我市水域內航行的國際航線船舶實施壓載水交換或安裝壓載水滅活處理系統。船舶排放含油污水、生活污水一律達到相應污染排放標準。船舶殘油、廢油按規定要求回收,禁止排入水體。禁止向水體傾倒船舶垃圾。2017年完善船舶污染物報告、接收制度,完善船舶污染物排放指標及統計方法,逐步開展船舶污染物排放監測。(天津海事局、市交通運輸委牽頭,市工業和信息化委、市環保局、市農委、市市場監管委配合)

增強港口碼頭污染防治能力。按照全國港口、碼頭、裝卸站污染防治方案要求,制定實施方案。2016年底前,完成港口船舶污染物接收、轉運及處置能力評估,編制完善接收、轉運及處置設施建設方案。加快垃圾接收、轉運及處理處置設施建設,提高含油污水、化學品洗艙水等接收處置能力及污染事故應急處置能力。2017年底前,沿海港口、碼頭、裝卸站及船舶修造廠達到建設要求。2020年底前,內河港口、碼頭、裝卸站及船舶修造廠達到建設要求。指導督促港口、碼頭、裝卸站的經營人制定防治船舶及其有關活動污染水環境的應急計劃。(市交通運輸委、天津海事局牽頭,市工業和信息化委、市建委、市農委、天津港集團配合)

(二)全力節約保護水資源。

1.嚴守水資源開發利用控制紅線。實施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健全取用水總量控制指標體系。加強相關規劃和項目建設布局水資源論證工作,市有關部門在編制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城市總體規劃以及重大建設項目布局時,要充分考慮水資源條件和防洪要求。對取用水總量已達到或超過控制指標的區縣,暫停審批其建設項目新增取水許可。建立全市重點監控用水單位名錄。

制定行業及城市生活取水定額,對納入取水管理的單位和非居民生活用水戶實行計劃用水管理,逐步實施最嚴格水資源管理監控平臺及監控單元在線自動監測系統建設。新建、改建、擴建項目用水要達到行業先進水平,節水設施要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運。到2020年,全市用水總量控制在國家規定的標準以內。(市水務局牽頭,市發展改革委、市工業和信息化委、市建委、市農委配合)

嚴格控制地下水開采。依法規范機井建設管理,對全市已建機井進行排查登記,未經批準和公共供水管網覆蓋范圍內的自備水井一律予以關閉。嚴格落實天津市地下水壓采方案,開展地下水超采區綜合治理,已核定的地下水超采區內禁止工農業生產及服務業新增取用地下水。嚴格控制開采深層承壓水,礦泉水開發嚴格實行取水許可和采礦許可。嚴格落實天津市地下水水源轉換實施方案,到2020年,深層地下水開采總量控制在0.89億立方米。

土地整治、農業開發等農業基礎設施項目不得以配套打井為條件。全市范圍內開發利用地下水應進行水資源論證及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2016年底前,完成地下水禁采區、限采區和地面沉降控制區范圍劃定工作,并依據相關規定實施分區管理。(市水務局牽頭,市國土房管局、市發展改革委、市工業和信息化委、市農委、市財政局、市建委配合)

強化地熱資源保護。開發利用地熱資源必須辦理采礦許可和取水許可,新出讓地熱礦業權項目必須采用對井采灌模式并確保地熱回灌率達到90%以上。積極推動用于供熱的地熱單井采取補建回灌以及資源整合等方式解決回灌問題,減緩熱儲壓力下降趨勢,防止污染熱儲層。全市單井供暖系統通過地熱井整合或補建回灌井的方式整合成為采灌系統,利用后尾水實現全部回灌,到2020年,完成中心城區23眼地熱供暖單井的回灌改造。(市國土房管局牽頭,市水務局配合)

2.嚴守用水效率控制紅線。嚴格用水管理。建立萬元地區生產總值水耗指標等用水效率評估體系,將節水目標任務完成情況納入區縣考核內容,建立健全計劃用水及超計劃用水累進加價管理制度。將再生水、雨水等非常規水源納入水資源統一配置。

到2020年,全市萬元地區生產總值用水量14立方米左右、萬元工業增加值用水量7立方米左右,達到國家對我市的考核要求,或低于全國平均值的50%。(市水務局牽頭,市發展改革委、市工業和信息化委、市建委配合)

提高工業用水效率。制定鼓勵和淘汰的用水技術、工藝、產品和設備目錄,完善高耗水行業取用水定額標準,2016年完成本期取用水定額修訂工作。開展節水診斷、水平衡測試、用水效率評估,嚴格用水定額管理。推動節約用水示范,我市電力、鋼鐵、紡織、造紙、石油石化、化工、食品發酵等高耗水行業達到行業先進定額標準。(市工業和信息化委、市水務局牽頭,市發展改革委、市建委、市市場監管委配合)

提升城鎮節水水平。嚴格落實國家節水型城市標準要求,制定節水型產品名錄,禁止生產、銷售不符合節水標準的產品和設備。鼓勵居民家庭選用節水器具。對使用超過50年和材質落后的供水管網進行更新改造,改造管網980公里,到2017年公共供水管網漏損率控制在12%以內,到2020年控制在10%以內。公共建筑必須采用節水器具,限期淘汰公共建筑中不符合節水標準的生活用水器具。建設"滯、滲、蓄、用、排"相結合的雨水收集利用設施。實施中心城區張貴莊路以南等31片積水片改造工程。新建城區硬化地面可滲透面積達到40%以上。(市水務局、市建委牽頭,市市場監管委、市發展改革委、市工業和信息化委、市市容園林委配合)

加快推進農業節水進程。在涉農區縣推廣渠道防滲、管道輸水、噴灌、微灌等節水灌溉技術,優先推進糧食產區、蔬菜產區、嚴重缺水地區的節水灌溉發展,加強設施農業取用水管理,完善灌溉用水計量設施。推進規模化高效節水灌溉,推廣農作物節水抗旱技術。加快節水灌溉工程建設,新建節水灌溉工程面積81.5萬畝。到2020年,基本完成灌區續建配套和節水改造任務,節水灌溉工程面積達到國家要求,農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數達到0.72。(市水務局牽頭,市農委、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配合)

3.嚴守水功能區限制納污紅線。強化水資源保護評價與考核。完善各類地表水體功能定位,細化分解水質目標。完善水資源保護考核評價體系。加強水功能區監督管理,從嚴核定全市水域納污能力。對污染物入河量超過水功能區限制納污總量的區縣,停止或限制其新建、擴建入河排污口審批。將水功能區劃分為禁止設置區、嚴格限制區和一般限制區,嚴格控制新建、擴建入河排污口,重點抓好新建污水處理廠入河排污口設置審批、論證工作。(市水務局牽頭,市發展改革委、市環保局配合)

加強水域水量調度管理。完善水量調度方案,科學確定生態流量,配合開展海河流域跨省河流水量分配工作,分期分批提出薊運河、北運河和潮白河流域需水量和生態流量需求,為海河流域進行水量分配和統一調度提供參考。采取閘壩聯合調度、生態補水等措施,合理安排閘壩下泄水量和泄流時段,維持基本生態用水需求。加強境內河湖水系連通,實施海河南部水系連通、海河北部水系連通、中心城區及相關區縣水系連通等多項水系連通工程,實施跨河系、跨區域水量調度,改善海河、獨流減河等河流的水生態環境狀況,保障中心城區及環城四區的生態用水。(市水務局牽頭,市環保局配合)

(三)保障水生態環境健康。

1.深化海河流域污染防治。實施海河流域水污染防治規劃。研究建立海河流域水生態環境功能分區管理體系,探索推行基于控制單元的差別化流域水環境管理政策。對于橋水庫、南水北調沿線等水質良好水體優先實施生態保護,輔助開展水污染防治工程措施;對現狀水質不達標水體,采取污染治理與生態修復相結合的工程措施,重點加強州河、獨流減河、海河干流、北運河等控制單元的污染治理和監管。對化學需氧量、氨氮、總磷、重金屬及其他影響人體健康的污染物采取針對性措施,加大整治力度,按照國家要求實施總氮、總磷排放控制。到2020年,海河污染程度得到緩解。在環境容量較小、生態環境脆弱、環境風險高的區域,執行水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市環保局牽頭,市水務局、市發展改革委、市工業和信息化委、市財政局、市建委配合)

加強良好水體保護。加強引灤入津、南水北調等調水工程水質安全保護。大力推進于橋水庫等現狀水質達到或優于Ⅲ類的良好湖泊生態環境保護。以于橋水庫為試點,建立優質生態湖庫保護機制,以防治并舉、保護優先為基本原則,以流域產業結構調整和污染防治為根本措施,推動建立生態補償等長效管理機制,推動湖庫生態環境保護。推動建立引灤流域跨境生態補償機制。開展生態環境安全評估,2017年底前,制定實施良好水體生態環境保護方案。(市環保局牽頭,市水務局、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市農委、市林業局配合)

整治城市黑臭水體。采取控源截污、垃圾清理、清淤疏浚、生態修復等措施,加大黑臭水體治理力度,每半年向社會公布治理情況。2015年底前,完成全市建成區各類水體排查工作,確定并公布全市建成區黑臭水體名稱、責任人及達標期限,制定并組織實施黑臭水體專項整治方案,2017年底前基本消除建成區黑臭水體。采用人工濕地方式對重要河段進行治理。(市水務局牽頭,市環保局、市農委配合)

2.加強近岸海域環境保護。實施近岸海域污染防治方案。重點整治河口海灣污染,嚴格控制入海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實施總氮排放總量控制,開展陸源主要入海污染物總量、來源等調查,研究構建陸源主要入海污染物總量控制制度框架。2016年底前,完成大沽排污河、永定新河河口海岸修復與綜合整治及續建工程。(市環保局、市海洋局牽頭,市水務局、市發展改革委、市工業和信息化委、市財政局、市建委、市交通運輸委、市農委配合)

加強陸源入海排污口排污防控。開展入海排污口的普查和現狀調查,實行重點入海排污河口主要污染物通量監控與核算。規范入海排污口設置,2017年底前,對非法或設置不合理的入海排污口全部進行清理。到2020年,入海河流主要污染物濃度達到國家考核要求。(市環保局、市海洋局牽頭,市水務局、市發展改革委、市工業和信息化委、市財政局、市建委、市交通運輸委、市農委配合)

推進生態健康養殖。合理發展海水養殖,保證傳統養殖用海和重要漁業設施基地建設用海需要,建設改造海水工廠化循環水養殖車間50萬平方米,建設漁業產業園6個,保護重要水產種質資源及其棲息繁衍環境。在重點河湖及近岸海域劃定限制養殖區。加強養殖投入品管理,依法規范、限制使用抗生素等化學藥品,開展專項整治。2015年,海水養殖面積控制在6萬畝左右。(市農委牽頭,市海洋局配合)

嚴格控制環境激素類化學品污染。2017年底前,完成環境激素類化學品生產使用情況調查,對水源地、農產品種植區及水產品集中養殖區風險進行監測評估,實施環境激素類化學品淘汰、限制、替代等措施。(市環保局牽頭,市工業和信息化委、市農委配合)

3.保護水和濕地生態系統。加強河湖水生態保護。嚴格落實永久性保護生態區域管理規定,禁止侵占自然濕地等水源涵養空間,已侵占的限期恢復。強化水源涵養林建設與保護,開展濕地保護與修復。加強濱河(湖)帶生態建設,在河道兩側建設植被緩沖帶和隔離帶。(市林業局牽頭,市財政局、市國土房管局、市海洋局、市水務局、市環保局配合)

開展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保護工作,提高水生生物多樣性。2017年底前,制定實施海河流域(天津)水生生物多樣性保護方案。(市農委牽頭,市海洋局、市環保局、市水務局、市財政局、市國土房管局配合)

保護沿海灘涂濕地。按照天津市海洋生態紅線區管理要求,強化對自然岸線及海域的保護。加大沿海灘涂生態保護和修復力度,開展人工岸線生態化修復工程和沿海灘涂生態保護與修復試點。(市海洋局牽頭,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市農委、市林業局、市環保局配合)

保護海洋生態系統。加大對濱海濕地、河口和海灣典型生態系統的保護力度。研究制定我市海洋工程海洋生態損害賠償制度,實施海洋生態修復。嚴格落實國家關于海洋自然保護區核心區及緩沖區、生態脆弱敏感區等區域海域禁止、限制實施圍填海的有關規定,加強圍填海管理和監督,科學確定圍填海總量規模,嚴肅查處違法圍填海行為,追究相關人員責任。到2020年,自然岸線長度保有量不低于18公里。(市海洋局牽頭,市環保局、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市農委、市林業局配合)

(四)嚴格水環境風險控制。

1.加強飲用水水源安全保障和地下水保護。全程監管飲用水安全。市有關部門、各區縣人民政府及供水單位定期對飲用水水源、供水廠出水和用戶水龍頭水質等飲水安全狀況進行監測、檢測和評估,2016年起,每季度向社會公開。2018年起,全市所有飲水安全狀況信息向社會公開。城市地區強化供水單位水質自檢,開展水質委托檢測和行業水質抽檢,制定供水水質水量周報和月報。農村供水充分利用市、區縣和水廠三級水質檢測體系,開展水質監測和檢測。(市環保局牽頭,市水務局、市建委、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市衛生計生委配合)

強化飲用水水源環境保護。實施南水北調水源保護,將北塘水庫、王慶坨水庫納入水源地名錄。按照我市劃定飲用水水源保護區范圍,實施飲用水水源規范化建設。加強引灤水源保護,對于橋水庫、引灤明渠及爾王莊水庫周邊及沿線,實施排污口封堵、村落治理和違法建筑拆除。(市水務局、市環保局牽頭,市發展改革委、市建委、市財政局、市農委、市衛生計生委配合)

2017年底前,完成3200眼水源井地理界標和警示標志設置工作。2020年底前,基本完成全市備用水源或應急水源建設。(市水務局牽頭,市環保局、市發展改革委、市建委、市財政局、市農委、市衛生計生委配合)規范水源保護區管理,強化輸水沿線監管,提升監測能力,嚴格控制水源保護區的建設項目及其他活動。建立健全農村飲用水水源保護措施,分類推進農村水源保護區或保護范圍劃定工作。(市環保局牽頭,市水務局、市發展改革委、市建委、市財政局、市農委、市衛生計生委配合)

防治地下水污染。定期對集中式地下水型飲用水水源補給區環境狀況進行調查評估。(市環保局牽頭,市水務局、市國土房管局、市財政局配合)石化生產存貯銷售企業和工業園區、礦山開采區、垃圾填埋場等區域采取必要措施,加強防滲處理。(市環保局、市國土房管局、市市容園林委牽頭,市商務委、市工業和信息化委、市財政局配合)實施報廢礦井、鉆井、取水井封井回填。(市國土房管局、市水務局負責)按照國家要求,完成加油站地下油罐更新為雙層罐或完成防滲池設置工作。依照國家公布的地下水污染場地清單,研究開展試點修復工作。(市環保局牽頭,市商務委、市水務局、市國土房管局、市財政局、市安全監管局、市建委、市工業和信息化委、市市容園林委配合)

2.嚴格防范水環境風險。對全市范圍內沿河、沿湖、沿水庫工業企業與工業集聚區的環境和健康風險進行定期評估,嚴格落實環境風險防控措施。根據國家優先控制化學品名錄,對高風險化學品生產、使用進行嚴格限制,并逐步淘汰替代。(市環保局牽頭,市工業和信息化委、市衛生計生委、市安全監管局配合)

3.穩妥處置突發水環境污染事件。完善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機制。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有關部門制定完善水污染事故處置應急預案,落實責任主體,明確預警預報與響應程序、應急處置及保障措施等內容,依法及時公布預警信息。(市環保局牽頭,市政府應急辦、市水務局、市建委、市農委、市衛生計生委、天津海事局、市公安局配合)

(五)大力推動經濟結構轉型升級。

1.調整產業結構。依法淘汰落后產能。2015年起,按照國家部分工業行業淘汰落后生產工藝裝備和產品指導目錄、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及相關行業污染物排放標準和淘汰方案,結合我市水質改善要求及產業發展情況,制定并實施分年度的落后產能淘汰計劃,報工業和信息化部、環境保護部備案。嚴格執行《天津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天津市貫徹落實國家化解產能嚴重過剩矛盾指導意見實施方案的通知》(津政辦發〔2014〕49號),推進結構調整和產業升級。未按計劃要求完成淘汰任務的區縣,暫停審批和核準其相關行業新建項目。(市工業和信息化委牽頭,市發展改革委、市環保局配合)

實施差別化環境準入政策。嚴格按照國家和我市確定的水質目標,以及我市主體功能區規劃要求,明確區域環境準入條件,實施差別化環境準入政策,停止審批工業園區外一切新建、改建、擴建新增污染物的工業項目。嚴格控制涉及重金屬等環境敏感項目的準入。推動武清區、靜海區等的電鍍企業集中入園。嚴格落實污染物總量核準制度,新建、改建、擴建項目實行主要污染物排放倍量替代。結合我市實際,建立水資源、水環境承載能力監測評價體系,實行承載能力監測預警,已超過承載能力的區縣實施水污染物削減方案,并加快調整發展規劃和產業結構。到2020年,組織完成市和各區縣水資源、水環境承載能力現狀評價。(市環保局牽頭,市水務局、市規劃局、市建委、市發展改革委、市海洋局配合)研究建立海洋資源環境承載能力監測評價體系,重點開展渤海灣資源環境承載能力預警評估工作。(市海洋局牽頭,市環保局、市水務局、市發展改革委配合)

2.優化空間布局。合理確定發展布局、結構和規模。充分考慮我市水資源、水環境承載能力,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產。嚴格按照城鄉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優化重大項目布局。鼓勵發展節水高效現代農業、低耗水高新技術產業以及生態保護型旅游業,嚴格控制高耗水、高污染行業發展。(市發展改革委、市水務局牽頭,市國土房管局、市規劃局、市工業和信息化委、市環保局、市建委配合)海河等主要河流沿岸嚴格控制石油加工、化學原料和化學制品制造、醫藥制造、化學纖維制造、有色金屬冶煉、紡織印染等生產裝置及危險化學品倉儲設施環境風險。(市環保局牽頭,市工業和信息化委、市發展改革委、市規劃局、市安全監管局配合)

推動污染企業退出。根據工業和信息化部城市建成區污染較重企業搬遷改造工作指南,有序推進全市建成區內現有鋼鐵、有色金屬、造紙、印染、原料藥制造、化工等污染較重企業搬遷改造或依法關閉。(市工業和信息化委牽頭,市中小企業局、市環保局配合)

積極保護生態空間。嚴格城市規劃藍線管理,城市規劃區范圍內保留一定比例的水域面積。新建項目一律不得違規占用水域。(市規劃局牽頭,市國土房管局、市水務局、市建委、市發展改革委配合)

嚴格水域岸線用途管制,土地開發利用按照國家和我市有關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要求,留足河道、湖泊和濱海地帶的管理和保護范圍,非法擠占的應限期退出。(市國土房管局牽頭,市規劃局、市水務局、市海洋局、市環保局配合)

3.推進循環發展。工業水循環利用。根據工業和信息化部節水治污技術示范推廣方案,加大工作力度,支持鼓勵鋼鐵、紡織印染、造紙、石油石化、化工、制革等高耗水企業廢水深度處理回用。(市工業和信息化委、市發展改革委牽頭,市水務局配合)

促進再生水利用。編制天津市主城區再生水利用規劃,分期實施,逐步完善再生水管網系統,定期發布中心城區再生水供水覆蓋范圍。完善再生水利用設施,工業生產、城市綠化、道路清掃、車輛沖洗、建筑施工以及生態景觀等用水優先使用再生水。

推進高速公路服務區污水處理和利用。具備使用再生水條件但未充分利用的鋼鐵、火電、化工、制漿造紙、印染等項目,不得批準其新增取水許可。2018年起,全市單體建筑面積超過2萬平方米的新建公共建筑、5萬平方米以上集中新建的保障性住房,安裝建筑中水設施。積極推動其他新建住房安裝建筑中水設施。到2020年,新建再生水供水管網443公里,全市再生水利用率達到30%以上。(市水務局、市建委牽頭,市發展改革委、市工業和信息化委、市環保局、市交通運輸委、市市容園林委配合)

推動海水利用。在電力、化工、石化等行業,推行直接利用海水作為循環冷卻等工業用水。加快推進淡化海水作為生活用水補充水源。"十三五"期間重點消化現有產能,海水淡化規模按需發展,重點發展"點對點"供水模式。(市水務局牽頭,市發展改革委、市工業和信息化委、市海洋局、市建委配合)

三、制度措施

(一)完善地方法規標準。制修訂天津市水污染防治條例等地方法規。(市環保局等牽頭,市法制辦配合)制修訂天津市污水綜合排放標準等地方標準和規范。(市環保局等牽頭,市市場監管委配合)

(二)全面提升監管水平。

1.完善環境管理制度。強化環境質量目標管理。明確各類水體水質保護目標,逐一對各區縣水質達標狀況進行排查。各區縣制定達標方案,將治污任務逐一落實到具體排污單位,明確防治措施及達標時限,方案報市人民政府備案,并自2016年起定期向社會公布。市有關部門對水質不達標的區縣實行掛牌督辦,必要時采取區域限批等措施。(市環保局牽頭,市水務局配合)

落實流域協作機制。配合國家有關部委建立健全跨部門、區域、流域、海域的水環境保護議事協調機制,探索建立陸海統籌的生態系統保護修復機制。積極配合國家有關部委,與北京市、河北省密切協同,2015年底前基本建立京津冀水污染防治聯動協作機制,實施聯合監測、聯合執法、應急聯動、信息共享。(市環保局牽頭,市水務局、市交通運輸委、市農委、市海洋局配合)

實行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完善污染物統計監測體系,將工業、城鎮生活、農業、移動源等各類污染源納入調查范圍。將總氮、總磷、重金屬等對水環境影響較大的污染物,研究納入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約束性指標體系。嚴格控制污染物新增排放量,對超過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地區,暫停審批新增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的項目。(市環保局牽頭,市發展改革委、市工業和信息化委、市建委、市水務局、市農委配合)

建立健全排污權初始分配制度。按照國家主要污染物排污權核定的要求,全面開展并完成重點污染源排污許可證核發的相關準備工作,在國控重點污染源實行排污許可證試點發放。待國家排污許可證相關規定出臺后,全面組織開展依法核發工作,2017年底前,完成所有污染源排污許可證核發。(市環保局負責)

加強許可證管理。以改善水質、防范環境風險為目標,將污染物排放種類、濃度、總量、排放去向等納入許可證管理范圍。禁止無證排污或不按許可證規定排污。強化海上排污監管,落實國家海上污染排放許可證制度,建設海洋傾廢信息平臺。2017年底前,完成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建設。(市環保局、市海洋局牽頭,市交通運輸委、市農委、天津海事局配合)

2.健全環境監測體系。完善水環境監測網絡。統一規劃設置水環境監測斷面,完善現有監測網絡布局。設置區縣河流跨界斷面,加強區縣入境水環境質量監測。2017年底前,配合國家有關部委,在京津冀區域、海域建成統一的水環境監測網。提升飲用水水源水質全指標監測、水生生物監測、地下水環境監測、化學物質監測及環境風險防控技術支撐能力。(市環保局牽頭,市發展改革委、市國土房管局、市水務局、市交通運輸委、市建委、市農委、市海洋局配合)

推動污染源在線監控系統建設。深入推進全市重點監控企業安裝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工作,逐步推進重點企業總磷、總氮、重金屬等污染物排放在線監控系統的安裝建設。加強污染源自動監控數據的質量控制,確保自動監控數據的準確性。(市環保局牽頭,市水務局配合)

3.實行鐵腕治污。嚴格達標排放。市有關部門、各區縣人民政府制定具體工作計劃,逐一排查工業企業排污情況。達標企業采取措施確保穩定達標;對超標和超總量的企業予以"黃牌"警示,一律限制生產或停產整治;對整治仍不能達到要求且情節嚴重的企業,堅決予以"紅牌"處罰,一律停業、關閉。通過一系列嚴格措施,確保全市所有排污單位實現全面達標排放。自2016年起,市有關部門定期公布環保"黃牌"、"紅牌"企業名單,定期抽查排污單位達標排放情況,結果向社會公布。(市環保局負責)

健全完善環境監督執法機制。市和區縣環保、公安等部門進一步加強協作,健全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配合機制,完善案件移送、受理、立案、通報等相關規定,加強對區縣和相關部門環保工作的監督。(市環保局牽頭,市公安局、市工業和信息化委配合)

嚴厲查處環境違法行為。市和區縣有關部門加大執法力度,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環境監管執法的通知》(國辦發〔2014〕56號)及我市相關要求,依法重點查處打擊私設暗管或利用滲井、滲坑、溶洞排放、傾倒含有毒有害污染物廢水、含病原體污水,監測數據弄虛作假,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處理設施,或未經批準拆除、閑置水污染物處理設施等環境違法行為。對造成生態損害的責任者,依法嚴格落實賠償責任。嚴肅查處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領域越權審批、未批先建、邊批邊建、久試不驗等違法違規行為。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市環保局牽頭,市公安局、市水務局、市建委配合)

提高環境監管能力。加強環境監測、監察、應急等專業技術培訓,嚴格落實執法、監測等人員持證上崗制度,加強基層環保執法力量,具備條件的鄉鎮(街道)及工業園區配備必要的環境監管力量。推廣移動執法系統建設,提升環境監察信息化水平。自2016年起,全市實行環境監管網格化管理。(市環保局牽頭,市財政局配合)

(三)發揮市場機制作用。

1.理順價格稅費。加快推進水價改革。積極落實《國家發展改革委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加快建立完善城鎮居民用水階梯價格制度的指導意見》(發改價格〔2013〕2676號)的規定,2015年11月1日起,全面實行居民階梯水價制度。具備條件的建制鎮積極推進。2020年底前,全面實行非居民用水超定額、超計劃累進加價制度。研究制定具體措施,深入推進農業水價綜合改革試點工作。(市發展改革委牽頭,市水務局、市財政局、市建委、市農委配合)

完善收費政策。落實國家和我市水資源費、污水處理費等征收使用管理要求,城鎮污水處理收費標準不應低于污水處理和污泥處理處置成本。地下水水資源費征收標準應高于地表水,超采地區地下水水資源費征收標準應高于非超采地區。(市發展改革委牽頭,市財政局、市水務局、市環保局、市建委配合)

健全稅收政策。落實國家和我市關于環境保護、節能節水、資源綜合利用等方面稅收優惠政策。按照國家稅制改革整體部署,積極推進我市環境保護稅立法、資源稅稅費改革等工作。對我市企業為生產國家支持發展的大型環保設備所必需進口的關鍵零部件及原材料,按照國家政策給予進口稅收優惠。(市財政局牽頭,市國稅局、市發展改革委、市工業和信息化委、天津海關配合)

2.促進多元融資。加大政府投入力度。積極爭取中央財政對水環境保護項目的支持。市和區縣財政加大對污水處理、污泥處理處置、河道整治、飲用水水源保護、畜禽養殖污染防治、水生態修復、應急清污等項目和工作的支持力度,對環境監管能力建設及運行費用予以必要保障。(市財政局牽頭,市發展改革委、市環保局、市水務局、市農委配合)

引導社會資本投入。根據《國務院關于創新重點領域投融資機制鼓勵社會投資的指導意見》(國發〔2014〕60號)和《天津市人民政府關于推進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的指導意見》(津政發〔2015〕10號),籌劃水環境整治和水污染治理的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項目。落實國家關于促進融資擔保行業發展相關政策,充分發揮我市融資擔保服務平臺作用,通過開展綠色信貸專項調研、支持排放權交易所建設等措施,推廣股權、項目收益權、特許經營權、排污權等質押融資擔保。(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人民銀行天津分行牽頭,市金融局、市環保局、市建委、天津銀監局、天津證監局、天津保監局配合)

3.建立激勵機制。健全節水環保"領跑者"制度。支持我市各級各類開發區、工業園區、科技園區以及節能減排先進企業的用水效率、排污強度等達到更高標準。開展節水型區縣、節水型行業考核審定,在實施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考核和節水型行業評定的基礎上,進一步開展清潔生產、節約用水和污染治理等示范活動。(市水務局牽頭,市發展改革委、市工業和信息化委、市財政局、市建委、市環保局配合)

推行綠色信貸。引導商業銀行結合自身經營特點,進一步創新和豐富綠色信貸產品,為企業提供適合其發展的個性化綠色金融融資方案,支持節能環保產業發展,重點支持循環經濟、污水處理、水資源節約、水生態環境保護、清潔及可再生能源利用等領域發展。實施天津市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2014-2020年),嚴格限制環境違法企業貸款。銀行、證券、保險、環保等相關部門加強協作聯動,加強環境信用體系建設,構建環境守信激勵與失信懲戒機制,2017年底前,建立企業環境信用評價體系。積極引導涉重金屬、石油化工、危險化學品運輸等高環境風險企業投保環境污染責任保險。(人民銀行天津分行、市金融局牽頭,市發展改革委、市工業和信息化委、市水務局、市環保局、天津銀監局、天津證監局、天津保監局、市財政局配合)

實施跨界水環境補償。落實國家水環境補償相關政策,推動建立引灤入津水環境補償機制,研究制定我市具體措施。(市財政局、市環保局牽頭,市發展改革委、市水務局配合)

深入推動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工作。(市環保局牽頭,市財政局、市發展改革委配合)

(四)強化科技創新支撐。

1.推廣示范適用技術。市有關部門加大技術成果推廣力度,積極推廣應用飲用水凈化、節水、水污染治理及循環利用、城市雨水收集利用、再生水安全回用、水生態修復、畜禽養殖污染防治等適用技術。完善環保技術評價體系,加強環保科技成果共享平臺建設,推動技術成果共享與轉化。發揮高校、科研院所和企業的技術創新主體作用,推動建立產學研技術創新戰略聯盟,示范推廣控源減排和清潔生產先進技術。(市科委牽頭,市發展改革委、市工業和信息化委、市環保局、市水務局、市建委、市農委、市海洋局配合)

2.加快前瞻技術研發。充分借助國家和我市重大科技計劃、科技專項和扶持資金,加快科技資源整合,推進重點行業廢水深度處理、生活污水低成本高標準處理、海水淡化和工業高鹽廢水脫鹽、飲用水微量有毒污染物處理、地下水污染修復、危險化學品事故和水上溢油應急處置等技術研發。開展水污染對人體健康影響、水環境損害評估、高品質再生水補充飲用水水源等研究。加強水生態保護、農業面源污染防治、水環境監控預警、水處理工藝技術裝備等領域的國際交流合作。(市科委牽頭,市發展改革委、市工業和信息化委、市國土房管局、市環保局、市水務局、市建委、市農委、市衛生計生委、天津海事局配合)

3.大力發展環保產業。規范環保產業市場。對涉及環保市場準入、經營行為規范的法規、規章和規定進行全面梳理,廢止妨礙形成統一環保市場和公平競爭的規定。加強環保工程設計、建設、運營等領域招投標監管,進一步健全管理辦法和技術標準。推進先進適用的節水、治污、修復技術和裝備產業化發展。(市發展改革委牽頭,市科委、市工業和信息化委、市財政局、市環保局、市建委、市水務局、市海洋局配合)

加快發展環保服務業。鼓勵發展包括系統設計、設備成套、工程施工、調試運行、維護管理的環保服務總承包模式等,完善風險分擔、履約保障等機制。以污水、垃圾處理和工業園區為重點,推行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市環保局牽頭,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市科委、市工業和信息化委、市建委、市水務局配合)

(五)強化公眾參與和社會監督。

1.依法公開環境信息。綜合考慮各區縣水環境質量及達標情況等因素,每年公布各區縣水環境狀況,對水環境狀況差的區縣,經整改后仍達不到要求的,取消其市級環境保護模范城區、生態文明建設示范區、節水型區縣、衛生城區等榮譽稱號,并向社會公告。(市環保局牽頭,市發展改革委、市建委、市水務局、市衛生計生委、市海洋局、市市容園林委配合)

依法向社會公開國家及我市確定的重點排污單位主要污染物名稱、排放方式、排放濃度和總量、超標排放情況,以及污染防治設施的建設和運行情況,主動接受社會監督。研究發布工業集聚區環境友好指數、重點行業污染物排放強度等信息。(市環保局牽頭,市發展改革委、市工業和信息化委配合)

2.加強社會監督。組織開展公眾、社會組織水污染防治法規培訓和咨詢,邀請其全程參與重要環保執法行動和重大水污染事件調查。公開曝光環境違法典型案件。健全舉報制度,充分發揮"8890"便民服務專線和網絡平臺作用。限期辦理群眾舉報投訴的環境問題,一經查實,給予舉報人獎勵。通過公開聽證、網絡征集等形式,充分聽取公眾對重大決策和建設項目的意見。積極推行環境公益訴訟。(市環保局負責)

3.構建全民行動格局。嚴格落實《天津市環境教育條例》,把水資源、水環境保護和水情知識納入全市中小學教學計劃。開展環保社會實踐活動。支持民間環保機構、志愿者開展工作。倡導綠色消費新風尚,開展環保社區、學校、家庭等群眾性創建活動,推動節約用水,鼓勵購買使用節水產品和環境標志產品,在全市努力營造"節水潔水,人人有責"的濃厚社會氛圍。(市環保局牽頭,市教委、市水務局、市建委配合)

四、主攻方向

(一)于橋水庫及輸水沿線。重點實施于橋水庫周邊面源污染治理,推動上游部分河道綜合治理,對我市引灤入津沿線污染區域進行環境治理、生態環境修復,促進流域產業結構布局優化,保障流域水質安全目標。(市有關部門負責)

(二)北三河水系(薊運河、潮白河、北運河)。通過污水處理廠升級改造、鄉鎮污水處理廠建設、面源污染治理等措施,消除州河西屯橋斷面劣V類水體。科學測算薊運河、北運河、潮白河流域生態流量需求,協調推動上游加大下泄水量和保障水質。

2017年底前,完成流域內薊縣污水處理廠、寧河城市污水處理廠、寶坻第一污水處理廠、武清正坤污水處理廠等污水處理廠提標改造工程。治理薊縣、寶坻區、寧河區等區縣農村坑塘及溝渠;提高流域范圍內區縣農村生活垃圾收運系統配套設施建設,未實現達標排放的規劃保留村建設生活污水處理設施;關閉或搬遷禁養區內畜禽養殖場(小區)和養殖專業戶;新建、改建、擴建規模化畜禽養殖場(小區)實施雨污分流、糞便污水資源化利用;開展測土配方和科學種植。(市有關部門負責)

(三)永定河水系。通過污水處理廠升級改造、鄉鎮污水處理廠建設、面源污染治理等措施,改善區域河道水環境。2017年底前,完成流域內污水處理廠提標改造工程。未建污水處理設施的規劃保留村建設污水處理設施;關閉或搬遷禁養區內畜禽養殖場(小區)和養殖專業戶;新建、改建、擴建規模化畜禽養殖場(小區)實施雨污分流、糞便污水資源化利用;開展測土配方和科學種植。(市有關部門負責)

(四)海河干流水系。通過加強區域配套管網建設、升級改造污水處理廠、專項整治重點行業、防范環境風險等措施,消除北洋橋斷面、井岡山橋斷面劣V類水體,消除建成區黑臭水體,保障流域水環境安全。大力推進流域范圍內城中村、老舊城區、城鄉結合部的污水收集,到2017年,建成區污水基本實現全收集全處理;改造廣開四馬路等合流制片區。升級改造津沽污水處理廠、咸陽路污水處理廠等污水處理廠;建設"滯、滲、蓄、用、排"相結合的雨水收集利用設施,加快中心商務區響螺灣地區排水管網及泵站建設;加快推動區域內小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建設;實施小淀鎮、豐年等片區雨污合流管網改造工程,實現雨污分流、截流;實施海河南部、北部水系循環工程;對流域內煉油、印染等重點行業進行專項整治,全面實施清潔化改造;海河干流沿岸嚴格控制石油加工、化學原料和化學制品制造等項目環境風險。(市有關部門負責)

(五)漳衛南運河水系。重點實施統籌調度流域水量等措施。科學配置水資源,合理安排閘壩下泄流量和泄流時段,充分利用雨洪資源,維持基本生態用水需求。(市有關部門負責)

(六)黑龍港運河水系。綜合采用統籌調度區域水量、升級改造污水處理廠、專項整治重點行業、面源污染治理等措施,保障流域內入海河流水質不劣于入境水質。科學配置水資源;現有合流制排水系統加快實施雨污分流改造,城鎮新區建設全部實行雨污分流;對區域內工業集聚區環保措施進行排查,不符合要求的限期整改;對流域內造紙等重點行業進行專項整治,全面實施清潔化改造;關閉或搬遷禁養區內畜禽養殖場(小區)和養殖專業戶;新建、改建、擴建規模化畜禽養殖場(小區)實施雨污分流、糞便污水資源化利用。(市有關部門負責)

(七)大清河-子牙河水系。綜合運用統籌調度區域水量、升級改造污水處理廠、專項整治重點行業、面源污染治理等措施,保障流域內入海河流水質不劣于入境水質。合理安排閘壩下泄流量和泄流時段,充分利用雨洪水資源,維持基本生態用水需求;加快靜海區等區縣級垃圾處理廠建設;未建污水處理設施的規劃保留村建設污水處理設施;現有合流制排水系統加快實施雨污分流改造,城鎮新區建設全部實行雨污分流;對區域內工業集聚區環保措施進行排查,不符合要求的限期整改;對流域內電鍍、制革等重點行業進行專項整治,全面實施清潔化改造;關閉或搬遷禁養區內畜禽養殖場(小區)和養殖專業戶;新建、改建、擴建規模化畜禽養殖場(小區)實施雨污分流、糞便污水資源化利用。(市有關部門負責)

五、實施安排

(一)強化地方政府環境保護責任。各區縣人民政府是貫徹實施水污染防治工作的主體,對本行政區域內水污染防治工作負總責,根據本方案制定并公布本區縣水污染防治實施方案和年度方案,逐年確定分流域、分區域、分行業的重點任務和年度目標,細化責任分工,逐一落實到責任單位和責任人。不斷完善政策措施,加大資金投入,統籌城鄉水污染治理,強化監管,確保各項任務全面完成。各區縣實施方案于2016年1月底前報市人民政府備案。(各區縣人民政府負責)

(二)加強部門協調聯動。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各有關部門依法履行職責,把水環境保護工作的有關要求納入行業發展規劃,加強監督管理,根據本方案制定本部門水污染防治實施方案和年度方案,細化責任分工,實施方案于2016年1月底前報水污染防治行動辦公室備案。建立水污染防治工作協作機制,研究解決重大問題,切實做好水污染防治工作。市水污染防治行動辦公室加強指導、協調和監督,及時向市人民政府報告工作進展。(市有關部門負責)

(三)落實排污單位主體責任。全市各類排污單位要嚴格執行環保法律法規和制度,加強污染治理設施建設和運行管理,開展自行監測,落實治污減排、環境風險防范等各項責任。超過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放污染物的排污單位,對所造成的損害依法承擔相應責任。中央駐津企業、市屬企業要帶頭落實各項污染治理責任。(市環保局牽頭,市國資委配合)

(四)嚴格目標任務考核。實行全市水污染防治目標責任制度。市人民政府與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有關部門簽訂水污染防治目標責任書,切實落實水污染防治工作"一崗雙責"。建立區縣水環境質量監測、排名、通報制度。市人民政府每年對各區縣、相關部門實施情況進行考核,并作為對黨政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綜合考核評價的重要依據。(市環保局牽頭,市水務局、市委組織部配合)考核結果同時作為水污染防治相關資金分配的參考依據。(市財政局牽頭,市發展改革委、市環保局配合)

建立水污染防治和水環境質量考核問責制度。凡未通過年度考核的,對相關單位負責人進行約談,提出整改意見,督促落實整改,并對相關區域和企業實施建設項目環評限批。對因工作不力、履職缺位等導致未能有效應對水環境污染事件的,以及干預、偽造數據和沒有完成年度目標任務的,依法依紀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責任;對不顧生態環境盲目決策,導致水環境質量惡化,造成嚴重后果的領導干部,要記錄在案,視情節輕重,給予組織處理或紀律處分,已經離任的也要追究責任,確保水污染防治工作各項目標任務可實施、可考核、可追責。(市環保局牽頭,市監察局等配合)

(五)落實資金保障。積極爭取各級各類政策資金支持,提升水污染防治能力和水平。各級人民政府將水污染防治、水生態保護等列為公共財政支出的重點方向,加大環境基礎設施、污染減排、環境綜合整治和生態建設等項目資金投入。(市財政局負責)


編輯:張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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