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政府采購方式借鑒辦法的混亂已非一天兩天。十五年前,這廂《招標投標法》早早出臺,要求有本有框,整齊劃一;那廂《政府采購法》姍姍來遲,提倡靈活選擇,兼容并蓄。兩份法規的管理對象有各異的部分,亦有交叉重疊的時候。進入PPP時代,依據后者靈活操作漸漸成為主流。但是,近日發改委網站公布,在聽取亞行專家意見時,亞行表示,談判、磋商等方式規避公開招標。此事引起業內爭論。
亞行專家特別提出,他們近期參與的個別地方PPP項目中,存在通過談判、磋商等方式規避公開招標情形,由于缺乏競爭,確定的社會資本合作方并無相關項目建設運營經驗,項目質量堪憂。為此,亞行專家建議在立法中強調將公開招標等競爭性作為投資人選擇的主要方式。
E20環境平臺高級合伙人、E20研究院執行院長薛濤表示,《招標投標法》明確規范了招標投標活動、調整在招標投標過程中產生的各種關系,頒布后,該文件成為了使用政府資金進行基礎設施建設的唯一依據。隨后的《政府采購法》中提到5種采購方式,招投標僅占其一,法規提出,在特定情況下沿用招標投標法。長期以來,在政府采購過程中,這兩份法律有著較為明顯的沖突。目前,這樣的沖突局面又延伸到了PPP領域。
畢馬威企業咨詢(中國)有限公司財務咨詢及基礎設施(PPP)咨詢總監李煒表示,財政部于2014年11月29日印發的《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試行)》(財金【2014】113號)的第十一條 “(七)采購方式的選擇 項目采購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及相關規章制度執行,采購方式包括公開招標、競爭性談判、邀請招標、競爭性磋商和單一來源采購。項目實施機構應根據項目采購需求特點,依法選擇適當采購方式”。明文可見,磋商與談判師出有名,并非暗地里的小動作。
此外,在今年初,為規范推廣PPP模式,財政部發布《政府采購競爭性磋商采購方式管理暫行辦法》(簡稱《磋商辦法》)和《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政府采購管理辦法》(簡稱《PPP辦法》)。財政部相關負責人表示,競爭性磋商采購方式是財政部首次依法創新的采購方式,核心內容是“先明確采購需求、后競爭報價”的兩階段采購模式,倡導“物有所值”的價值目標。在“競爭報價”階段,競爭性磋商采用了類似公開招標的“綜合評分法”,區別于競爭性談判的“最低價成交”。而《PPP辦法》中,也新增了強制資格預審、現場考察和答疑、采購結果及合同文本公示等規范性要求,以保證PPP項目采購的成功率和減少后續爭議。同時,為了保證項目采購的質量和效果,創新了采購結果確認談判、項目實施機構可以自行選定評審專家等程序。
李煒認為:“確實有些人利用磋商來規避競爭,這是制度需要完善的地方。但在一些邊界條件不明晰或標準制度不全的新領域中,使用磋商方式來解決問題是必要的。如果這種情況下使用字句分明的招投標形式,則可能因為種種問題造成流標或實際效果不佳。”
“每一種方式都有弊端,有適用條件,需要因地制宜”。李煒表示,磋商可能會出現因信息不透明導致的多種灰色問題,同樣,PPP體制下,也會出現低價中標等惡性競爭現象。在實際執行中,應當根據地方政府情況、結合具體項目來分析適用條件。他認為,磋商方式并不必須被全盤否定,但是需要實施的人沒有私利之心,公平判斷,保證磋商有助于在同一平臺上作價格競爭即可。此外,李煒認為,政出多門的情況容易導致執行過程混亂,出現各方人員各執一詞、趨利避害地依靠不同法規的現象。
E20環境平臺高級合伙人,E20研究院執行院長薛濤表示:“長期以來的政策沖突反應了部委之間協同合作感的缺失,在PPP這樣的國策事項上,希望部委密切合作。”
編輯:李艷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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