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2月,原湖北黃石某鋁業公司員工曹某,將含有重金屬的工業廢水、污泥排到城市下水道管網中,造成環境污染。近日,大冶法院依法認定被告人曹某犯污染環境罪罪名成立,判處其有期徒刑6個月,并處罰金1萬元。
案發當日,被告人曹某在公司負責處理廢水。他趁春節長假之機,在未經環保處理的情況下,用抽水泵將廢水收集池里含有重金屬的工業廢水和污泥直接抽排到城市下水道管網中,被大冶市環保局監察執法人員在巡查時查獲。經勘查檢測,曹某排放廢水100.9立方米,污泥55.9立方米,含有毒物質酸性廢水、堿性廢水、重金屬鎳和重金屬鉻,其中每升廢水含重金屬鎳嚴重超標,是國家標準限值的17.5倍。案發后,被告人曹某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自首。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曹某違反國家規定,非法排放含重金屬的污染物,嚴重污染環境,其行為已構成污染環境罪。結合自首等量刑情節,依法判處其有期徒刑6個月,并處罰金1萬元。
編輯:李艷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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