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生態保護與建設示范區名單的通知
發改農經[2015]822號
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發展改革委、科技廳、國土資源廳、環境保護廳、住房城鄉建設廳、水利廳、農業(農機、畜牧、漁業)廳(局、委)、林業廳、統計局、氣象局、海洋廳(局)
你們關于申報生態保護與建設示范區的請示均悉。經研究,現對符合《生態保護與建設示范區實施意見》(發改農經[2014]2115號,以下簡稱《意見》)要求的市、縣予以確認,并將《生態保護與建設示范區名單》印發給你們。請按以下要求,組織推進生態保護與建設示范區實施工作。
一、切實推進示范區建設。示范區建設要重點突出創新、示范兩個方面,要按照《意見》的有關要求和各自的示范區建設方案穩步推進相關工作,積極探索生態保護與建設的規劃實施、制度建設、投入機制、科技支撐等方面的經驗,形成可復制、可推廣的模式。
二、加大對示范區建設投入和政策的支持。國家安排的相關專項資金、實施的相關政策措施,在同等條件下,各省(區、市)要優先安排生態保護與建設示范區實施。支持各示范區統籌規劃生態保護與建設任務,在遵循各專項資金管理規定的前提下科學安排各渠道資金,分步落實建設任務,發揮資金的綜合使用效益。
三、加強示范區建設的總結工作。各地要及時總結示范區建設工作進展情況、主要做法和取得的成果與經驗,及時報送有關信息,每個示范區每年報送的信息不少于2篇。每年底,每個示范區要形成年度總結報告報省級發展改革部門,省級發展改革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在此基礎上形成全省的總結報告并附示范區總結報告,于每年12月15日前報送國家發展改革委等有關部門。
國家發展改革委
科 技 部
國 土 資 源 部
環 境 保 護 部
住房城鄉建設部
水 利 部
農 業 部
統 計 局
林 業 局
氣 象 局
海 洋 局
2015年4月23日
編輯:陳丹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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