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產業模式的不斷創新和推廣,環保企業的業務范圍和發展方式也在不斷地延伸和轉變。”全國工商聯環境商會會長文一波在昨天下午舉行媒體見面會上發言介紹,在經濟新常態下,環境保護也進入了一個新的階段,這必將對未來一段時期我國的環保產業發展產生積極而深遠的影響。
作為每年兩會前的“常規”活動,此次商會準備了五份提案,內容分別涉及環境第三方治理、河湖直排污水處理、完善PPP模式等。見面會由環境商會秘書長駱建華主持,桑德集團董事長、環境商會會長文一波,全國政協委員、財政部財政科學研究所原所長賈康,威立雅中國區副總裁/首席執行官、環境商會常務副會長黃曉軍,博天環境董事長、環境商會副會長趙笠鈞,科達潔能董事長、環境商會副會長邊程作為交流嘉賓。E20環境平臺、新華網、網易財經等數十家近百位媒體記者到場,五份提案引發熱烈交流。
為聲援兩會代表及相關提案,發出更多產業聲音,2月28日, E20環境平臺聯合環境商會、中國環境報、上海環境院,立足產業,征集兩會建議。該活動得到見面會現場參與媒體的廣泛響應。
所集建議,將在E20旗下三大網站(中國固廢網、中國水網、中國大氣網)和微信公眾號,和《固廢觀察》雜志進行專題發布,同時在中國環境報、《環境界》雜志、《固廢觀察》微信公眾平臺選擇發布,并在相應微信群進行發布、傳播,后續將整理成冊,呈送環保部、住建部等相關部門領導,及行業人大、政協代表等。
附:環境商會五份提案
一、關于加快推進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提案
提案背景:
十八屆三中全會明確提出要推行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
國務院發布了《關于創新重點領域投融資機制鼓勵社會投資的指導意見》,提出推動環境污染治理市場化,在電力、鋼鐵等重點行業以及開發區(工業園區)污染治理等領域,大力推行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通過委托治理服務、托管運營服務等方式,由排污企業付費購買專業環境服務公司的治污減排服務,提高污染治理的產業化、專業化程度。
市場問題:
一是排污企業環保投入不足,沒有主動達標排放的意愿。
二是環境服務業秩序亟待規范。隨著《關于廢止(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資質許可管理辦法)的決定》實施,從行政審批角度降低了污染治理專業企業進入相關業務領域的門檻。但是我國環境服務業整體處于快速發展時期,中小型環境服務運營商的技術及環境管理水平參差不齊,部分企業以降低環境治理標準為代價,刻意壓低環境服務價格以搶占市場,污染企業選取委托合作方時缺乏有效的判斷依據,低質低價中標屢見不鮮,擾亂和破壞了行業秩序,不利于國內環境服務市場的健康發展。
三是第三方和排污主體責任明晰難,導致污染難處理。
四是委托治理稅費征收增加了全社會污染治理成本。
提案內容:
1、利用經濟手段嚴格環境監管。推進總量控制前提下的排污權交易等制度的建立,使企業的運營成本控制與環境治理、環境懲罰成本聯動,通過經濟杠桿拉動企業積極開展污染物減排。嚴格落實新環保法的相關環境執法要求,政府主管部門完善監測監管制度以強化企業污染排放監管,將環保信息持續納入全國金融行業征信系統。在鋼鐵、建材、化工等重污染行業或工業園區內,責令長期不達標排放企業限期內開展第三方環境服務。
2、建立第三方治污企業信用評價制度。完善第三方治理主體的社會評價體系,發揮行業協會、社會組織等平臺的作用,逐步在行業內建立基于項目業績的信用評價體系,包括行業“黑名單”及“推薦名單”的誠信體系等,形成全國第三方服務企業數據庫。
3、明確企業的權責劃分。排污企業應承擔污染治理的主體責任,并按照相關合同協議約定履約排放污染物(排放污染物的種類及濃度)。第三方服務公司承擔合同約定范圍內的污染治理及達標排放等相關責任。政府行政主管部門應加快制定針對污染第三方治理模式的管理制度及實施細則,對業主方和被委托方相關責權做出明確規定,突破環境糾紛的舉證、調解、仲裁、補償、退出機制等關鍵難點。
4、實施第三方治理企業優惠稅收政策。盡快制定第三方環境服務公司或項目的認定及財務核算辦法。針對第三方委托治理項目收入,增值稅實行即征即退政策,所得稅減按15%征收。對于環境治理設施項目,免征房產稅和土地使用稅。
二、關于進一步完善環境基礎設施領域PPP模式的提案
提案背景:
20世紀80年代,我國開始應用PPP(Public—Private—Partnership)模式吸收市場資金加大對基礎設施領域的投資。2002年建設部發布《關于加快市政公用行業市場化進程的意見》等文件,促進了水務和垃圾處理領域PPP模式的應用。但由于模式不完善、配套措施不健全等多方面原因,2007年左右PPP在我國的發展遭遇瓶頸。近年,隨著經濟形勢的轉變,公用產品和服務對質量、效率的要求進一步提高,政府財政無法滿足基礎設施投資的需求,再次促進了PPP模式在基礎設施投資建設領域的應用。尤其是去年,在國家政策的大力推動力,PPP模式被空前關注。
市場問題:
PPP模式在我國并沒有得到良好的發展,其潛能沒有得到充分發揮,原因主要如下:
1、法律保障體系不健全。我國在PPP領域的法律法規建設還處于初級階段,相關法規的效力層級不高,法規分散化、職能重疊、交叉適用現象嚴重,整個PPP行業缺乏完整的法律體系。特別是地方政府由于換屆或歷史遺留問題而朝令夕改,頒布、修訂、重新詮釋法律或規定導致項目的合法性、市場需求、產品/服務收費、合同協議的有效性發生變化等多種情況的出現,加大了PPP對法律保障體系的需求程度。
2、項目決策機制不完善。目前我國PPP項目主管部門繁多、政府部門權責劃分不清、決策程序不規范等問題,導致項目審批程序復雜,項目決策、管理和實施效率低下。
3、政府信用風險不易控制。某些地方政府為加快基礎設施建設或為了提升政績,在短期利益的驅使下承諾缺乏承受能力的條件以吸引民間資本投資,而合同簽訂后,政府難以履行或不愿履行合同義務,如不按時支付項目費用等,直接危害到合作方的利益。
4、項目收益無法得到保障。PPP項目一般都與公眾日常生活密切相關,特別容易受到輿情民意的壓力,如無法根據項目情況進行價格調整等市場化行為,使項目收益無法控制。有些PPP項目簽訂合同后,政府出現“甩包袱”現象,對項目的市場化運作不予支持和配合,甚至有時新建、改建其他競爭性項目,導致項目收益受到損害。
提案內容:
PPP模式強調政府在項目中的責任(提供公共產品和服務)和參與,更強調政府與企業的長期合作,雙方是“利益共享、風險共擔、全程合作”的共同體關系。成功推廣PPP模式,需要建立一個行之有效的保障機制:
1、完善法律法規體系。建議通過立法等形式完善PPP法律法規體系,加快制定與法律配套的條例、指南、示范合同等,約束政府的履約行為,建立與PPP項目全生命周期相適應的財政預算管理體制等,從而對PPP項目的實施予以保障,方能吸引更多民間資本進入。
2、明晰邊界與責權分配。建議政府指定機構或部門專門負責PPP項目工作開展,建立權責分明的管理體系,使項目管理系統化、規范化,不僅便于公私合營雙方談判,也可避免政府部門內多頭管理、工作互相推諉、項目操作程序不規范的弊端。
3、建立風險分擔機制。建議建立合理公平的風險分擔機制,對經營管理問題、成本價格問題、政策導向問題等所引起的經營風險進行適當的劃分,并建立完善的監督、賠償機制。對于支付風險問題,建議中央或地方將維持PPP項目正常運轉的財政資金打入第三方支付賬戶作為保證金,及時支付服務費用。
4、協調好各參與方利益。建議對項目的立項、投標、建設、運營管理質量、收費標準、調整機制、項目排他性、爭端解決機制以及移交等環節做出全面、系統的規范性規定。PPP模式改變不了市政公共基礎設施需要資金投入以維持建設和運營的社會公益屬性,通過市場機制運作基礎設施項目并不表示政府全部退出投資領域,政府還需繼續投入精力以維持基礎設施的穩定運營,建議地方財政預算劃定一定比例的資金為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的補貼資金,盡快建立補貼補助機制的具體形式及標準。
三、關于采取有力措施處理直排污水有效緩解河湖黑臭現象的提案
提案背景:
當前,我國城鄉普遍存在河湖黑臭現象,其主要原因是未經處理的污水直接排入水體,我國城鎮存在不同比例的直排污水。根據2013年中國環境狀況公報(2014年6月發布),截至2013年底,全國城市(指設區市)污水處理率為89.21%。據住建部數據,2012年全國城市污水處理率已達到87%,縣城的接近80%,建制鎮的不到30%,村莊的只有8%。則設區市、縣、建制鎮、村莊的直排污水比例分別約為11%、20%、70%、92%。考慮到統計數據的全面性,實際比例可能更大。
市場問題:
城鎮中直排污水產生的形式主要有以下五種:一是城市污水處理廠的溢流污水。當進入城市污水處理廠的污水量超過最大設計負荷的時候,就會形成溢流污水;二是仍然客觀存在的城中村污水排放。在村中,生活污水夾雜餐飲廢水甚至養殖廢水,由于其排水設施并不完善,常常形成混合的直排污水;三是在舊城改造過程中由于措施不配套,也會產生直排污水;四是部分新建小區由于給排水系統不同步配套,在住戶入住形成社區時,往往形成直排污水;五是一直客觀存在的城郊結合部,也會產生生活污水、作坊污水、種植和養殖廢水的混合污水,并就近直接排入水體。
這些直排污水都有一個顯著特點,就是其臨時性,在排水管網覆蓋到、污水收集進入處理廠處理之后,這個問題就得到了解決。但是,這個過程需要延續較長時間,管網和污水處理廠建設的立項審批、施工建設都不是幾天能夠實現的,實踐中往往需要1-5年的時間。公眾對使用的自來水繳費,而自來水費包含了污水處理費,則居民與政府就建立了契約關系,居民支付費用卻得不到污水處理服務,收費一方就構成違約。
提案內容:
當前,在繼續完善城市排水管網和城市污水處理廠的建設和規范化運行的同時,需要正視直排污水的客觀存在及其危害,因地制宜地采取有效措施,實現污水處理的全覆蓋,進一步大幅削減水體污染負荷,解決河湖黑臭問題。根據以上情況提出建議如下:
1、完善管理體制。建議將給水、污水、河湖生態修復等涉水業務明確統一到具體管理部門。
2、應急處理常態化。開展城鎮污水應急處理常態化應包括:開展污水應急處理規劃研究;采購應急處理技術裝備;對臨時排污因地制宜采取應急處理工程技術手段。
3、基礎建設與應急處理相結合。以城鎮污水處理廠的新建和改擴建為主、加強推進雨污分流和管網建設,逐步擴展管網,由城鎮污水處理廠集中處理。對暫時不具備進入管網條件的污水進行應急處理后排放,一方面通過建設小型設施進行水體污染點源處理、達標排放;一方面對已污染河湖進行截流,經應急設備處理消除黑臭后排放。
4、以一級強化處理作為底線手段實現污水處理全覆蓋。對污水處理要設立底線——所有尚未并網的污水必須采取一級強化處理措施,不得直排。為實現這一目標,當前要針對尚未截污納管的直排污水,采取應急處理措施。有關主管部門應對一級強化處理技術做出認定,對確有顯著效果的,對其污染減排效能予以認定,對效果差的則予以淘汰,責任部門要對處理效果進行監控和評價。
5、以效果為導向,創新商業模式。可以按照國家環保部當前大力推行的以效果為導向的合同環境服務模式來運作:由環保企業提供投資、建設污染治理設施,并由其運營,而政府與企業簽署合同購買環保服務。以水質指標的質和量為合同標的。在具體操作中,可根據主要的環境問題及環境目標選擇技術,簽署環境服務合同。
四、關于加大煤炭清潔高效利用政策實施力度的提案
提案背景:
按統計,我國煙粉塵排放的70%,二氧化硫排放的85%,氮氧化物排放的67%都源于以煤炭為主的化石能源燃燒。其中,工業領域用煤分布廣、效率低、激勵制度不完善、監管難,污染物排放尤為突出。目前,僅焦化、煤化工、工業鍋爐、工業爐窯四個工業污染源,粉塵、二氧化硫排放已占到全國排放量的36%、45%。鑒于我國天然氣資源稟賦稀缺和對外依存度已持續攀升,大多工業燃料用煤也無法用新能源發電予以替代,因此,工業領域的煤炭清潔高效利用尤為迫切。
市場問題:
工業領域煤炭清潔高效利用技術推廣存在幾點癥結:
首先,難于推廣并非技術問題。我國潔凈煤電技術全球領先;工業領域的高效煤粉燃燒、清潔燃煤氣化技術可實現工業鍋爐、窯爐用煤的清潔化、達到和以天然氣為燃料相當的排放標準,核心技術也均已本土化。
事實上,煤炭清潔高效利用技術推廣的難點,尤其是工業領域,主要表現在:
首先是輿論引導、認識深化仍遠遠不夠。省市及以下各級政府仍然是治霾必提新能源和限制煤炭使用,而不是鼓勵燃燒技術創新。厚增量薄存量,本質上背后隱現的還是GDP的影子。其次是技術標準缺失,使得操作層面與限煤政策難于清晰區隔。各級政府已將降低煤炭消費總量和單位GDP能耗納入日常職能和日常統計。目前正需大力推廣的煤炭清潔高效利用技術項目,由于缺乏清晰的技術標準和操作指引,在實踐操作中和已有的限煤政策難于清晰區隔、難于形成治霾合力。
最后是扶持政策仍遲遲未能出臺。工信部、能源局等主管部門對煤炭清潔高效利用的產業扶持政策尚未出臺。相比較可再生能源電價補貼每年超出200億元,國家對煤炭清潔高效利用的財政扶持也是微乎其微。
提案內容:
1、盡快出臺國家技術標準,完善實施體系。建議國家能源局會同有關部門,加快制定焦化、工業爐窯、煤化工、工業鍋爐等主要工業燃煤領域的煤炭清潔高效利用技術標準和規范,制定和完善相關產品的能耗限額標準。加強標準宣貫,完善項目實施審批體系。推動工業用煤消耗量大的城市,盡快形成工業與能源部門牽頭、多部門參與的煤炭清潔高效利用工作協調機制。
2、完善落后燃煤設備淘汰目錄,明確淘汰期限。對目前許多行業正在使用的非潔凈煤技術和設備,建議工信部會同其他主管部門,比照工業燃煤鍋爐淘汰措施,加大完善燃煤落后設備的淘汰目錄和覆蓋度,明確淘汰期限,加快實施煤炭清潔高效技術改造進度。
3、加大對潔凈煤技術、專有裝備、產業化示范項目的政策扶持。建議工信部就潔凈煤技術、專有裝備、產業化示范項目建立國家層面專項基金,并加大已有政策扶持力度。建議國家發改委、財政部、國稅總局《環境保護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中增列“潔凈煤相關設備及產業化項目”類別。
五、關于廢舊家電拆解補貼資質的提案
提案背景:
我國作為電器電子產品生產與消費大國,實現對廢棄電器電子產品的“網絡化回收、集中化處理、規模化利用”,是當下我國大力扶持發展固廢綜合利用與建設城市礦產基地的必由之路。2012年《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基金征收使用管理辦法》發布,明確對相關處理企業按照實際完成拆解處理的廢棄電器電子產品數量給予定額補貼,以促進回收處理業“陽光規范、良性長效”發展。
每年“四機一腦”的廢棄量達數千萬臺。截至2011年底,我國“四機一腦”的社會保有量已達17.7億臺。目前全國列入基金補貼名錄的企業約有106家。
2013年12月,財政部、環境保護部、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發布的《關于完善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基金等政策的通知》(財綜[2013]110號)中提到,“為促進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的規模化、產業化、專業化發展,提升行業技術裝備水平,推動優質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企業做大做強,淘汰落后處理企業”“本通知發布前已建成但尚未納入相關省(區、市)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發展規劃的優質處理企業,可以向設區的市級環保部門申請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資格,并向財政部、環境保護部、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申請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基金補貼。”
環境保護部基本按照原來“以舊換新”政策下的省規劃范圍內的申報,“以舊換新”時的規劃是以省作為區域規劃,目前回收渠道是全國市場化,跨省回收已經是常態化。為保證行業的市場化,環保部也推出了基金補貼企業退出機制(自2014年起,各類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年實際拆解處理量低于許可處理能力的20%的,以及資源產出率低于40%的)。
提案內容:
1、落實通知精神。將發布前已建成但尚未納入相關省(區、市)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發展規劃的優質處理企業納入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基金補貼名單,給予審核。
2、真正落實退出機制。提高企業年實際拆解處理量占許可處理能力的比例,可由20%提高至40%。
3、鼓勵市場化,去行政化。通過嚴格審查、核準進入企業的條件,企業對投資自行負責。并通過有效的過程監管,推動行業的發展和產業集中度。
編輯:田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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