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國務院辦公廳發布了關于印發《〈國家環境保護“十二五”規劃〉重點工作部門分工方案》(以下簡稱《分工方案》)的通知。《分工方案》從推進污染物減排、解決突出環境問題、加強環境風險防控、完善環保公共服務體系、完善政策措施等方面做出了具體要求。
產業結構調整 推進主要污染物減排
加大結構調整力度。建立新建項目與污染減排、淘汰落后產能相銜接的審批機制。落實產能等量或減量置換制度。大力推行清潔生產和發展循環經濟?!斗止し桨浮芬筇岣咴旒?、印染、化工、冶金、建材、有色、制革等行業污染物排放標準和清潔生產評價指標。推進農業、工業、建筑、商貿服務等領域清潔生產示范。深化循環經濟示范試點,加快資源再生利用產業化,推進生產、流通、消費各環節循環經濟發展,構建覆蓋全社會的資源循環利用體系。
著力削減化學需氧量和氨氮排放量。《分工方案》要求加大重點地區水污染物減排力度。禁止在重點流域江河源頭新建有色、造紙、印染、化工、制革等項目。嚴格控制長三角、珠三角等區域的造紙、印染、制革、農藥、氮肥等行業新建單純擴大產能項目。在已富營養化的湖泊水庫和東海、渤海等易發生赤潮的沿海地區實施總氮或總磷排放總量控制。推進造紙、印染和化工等行業化學需氧量和氨氮排放總量控制,削減比例較2010年不低于10%。提升城鎮污水處理水平。推動規模化畜禽養殖污染防治。嚴格執行畜禽養殖業污染物排放標準,對養殖小區、散養密集區污染物實行統一收集和治理。全國規?;笄蒺B殖場和養殖小區配套建設固體廢物和污水貯存處理設施的比例達到50%以上。
改善水環境質量切實解決突出環境問題
嚴格保護飲用水水源地。深化重點流域水污染防治,抓好其他流域水污染防治。綜合防控海洋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堅持陸海統籌、河海兼顧,推進渤海等重點海域綜合治理。到2015年,近岸海域水質總體保持穩定,長江、黃河、珠江等河口和渤海等重點海灣的水質有所改善。加強海岸防護林建設,保護和恢復濱海濕地、紅樹林、珊瑚礁等典型海洋生態系統。在重點海域逐步增加生物、赤潮和溢油監測項目,強化海上溢油等事故應急處置。建立海洋環境監測數據共享機制。加強重點行業地下水環境監管。在地下水污染突出區域進行修復試點,重點加強華北地區地下水污染防治。開展海水入侵綜合防治示范。
加強重點領域環境風險防控 遏制重金屬污染
推進環境風險全過程管理。開展環境風險調查與評估。以排放重金屬、危險廢物、持久性有機污染物和生產使用危險化學品的企業為重點,全面調查重點環境風險源和環境敏感點,建立環境風險源數據庫。研究環境風險的產生、傳播、防控機制。開展環境污染與健康損害調查,建立環境與健康風險評估體系。
遏制重金屬污染事件高發態勢。在重金屬污染綜合防治重點區域實施重點重金屬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加強重點行業和區域重金屬污染防治。以有色金屬礦(含伴生礦)采選業、有色金屬冶煉業、鉛蓄電池制造業、皮革及其制品業、化學原料及化學制品制造業等行業為重點,加大防控力度,加快重金屬相關企業落后產能淘汰步伐。合理調整重金屬相關企業布局,逐步提高行業準入門檻,嚴格落實衛生防護距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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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進環境保護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制定國家環境功能區劃。根據不同地區主要環境功能差異,以維護環境健康、保育自然生態安全、保障食品產地環境安全等為目標,結合全國主體功能區規劃,編制國家環境功能區劃。在重點生態功能區、陸地和海洋生態環境敏感區、脆弱區等區域劃定“生態紅線”,制定不同區域的環境目標、政策和環境標準,實行分類指導、分區管理。
提高農村環境保護工作水平。開展農村飲用水水源地調查評估,推進農村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或保護范圍的劃定工作。建立和完善農村飲用水水源地環境監管體系,加大執法檢查力度。開展環境保護宣傳教育,提高農村居民水源保護意識。在有條件的地區推行城鄉供水一體化。提高農村生活污水和垃圾處理水平。
加強環境監管體系建設。完善污染減排統計、監測、考核體系。加強污染源自動監控系統建設、監督管理和運行維護。加強農村和機動車減排監管能力建設。全面推進監測、監察、宣教、統計、信息等環境保護能力標準化建設,大幅提升市縣環境基礎監管能力。
完善政策措施 落實環境責任
落實環境目標責任制。制定生態文明建設指標體系,納入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政績考核。完善綜合決策機制,完善政府負責、環保部門統一監督管理、有關部門協調配合、全社會共同參與的環境管理體系。加強法規體系建設,完善環境經濟政策。推進環境稅費改革,全面落實污染者付費原則,完善污水處理收費制度,收費標準要逐步滿足污水處理設施穩定運行和污泥無害化處置需求。改革垃圾處理費征收方式,加大征收力度,適度提高垃圾處理收費標準和財政補貼水平。建立企業環境行為信用評價制度,加大對符合環保要求和信貸原則企業和項目的信貸支持。推行政府綠色采購,逐步提高環保產品比重,研究推行環保服務政府采購。探索建立國家生態補償專項資金。研究制定實施生態補償條例。建立流域、重點生態功能區等生態補償機制。
加強科技支撐。推進國家環境保護重點實驗室、工程技術中心、野外觀測研究站等建設。大力研發污染控制、生態保護和環境風險防范的高新技術、關鍵技術、共性技術。研發氮氧化物、重金屬、持久性有機污染物、危險化學品等控制技術和適合我國國情的土壤修復、農業面源污染治理等技術。大力推動脫硫脫硝一體化、除磷脫氮一體化以及脫除重金屬等綜合控制技術研發。強化先進技術示范與推廣。
發展環保產業。大力推動以污水處理、垃圾處理、脫硫脫硝、土壤修復和環境監測為重點的裝備制造業發展,研發和示范一批新型環保材料、藥劑和環境友好型產品。推動跨行業、跨企業循環利用聯合體建設。實行環保設施運營資質許可制度,推進煙氣脫硫脫硝、城鎮污水垃圾處理、危險廢物處理處置等污染設施建設和運營的專業化、社會化、市場化進程,推行煙氣脫硫設施特許經營。制定環保產業統計標準。研究制定提升工程投融資、設計和建設、設施運營和維護、技術咨詢、清潔生產審核、產品認證和人才培訓等環境服務業水平的政策措施。
加大投入力度。把環境保護經費列入各級財政年度預算并逐步增加投入。適時增加同級環境保護能力建設經費安排。加大對中西部地區環境保護的支持力度。圍繞推進環境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和改善環境質量狀況,完善一般性轉移支付制度,加大對國家重點生態功能區、中西部地區和民族自治地方環境保護的轉移支付力度。深化“以獎促防”、“以獎促治”、“以獎代補”等政策,強化各級財政資金的引導作用。
推進環境金融產品創新,完善市場化融資機制。探索排污權抵押融資模式。推動建立財政投入與銀行貸款、社會資金的組合使用模式。鼓勵符合條件的地方融資平臺公司以直接、間接的融資方式拓寬環境保護投融資渠道。支持符合條件的環保企業發行債券或改制上市,鼓勵符合條件的環保上市公司實施再融資。探索發展環保設備設施的融資租賃業務。鼓勵多渠道建立環保產業發展基金。引導各類創業投資企業、股權投資企業、社會捐贈資金和國際援助資金增加對環境保護領域的投入。
嚴格執法監管。完善環境監察體制機制,明確執法責任和程序,提高執法效率。建立跨行政區環境執法合作機制和部門聯動執法機制。持續開展環境安全監察,消除環境安全隱患。強化承接產業轉移環境監管。開展環境法律法規執行和環境問題整改情況后督察,健全重大環境事件和污染事故責任追究制度。鼓勵設立環境保護法庭。
發揮地方人民政府積極性。積極引導全民參與。加強國際環境合作。加強與其他國家、國際組織的環境合作,積極引進國外先進的環境保護理念、管理模式、污染治理技術和資金,宣傳我國環境保護政策和進展。加大中央財政對履約工作的投入力度,探索國際資源與其他渠道資金相結合的履約資金保障機制。積極參與環境與貿易相關談判和相關規則的制定,加強環境與貿易的協調,維護我國環境權益。
編輯:朱麗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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