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 2017-01-26 10:40
來源: E20研究院
作者: 薛濤
馬上就大過節的,這個坊間俗稱“勤政部”的那條“三里河”果然名不虛傳,也不消停地咣當放了個大招,信息公開管理辦法終于落地。回想E20環境平臺三年來為了環境產業的發展,一直呼吁建設信息公開制度,包括環保信息大公開,也包括采購信息的公開,PPP當然在此是重要的一環,由此E20對此文的落地不由地點贊。這個文件從起草到落地恍惚記得有一年的時間,筆者記得有三、四次參與其中,上周剛就最后的出臺前又通過微信直接提了五點意見,現在看過去提過的建議不少都被采納了。快過節的,還是打開電腦盤點盤點,為什么會有這個辦法,希望達成什么效果,也幫助E20積極參與PPP的諸多社會資本方的會員們去迅速理解這個PPP的信息公開管理辦法出臺背后的目的。
一、通過項目機會的提前公布促進項目機會的平等參與----項目實施方案的公開
之所以希望公開實施方案,其實關鍵之處不光是方案本身,而是在公布的時間。筆者剛工作時曾長期從事世行貸款項目,這一點是從世行學習的,為了保證各會員國企業的平等機會,也避免個別企業通過提前介入項目獲得不平等的競爭機會,筆者在2015年年底討論北排低價競爭事件一文之中提到“項目發起期(籌備期)的提前公報制度”:
“在整個一個項目的籌備前期,世行一般提前一兩年以上就發布了項目總概況的公告,在世行官網一個叫Monthly Operation Summary的頁面上。這樣,潛在的世行成員國投標人就可以開始啟動項目的跟蹤工作。目前的PPP招標,很多投標人直到發公告(這里還不提很多公告隱藏在各種角落的有意為之的行為)才知道信息,帶來了與其他事先已經參與項目包裝的有內部關系的投標人的不平等。這部分,也一直是一種中國國情下投標人贏標的秘訣吧。”
現在的管理辦法里提到“實施方案要求在編制完成后十個工作日內公開”,就是希望起到類似的目的。不過,更嚴格計,由于這“十個工作日”不易被監管,筆者曾在最后時間又提出應同時強制要求在招標公告發布前不少于十個工作日前公布項目實施方案,也就是給每個潛在社會資本方充分的知曉時間,可惜未被采納。瑕不掩瑜,這樣的項目信息提前披露,便于每家企業有公平參與的機會,雖然給個別企業“運作”少了空間,但從整個行業健康發展來看確實利大于弊的。筆者曾評論有篇所謂PPP秘笈的文章《為什么你的PPP項目不靠譜》宣稱所有在庫里的項目都不靠譜,其背后其實就是“運作”項目的長期之弊,這事大家自己都是心知肚明,但是,如果PPP的未來仍然無法擺脫灰色領域的關系市場模式,我們怎么能期盼其核心目的提高公共服務效率的理想落地實現?
二、直擊地方政府支付信用的PPP支付責任全公開
每次論到PPP,大家都會動不動就說地方政府支付信用。可是,地方政府的信用不可能通過道德建設來實現吧?所謂要中央政府嚴懲地方政府違約的宣言,其實筆者覺得實際上也很難實施,所以在別人為此叫好的時候我總是潑上一小盆冷水。據筆者觀察,往往每次社會資本和政府的沖突出現的時候,都是一個巴掌拍不響的。于是這些事就會變成了婆媳矛盾一樣的家務事,就是換成老王來也理不清。因此,要想逐步解決這個問題,還是得在機制上想辦法,信息公開是其中之一。
在筆者去年參與的幾次方案論證的財政可承受力評價的評審中,看到項目沒有列全的情況屢屢出現,本質上就是地方政府想繞過這一環節,而這個環節恰恰是財政部想控制地方政府擴債沖動的重要手段。雖然現在估計有不少地方PPP的10%的天花板已破,但是天花板可以用機制再畫,這個財評做到準確卻是保障PPP良性發展的重要基礎不容有失。因此,在財政部信息公開管理辦法的征求意見稿和財政部PPP中心的約稿后,筆者在《建設統一渠道推進信息公開,促進PPP健康發展和良性競爭》一文中,重點提到:“信息公開對控制地方政府借道過度融資和提高支付信用有重要的意義。”
“目前,包括社會資本和金融機構各方,對地方政府后期的長期支付信用是否能夠得到落實是業內普遍的擔憂,這個也制約了PPP的推進,而與此對應的另一個情況是,地方政府也存在不少借道PPP過度融資,超過其合理承受能力的情況。對PPP項下地方債務的公開,一方面可以讓非正規的或者超出某地方政府支付能力的PPP融資被公開高度警示而很難繼續推進(未能公開的PPP項目或者公開中顯示程序不完整的PPP項目,或者已經PPP融資過度的地方政府,都會被無形中標示了高度風險提示的特征),一方面也可以發動社會監督政府。
為達此目的,應明確要求縣級政府公開已實施的所有PPP項目,其所確定的年度財政支付責任,和即將實施的項目和預期財政支付責任等,以及當地政府一般公共預算年度總額等重要信息,將該地方政府所有PPP項目進行歸納總結,并接受所有社會資本、金融機構和社會公眾的監督。”
在11月份的財政部PPP中心約稿談如何控制地方債務預算中,筆者再次強調“5.嚴格執行10%的地方財政可承受力評價,并即刻開展各縣市的PPP項下支付責任大調查和信息公開行動,要求各縣市上報PPP項下全部支付責任,并公示以接受社會資本監督和補充,以全面摸清各市縣政府PPP支付家底,也可避免社會資本與不具備相應支付能力的地方政府簽約PPP擴大地方債務風險。”
目前在財政部這次的信息公開管理辦法中,要求在財評報告即時公開時公布每一年度全部PPP項目支付責任情況,在這樣的要求下,如果公布的財評未包括該地方政府所簽約的其他PPP項目,社會資本方和后面的金融機構就會著急的提出疑問希望完善,逐漸在各方的制約下,保障地方政府PPP支付責任的全面公開,這個方面能夠被采納落實,著實有益于契約政府的機制建設,也減少了社會資本方的項目風險。
三、有關爭議解決的機制建設“投訴制度的建立”---由項目公司負責提出的重大糾紛的公開
一年前筆者的文章北排低價競爭事件中曾提到:“外貿部(后期的商務部)的國際招標流程,是受世亞行項目采購基本原則深入影響而建立的。其中有很多亮點值得財政部和發改委在PPP管理中學習。除了前面所述的公開制度的完備,還包括項目投訴的積極接納和處理方式。
編輯: 趙凡
目前在中國科學院生態環境研究中心攻讀博士學位,此前分別在武漢大學和北京大學光華管理學院獲得理學學士和工商管理碩士學位。
現任E20環境平臺執行合伙人和E20研究院執行院長,湖南大學兼職教授,華北水利水電大學管理與經濟學院客座教授,中科院生態環境研究中心碩士生校外導師,天津大學特聘講師,并兼任北京大學環境學院E20聯合研究院副院長,國家發改委和財政部PPP雙庫的定向邀請專家,世界銀行和亞洲開發銀行注冊專家(基礎設施與PPP方向)、國家綠色發展基金股份有限公司專家咨詢委員會專家庫專家、巴塞爾公約亞太區域中心化學品和廢物環境管理智庫專家、中國環保產業研究院特聘專家、中國環保產業協會環保產業政策與集聚區專業委員會委員。住建部指導《城鄉建設》雜志編委、《環境衛生工程》雜志編委、財政部指導《政府采購與PPP評論》雜志編委,并擔任上海城投等上市公司獨立董事。
在PPP專業領域,薛濤現任清華PPP研究中心投融資專業委員會專家委員、全國工商聯環境商會PPP專委會秘書長、中國PPP咨詢機構論壇第一屆理事會副秘書長、生態環境部環境規劃院PPP中心專家委員會委員、國家發改委國合中心PPP專家庫成員、中國青年創業導師、中央財經大學政信研究院智庫成員、中國城投網特聘專家等。
20世紀90年代初期,薛濤在中國通用技術集團負責世界銀行在中國的市政環境基礎設施項目管理,其后在該領域積累了十二年的環境領域PPP咨詢及五年市場戰略咨詢經驗,曾為美國通用電氣等多家國內外上市公司提供咨詢服務,對環境領域的投融資、產業發展和市場競合格局有著深刻理解;2014年初加入E20研究院并兼任清華大學環保產業研究中心副主任,著力于環境產業與政策研究、PPP以及企業市場戰略指導等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