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 2024-04-08 16:56
來源: 新華財經、發改委
作者: 薛濤
令
第17號
《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已經2024年1月31日第8次國家發展改革委委務會議審議通過和財政部、住房城鄉建設部、交通運輸部、水利部、中國人民銀行審簽,現予公布,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國家發展改革委主任:鄭柵潔財政部部長:藍佛安住房城鄉建設部部長:倪虹交通運輸部部長:李小鵬水利部部長:李國英中國人民銀行行長:潘功勝
2024年3月28日
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鼓勵和引導社會資本參與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建設運營,提高公共服務質量和效率,保護特許經營者合法權益,激發民間投資活力,保障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促進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交通運輸、市政工程、生態保護、環境治理、水利、能源、體育、旅游等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領域的特許經營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特許經營,是指政府采用公開競爭方式依法選擇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作為特許經營者,通過協議明確權利義務和風險分擔,約定其在一定期限和范圍內投資建設運營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并獲得收益,提供公共產品或者公共服務。
商業特許經營以及不涉及產權移交環節的公建民營、公辦民營等,不屬于本辦法所稱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特許經營。
第四條 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特許經營是基于使用者付費的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模式,政府就項目投資建設運營與社會資本開展合作,不新設行政許可。
特許經營者獲得協議約定期限內對特定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項目進行投資建設運營并取得收益的排他性權利,同時應當按照協議約定提供符合質量效率要求的公共產品或者公共服務,并依法接受監督管理。政府鼓勵并支持特許經營者提升效率、降低成本,增進社會公眾福祉,禁止無法律法規依據擅自增設行政許可事項以及通過前述擅自增設的行政許可事項向特許經營者收費,增加公共產品或者公共服務成本。禁止以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特許經營名義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
第五條 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特許經營應當堅持公開、公平、公正,保護各方信賴利益,并遵循以下原則:
(一)發揮社會資本融資、專業、技術和管理優勢,提高公共服務質量效率;
(二)轉變政府職能,強化政府與社會資本協商合作;
(三)保護社會資本合法權益,保證特許經營持續性和穩定性;
(四)兼顧經營性和公益性平衡,維護公共利益;
(五)根據風險性質以及特許經營各方風險管控能力,明確風險分擔機制并切實執行,保障項目持續穩定實施。
第六條 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特許經營應當聚焦使用者付費項目,明確收費渠道和方式,項目經營收入具備覆蓋建設投資和運營成本并獲取一定投資回報的條件,不因采取特許經營而額外新增地方財政未來支出責任。
前款所稱使用者付費,包括特許經營者直接向用戶收費,以及由政府或其依法授權機構代為向用戶收費。
第七條 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特許經營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一)在一定期限內,政府授予特許經營者投資新建或改擴建、運營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期限屆滿移交政府;
(二)在一定期限內,政府授予特許經營者投資新建或改擴建、擁有并運營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期限屆滿移交政府;
(三)在一定期限內,政府將已經建成的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項目轉讓特許經營者運營,期限屆滿移交政府;
(四)國家規定的其他方式。
禁止在建設工程完成后直接將項目移交政府,或者通過提前終止協議等方式變相逃避運營義務。
第八條 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特許經營期限應當根據行業特點、所提供公共產品或服務需求、項目生命周期、項目建設投資和運營成本、投資回收期等綜合因素確定,充分保障特許經營者合法權益。
特許經營期限原則上不超過40年,投資規模大、回報周期長的特許經營項目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適當延長,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九條 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牽頭做好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特許經營模式推進工作,加強政策指導。地方各級發展改革部門發揮綜合協調作用,嚴格把關項目實施領域、范圍、方案等,依法依規履行項目審批、核準或者備案職責,推動項目落地實施。
國務院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務院關于規范實施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新機制的要求,按照各自職責履行行業管理職能;涉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特許經營政策事項,應當送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充分征求意見并經評估與宏觀政策取向一致,未經評估論證或者經評估論證與宏觀政策取向不一致的,不應當公布實施。地方各級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能源、金融、安全監管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政府授權以及各自職責,依法開展特許經營項目相關工作。
政府及其工作部門發生的與特許經營項目相關的收入與支出應當符合有關預算的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家有關規定。各級財政部門應當嚴格執行預算管理制度,依法加強政府資金監管和地方政府債務管理,加大財會監督力度,嚴肅財經紀律。
第十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規范推進本級政府事權范圍內的特許經營項目,依法依規授權有關行業主管部門、事業單位等作為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特許經營項目實施機構(以下簡稱“實施機構”),負責特許經營項目籌備、實施及監管,并明確其授權內容和范圍。
第二章 特許經營協議訂立
編輯: 李丹
目前在中國科學院生態環境研究中心攻讀博士學位,此前分別在武漢大學和北京大學光華管理學院獲得理學學士和工商管理碩士學位。
現任E20環境平臺執行合伙人和E20研究院執行院長,北京易二零環境股份有限公司總經理,湖南大學兼職教授,沈陽工業大學環境與化學工程學院兼職教授,華北水利水電大學管理與經濟學院客座教授,中科院生態環境研究中心碩士生校外導師,天津大學特聘講師,國家發改委和財政部PPP雙庫的定向邀請專家,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城鎮水體污染治理工程技術應用中心村鎮水生態環境治理領域專家,世界銀行和亞洲開發銀行注冊專家(基礎設施與PPP方向)、國家綠色發展基金股份有限公司專家咨詢委員會專家庫專家、巴塞爾公約亞太區域中心化學品和廢物環境管理智庫專家、中國環保產業研究院特聘專家、中國環保產業協會環保產業政策與集聚區專業委員會委員、中國城市環境衛生協會垃圾焚燒專家委員會委員。住建部指導《城鄉建設》雜志編委、《環境衛生工程》雜志編委、財政部指導《政府采購與PPP評論》雜志編委,并擔任上海城投、天津創業環保、碧水源、中建環能等上市公司獨立董事。
在PPP專業領域,薛濤現任清華PPP研究中心投融資專業委員會專家委員、全國工商聯環境商會PPP專委會秘書長、中國PPP咨詢機構論壇第一屆理事會副秘書長、生態環境部環境規劃院PPP中心專家委員會委員、國家發改委國合中心PPP專家庫成員、中國青年創業導師、中央財經大學政信研究院智庫成員、中國城投網特聘專家等。
20世紀90年代初期,薛濤在中國通用技術集團負責世界銀行在中國的市政環境基礎設施項目管理,其后在該領域積累了十二年的環境領域PPP咨詢及五年市場戰略咨詢經驗,曾為美國通用電氣等多家國內外上市公司提供咨詢服務,對環境領域的投融資、產業發展和市場競合格局有著深刻理解;2014年初加入E20研究院并兼任清華大學環保產業研究中心副主任,著力于環境產業與政策研究、PPP以及企業市場戰略指導等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