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 2020-02-11 16:26
來源: 中國電力企業聯合會
作者: 王志軒
五是濕煙羽政策制定隨意性大,與法律要求相抵觸。根據《環境保護法》,省級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制定比國家排放標準要求更嚴的污染物排放標準,但也明確規定污染物排放標準要依據環境質量標準和經濟技術條件來制定。對于濕煙羽治理問題,在沒有足夠科學論證下,不能隨意給企業設定要求,且大面積實施。同時,《行政許可法》也明確規定,政府不得任意改變已經生效的行政許可,即便是為了環境保護要求變更許可,但要對企業造成的影響給予補償。更為重要的是,對企業許可的應當是規定達到的治理效果,而不是直接規定企業應當采取的具體措施。顯然,消除濕煙羽的有關規定性要求與法規要求是抵觸的。
政策建議
一是科學認識濕煙羽的基本問題。濕煙羽對環境影響的基本問題應當是可知、已知范圍的事情,現在主要的問題是要防止有些人把小問題甚至是沒有的問題用極端語言,亂扣帽子的方式放大成大問題;把個別技術問題放大成社會問題;把不確定性問題放大到既成事實的問題。
二是運行好現有環保設施,減少二次污染物的產生。值得注意的是,為達到嚴苛的氮氧化物超低排放要求,一些電廠在脫硝裝置中增加催化劑用量,提高了三氧化硫轉化率及排放;運行中增加還原劑氨噴入量,造成過量氨逃逸;機組和煙氣治理系統運行協調不好,也會造成一部分氨鹽、三氧化硫以氣溶膠態排放到空氣中形成藍色或者黃色煙羽;此外,個別電廠的脫硫塔中除霧器存在設計、制造、運行等問題,除霧效率達不到設計要求,經煙囪排入大氣時白色煙羽加濃,甚至煙囪周圍有“石膏雨”現象。但此類問題的產生屬于污染治理系統設計、運行或管理不當造成的二次污染問題,應加強對這些電廠的監管,不斷優化工藝系統。但要認識到,這些問題非濕煙羽“原生”問題,也是極個別電廠非典型問題,不宜籠統劃歸為濕煙羽問題,更不宜盲目變成普遍性、強制性的政策要求。從現有的技術和設備的基本情況看,只要按技術要求控制好氨逃逸,運行好除霧器,白色或者有色煙羽不會成為形成霧霾的原因,更不會對環境造成不可接受的影響。
三是進行評估和執法檢查。對已完成濕煙羽技改的典型電廠開展系統性評估,應考慮環境、技術和經濟等因素提出綜合性評估結論。執法檢查不僅檢查企業執行法律情況,也應檢查地方政府出臺相關要求是否符合法定要求的情況。應進一步明確地方政府制定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基本條件,防止出現不科學、損害企業合法權益的要求的情況。國家環境行政主管部門在對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備案時(環保法要求)應當發揮必要的監督作用。
四是建議對先行試點濕煙羽治理的發電企業給予適當政策補償。濕煙羽治理政策是對現有火電企業環保行政許可的變更,根據相關法律法規,應對按地方政府要求進行濕煙羽治理的發電企業給予經濟補償。在堅持依法治理污染的同時,依法維護企業的合法權益。
五是加強宣傳,提高公眾對火電廠污染物治理情況的知情度。火電行業在環保管理和污染物控制方面開展了大量工作,但成效并不為公眾所了解,在一些誤導性信息的宣傳下,很多人認為只要是電廠煙囪排放出來的(包括“白煙”)都是污染,分不清煙囪和冷水塔排放水氣的情況具有普遍性。建議有條件的火電廠實行“開放日”,鼓勵附近居民走進電廠,了解電廠環保,減少誤解。行業組織及政府部門也應加強火電廠環保成效的科普宣傳,提高公眾對火電廠污染物治理認知。
編輯: 趙凡
中國電力企業聯合會黨組成員、專職副理事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