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 2019-03-15 14:28
來源: E20供水圈層
作者: 劉保宏、毛茂喬
從以上簡單對國務院、國家發改委近五年的價格管理政策回顧中不難看到,國家一直在突出強化政府制定價格機制化,規范制定定價機制程序,強化成本監審,引入約束激勵機制,提升產品和服務質量,倡導優質優價;建立健全價格動態調整機制、上下游價格聯動機制、差別化機制、制定綠色價格政策。強化信息公開,讓更多消費者更方便更廣泛的參與過程。
也能看到2020年是很多政策意見的目標完成年,2019年無疑是落地關鍵年,對于多數地方政府和地方供水企業來說,水價機制改革距離這些目標還有很大的距離,這其中需要政府、企業和用戶共同去實現。E20環境平臺·供水圈層一直倡導優質優價,推動行業提升供水運營服務績效,聯合國內五家優秀供水企業澳門自來水、江南水務、珠海水控、廣州自來水、長沙水業編制推出的《供水服務評級指標體系(1.2版)》得到了廣泛認可,對助力供水企業提升運營服務水平提供了量化參考。
創新水價機制案例
相比近兩年剛剛完成水價調整工作的一些城市,深圳市和河北省在水價改革機制上有了一定突破,既非常符合國家政策的要求與鼓勵方向,也深度體現了供水行業的特性,較之前有了大膽的嘗試創新。具體來說反映在以下方面:
1、2017年,深圳市水價改革實施方案
在國內供水行業率先進行了水價機制改革,并且形成了一套相對科學的定價機制。
原則方面亮點:
(一)區分了基本需求和非基本需求。保障基本生活需求與推動綠色低碳發展相結合。居民基本生活需求部分用水由政府實施保障性定價,非基本需求部分更多模擬市場定價,充分體現資源的稀缺程度,推動綠色低碳發展。
(二)補償成本與優質優價相結合。水價要合理補償供水成本費用支出,保障供水企業正常運行。對供水企業提高水質增加的成本費用及時在水價上予以體現。
(三)穩定價格和動態調整相結合。對于客觀因素導致的重大成本變化,應及時調整價格,疏導價格矛盾。
(四)強化運營監管和成本監督,與鼓勵創新相結合。加強對供水企業運營效率和服務質量的考核,強化供水企業的成本和利潤約束。對供水企業創新水務管理予以價格政策支持,鼓勵開展科技惠水、智慧水務。
改革措施方面:
(一) 完善水價調節機制,設立自來水價格平衡賬戶。供水企業經監審后的凈資產收益率超過8%的部分進入平衡賬戶,當供水企業經監審后的凈資產收益率低于6%,可申請使用平衡賬戶資金進行補償,避免自來水價格頻繁調整。
(二)建立自來水價格與原水價格聯動機制。每當原水價格調整時,政府相關部門同步啟動聯動機制,及時調整自來水價格。
(三)推動減少供水中間環節。將供水企業實施抄表到戶增加的經營成本作為新增因素依法計入供水定價成本。
(四)引導供水企業提升水質,實現優質優價。支持供水企業加大水廠深度處理、管網改造等投入,不斷提升水質,逐步實現全市自來水直飲,增加的成本費用在水價上予以體現。
(五)單位用戶超計劃加價水費制度,促進節約用水。對淘汰類和限制類行業實行差別水價政策,倒逼企業轉型升級。按照“補償成本、合理收益、促進節水和公平負擔”的原則,居民生活用水按保本微利的原則制定,非居民生活用水按合理盈利的原則制定,特種用水按懲罰性原則制定。
2、2017年,河北省政府印發關于建立健全水價調整補償機制意見的通知(冀政發〔2016〕51號)
建立健全政府獎補與企業成本控制、南水北調引江水使用量相結合的水價補償機制,發揮政府調控作用,推動水價調整順利實施。
亮點體現在:
(一)合理確定終端水價。建立反映供水成本、費用、稅金和利潤的水價形成機制。科學測算南水北調中線配套工程水廠以上供水成本,嚴格核定水廠及配水管網凈配水成本,根據當地實際,依法合理確定南水北調受水區用戶終端水價。
(二)實施水價動態調整。綜合考慮物價上漲指數、用戶承受能力等因素,嚴格按照水價調整程序,合理確定調價周期。南水北調終端水價啟動一次成本監審和價格聽證,確定調價總水平、調價周期和分年度調價幅度,調價幅度一般不超過20%,2017年到2019年逐步調整到位。
(三)鼓勵供水企業挖潛增效。建立政府獎補與供水企業降耗增效掛鉤機制,凡實現降耗增效目標的供水企業,按一定比例給予獎補;未實現降耗增效目標的供水企業,減少或不予獎補。
(四)對供水企業實施定向補助。按供水企業使用南水北調引江水量,對上繳國家部分的原水費予以補助。暫定補償期限為2017-2019年,水價調整到位后不再補償。
我們看到了兩地水價機制改革的突破性成果,但放眼國內廣大城市群,絕大多數城市的水價機制改革還沒有明顯突破,近期E20研究院·供水研究中心對全國65個重點城市的水價做了集中調研分析,形成的《2018年全國65個城市(地區)水價專題報告》將于3月22日的第十七屆水業戰略論壇上跟行業見面,歡迎聯系,關注并參與。
編輯: 趙凡
E20環境平臺合伙人、E20研究院供水研究中心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