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標準
政策類型 | 指導文件,規劃文件 | 頒布日期 | 2019-01-07 |
發文單位 | 北京市生態環境局北京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 ||
文件號 | DB 11/ 1612—2019 | ||
關鍵詞 | 生活污水 污水處理設施 | ||
摘要 | 標準以改善水環境質量為核心,以“用生態的方法解決生態的問題”理念為指導,充分體現了對農村生活污水“因地制宜、鼓勵回用、生態處理、寬嚴相濟”的原則。標準規定了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控制項目和排放濃度限值,污染物控制項目包括pH值、懸浮物、五日生化需氧量、化學需氧量、氨氮、總氮、總磷、動植物油八項。針對不同規模、排入水體類別等因素分設不同濃度限值。規模劃分為500m3/d以上、50 m3/d -500 m3/d、5 m3/d -50 m3/d、5 m3/d以下四檔;排入水體類別劃分為Ⅱ類、Ⅲ類功能水體和其他水體兩類。同時,在管理要求中提出農村生活污水處理宜因地制宜,優先選用生態處理工藝,鼓勵回用,在重點地區可執行更嚴格的排放限值。標準于2019年1月10日起實施,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不再執行《水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中表2的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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