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于獎勵人民公社興修水土保持工程的規定
政策類型 | 其他政策 | 頒布日期 | |
發文單位 | 國務院 | ||
文件號 | 國農辦恢字第159號 | ||
摘要 | 為了鼓勵人民公社、生產大隊、生產隊興修水土保持工程,現在規定: (一)在原有坡耕地上修梯田、培地埂等,增加了產量的其增產部分歸參加興修的生產隊所有,由受益年算起三至五年不計征購。 (二)在荒溝修淤地壩、谷坊等新淤出的耕地其全部產量歸參加興修的生產隊所有,由受益年算起三至五年不計征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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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類型 | 其他政策 | 頒布日期 | |
發文單位 | 國務院 | ||
文件號 | 國農辦恢字第159號 | ||
摘要 | 為了鼓勵人民公社、生產大隊、生產隊興修水土保持工程,現在規定: (一)在原有坡耕地上修梯田、培地埂等,增加了產量的其增產部分歸參加興修的生產隊所有,由受益年算起三至五年不計征購。 (二)在荒溝修淤地壩、谷坊等新淤出的耕地其全部產量歸參加興修的生產隊所有,由受益年算起三至五年不計征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