訂定《臺中市未領得使用執照建筑物申請接用水電許可辦法》
政策類型 | 其他政策 | 頒布日期 | 2003-10-20 |
發文單位 | |||
文件號 | 法規字第09201652732號 | ||
摘要 |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日臺中市政府法規字第09201652732號令訂定發布全文7條;并自發布日施行第1條 本辦法依建筑法第七十三條第一項但書規定訂定之。第2條 未領得使用執照之建筑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依本辦法申請接用水、電之許可:一、因興辦公共設施所需而拆遷具整建需要且無礙都市計畫發展之建筑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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