訂定《地下水管制辦法》
政策類型 | 其他政策 | 頒布日期 | 2002-02-06 |
發文單位 | |||
文件號 | |||
摘要 | 民國91年02月06日訂定第1條 本辦法依水利法第四十七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訂定之。第2條 本辦法適用于下列地區(以下簡稱管制區):一、臺北市、高雄市、臺中市、臺南市。二、臺北縣之三重、蘆洲、五股、板橋等鄉(鎮、市)。三、屏東縣之佳冬、林邊、枋寮、新埤、新園、東港、滿州、枋山、車城、恒春等鄉(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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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類型 | 其他政策 | 頒布日期 | 2002-02-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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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民國91年02月06日訂定第1條 本辦法依水利法第四十七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訂定之。第2條 本辦法適用于下列地區(以下簡稱管制區):一、臺北市、高雄市、臺中市、臺南市。二、臺北縣之三重、蘆洲、五股、板橋等鄉(鎮、市)。三、屏東縣之佳冬、林邊、枋寮、新埤、新園、東港、滿州、枋山、車城、恒春等鄉(鎮)。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