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天津市蓄滯洪區管理條例》的決定
政策類型 | 其他政策 | 頒布日期 | 2004-11-12 |
發文單位 | 天津市人大常委會 | ||
文件號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27號 | ||
摘要 | 由天津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于2004年11月12日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2004年11月12日 天津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決定,對《天津市蓄滯洪區管理條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九條第二款修改為:“在蓄滯洪區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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