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江蘇省水利工程管理條例》的決定
政策類型 | 其他政策 | 頒布日期 | 2004-06-18 |
發文單位 | 江蘇省人大常委會 | ||
文件號 | 江蘇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59號 | ||
摘要 | 由江蘇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于2004年6月17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2004年6月18日 江蘇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決定對《江蘇省水利工程管理條例》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十六條第一款修改為:“河道、湖泊、湖蕩的開發利用必須服從防洪滯澇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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