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甘肅省水利工程設施管理保護條例》的決定
政策類型 | 其他政策 | 頒布日期 | 2004-06-04 |
發文單位 | |||
文件號 | |||
摘要 | 甘肅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決定對《甘肅省水利工程設施管理保護條例》作如下修改:一、刪去第十條。二、第十五條修改為:“在工程管理和保護范圍內的違章建筑必須拆除。違章建筑影響工程設施的檢查、維修和改建,造成經濟損失的,由違章單位或個人承擔責任,賠償損失?!比?、第十六條修改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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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類型 | 其他政策 | 頒布日期 | 2004-06-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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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甘肅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決定對《甘肅省水利工程設施管理保護條例》作如下修改:一、刪去第十條。二、第十五條修改為:“在工程管理和保護范圍內的違章建筑必須拆除。違章建筑影響工程設施的檢查、維修和改建,造成經濟損失的,由違章單位或個人承擔責任,賠償損失?!比?、第十六條修改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