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人民政府關于《吉林市松花江市區段河道環境管理暫行辦法》
政策類型 | 其他政策 | 頒布日期 | 2003-08-15 |
發文單位 | 吉林市人民政府 | ||
文件號 | 吉林市人民政府令第143號 | ||
摘要 | (2003年8月14日吉林市人民政府第8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一、第四條修改為: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是河道環境的主管部門,負責單式堤防堤肩(岸緣)欄桿及復式堤防戧臺以下清水綠帶工程沿江堤范圍內的堤坡、梯道、坡道、草坪、林木、河道灘地、水面、江濱游園等的綠化、管理、維修、養護和衛生保潔,并對占用河道、挖砂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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