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流域管理機構決定《防洪法》規定的行政處罰和行政措施權限的通知
政策類型 | 其他政策 | 頒布日期 | 1999-05-10 |
發文單位 | 水利部 | ||
文件號 | 水政法[1999]231號 | ||
摘要 | 各流域機構: 為加強長江、黃河、淮河、海河、珠江、松花江和遼河、太湖等七大流域的防洪工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以下簡稱《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以下簡稱《防洪法》)第六十四條“除本法第六十條的規定外,本章規定的行政處罰和行政措施,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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