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guān)于修改《青海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辦法》的決定
政策類型 | 其他政策 | 頒布日期 | 1998-05-29 |
發(fā)文單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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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青海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有關(guān)法律規(guī)定,決定對《青海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辦法》作如下修改: 一、刪去第二十三條第一款(一)項。即:“在山區(qū)、風沙區(qū)、草原砍挖草皮、沙生植物的,每平方米處以5-10元的罰款”。原(二)、(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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