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廣東省城市供水管理規定》的修改決定
政策類型 | 其他政策 | 頒布日期 | 1998-01-18 |
發文單位 | 廣東省人民政府 | ||
文件號 | 廣東省人民政府令第35號 | ||
摘要 | 《廣東省城市供水管理規定》(省政府1995年6月29日以粵府〔1995〕51號文發布)作如下修改: 1.第二十九條修改為:“違反本規定第二十四條,逾期不繳水費、超計劃用水加價水費者,除按規定繳交滯納金外,還可按日根據應交金額的1%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3萬元。逾期1個月不繳交者,由供水企業發出催繳通知書,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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