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廣東省飛來峽水利工程移民安置辦法》的修改決定
政策類型 | 其他政策 | 頒布日期 | 1998-01-18 |
發文單位 | 廣東省人民政府 | ||
文件號 | 廣東省人民政府令第35號 | ||
摘要 | 《廣東省飛來峽水利工程移民安置辦法》(省政府1995年9月26日以粵府〔1995〕84號文發布)的第三十七條修改為:“任何單位非法占用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由縣以上土地管理部門責令退賠,可以處以非法占用款數額30%以下的罰款;占用其他專項移民經費的,由有關部門依法給予處罰;對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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