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guān)于《廣東省東深供水工程管理辦法》的修改決定
政策類型 | 其他政策 | 頒布日期 | 1998-01-18 |
發(fā)文單位 | 廣東省人民政府 | ||
文件號 | 廣東省人民政府令第35號 | ||
摘要 | 《廣東省東深供水工程管理辦法》(省政府1994年1月18日以粵府〔1994〕10號文發(fā)布)作如下修改: 1.第三條的“省水利電力廳”改為“省水利廳”。 2.刪去第五條中:“依法查處違反本辦法有關(guān)規(guī)定的行為。” 3.第十五條第二款修改為:“東深供水河(渠)道、水庫原有的排污口,排污單位必須對污水進(jìn)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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