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關于修改《吉林省城市供水水質衛生管理辦法》的決定
政策類型 | 其他政策 | 頒布日期 | 1997-12-26 |
發文單位 | 吉林省人民政府 | ||
文件號 | 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85號 | ||
摘要 | 已經1997年12月24日省政府第63次常務會議通過 省政府決定對《吉林省城市供水水質衛生管理辦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三十九條修改為“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未經驗收合格而擅自使用的,責令其停止使用,并視情節輕重,處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二、第四十條修改為“違反本辦法第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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