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城市供水實施辦法
政策類型 | 其他政策 | 頒布日期 | 1997-11-20 |
發文單位 |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建設廳 | ||
文件號 | 新建法字[1996]7號 | ||
摘要 | 修改內容:1、刪除本辦法第十六條第一款和第十八條;第二十條修訂為“……屬非經營活動的,公民處以200元以下的罰款,法人和其他組織處1000元以下的罰款;屬經營活動有違法所得的,處違法所得3倍的罰款,最高不得超過3萬元,無違法所得的,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2、刪除第二十條第二款中“還可給予停止供水的處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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