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市征收和使用水利灌溉補償費和被征、占水工程賠償費的若干規定
政策類型 | 其他政策 | 頒布日期 | 1993-08-26 |
發文單位 | 廈門市人民政府 | ||
文件號 | 廈府[1993]綜271號 | ||
摘要 | 第一條 為加強水利灌溉設施的建設,確保農業生產的正常運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和《福建省水法實施辦法》,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訂本規定。 第二條 征用土地,建設單位應按每畝550元交納水利灌溉補償費。 水利灌溉補償費由市、縣(區)、鎮財政部門和村民委員會分別按100元、150元、50元、2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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