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水利工程供水水費和堤防維護費征收使用管理辦法
政策類型 | 其他政策 | 頒布日期 | 1991-11-23 |
發文單位 | |||
文件號 | |||
摘要 | 2002年4月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19號修改,修改內容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 將第二部分堤防維護費中的征收標準修改為: (二)征收標準。堤防維護費按納費單位及個人應納流轉稅(產品稅、增值稅、營業稅)稅額的百分之一計征。鄉鎮企業按當年實現利潤的百分之一計征。 為加強本市水利工程、堤防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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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類型 | 其他政策 | 頒布日期 | 1991-11-23 |
發文單位 | |||
文件號 | |||
摘要 | 2002年4月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19號修改,修改內容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 將第二部分堤防維護費中的征收標準修改為: (二)征收標準。堤防維護費按納費單位及個人應納流轉稅(產品稅、增值稅、營業稅)稅額的百分之一計征。鄉鎮企業按當年實現利潤的百分之一計征。 為加強本市水利工程、堤防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