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資源管理職能必須與水業市場監管職能分離
傅濤;張悅
水資源的國家所有屬性和水資源的戰略資源高度,決定了水資源的重要性和高層次性。水資源管理的主要內容是國家對水資源的調配和體系規劃,它與國家的發展戰略、經濟結構、區域經濟總體規劃直接關聯。核心手段是調控,需要從國家和流域的角度來統籌考慮。是關系到國家綜合調控部門、經濟發展部門、水利部門、建設部門、環境保護部門、農業和林業部門的綜合性業務。
水資源進入城市后的核心屬性是商品或生產原料。而城市作為在國家水資源總量的限制性規劃下的使用單位,資源管理的屬性已經極大的弱化,城市角色核心的任務是在水資源限制的范圍內,最為集約而有效地使用有限的水資源以滿足城市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在水業服務逐步由政府和企業協同提供的市場化背景下,政府還要承擔公眾利益的代表角色,在水業市場監管上承擔明確的監管責任。
一般而言,科學的一體化管理可以減少政府管理的協調成本,是政府提高管理效率的手段,但是,水所涉及的開發使用領域卻不能與水資源管理的業務進行簡單合并進行統一管理。因為水資源管理和水的市場監管,是政府職責的兩個差別很大的不同層面:
一是在實施主體上不同。水資源管理的實施主體是國家(或流域)水資源管理部門;水業市場監管的實施主體主要是城市公共產品市場監管部門。
二是在實施層次上不同。水資源管理的實施層次國家和流域層次;水業市場監管的實施層次城市和區域。
三是在主要責任上不同。水資源管理的責任是水資源的合理調配、保障可持續利用;水業市場監管的責任是建立并維護公平的市場秩序、確保公眾利益和公共安全。
四是在利益代表上不同。水資源管理代表國家的資源利益;水業市場監管主要是代表公眾消費者的利益。
五是管理對象不同。水資源管理以包括城市、工業在內的各種需水單元為對象;水業市場監管則以各種提供水業服務與經營的市場化主體為對象。
六是手段和內容不同。水資源管理的管理手段是水資源規劃和水工程調度,實現流域、區域間的水資源調配,以及相關行業、城市所需水源的優化配置;水業市場監管的主要內容是市場準入、服務與質量監管以及成本與價格的管制。
當今社會經濟活動的趨勢是日趨綜合。水作為關系中國發展和生存的戰略性資源,其開發利用所涉及的領域和范圍極其寬廣,在管理上,不可能以計劃體制的“條條”思路來對“水”進行統一管理。市場體制下,水的管理思路是以功能為基準進行管理職能的劃分,因此需要政府有關部門在系統分工下,協調管理。不是業務管理的“對象”的簡單合并,而是業務性質、政府責任、管理層次的有機結合。
相同對象而不同管理類型的政府職責如果盲目合并,會帶來低效和責任不清。另一方面,對同一對象但不同責任的分權管理也是民主管理體制的基本形式,是制約資源管理中權力尋租等腐敗行為的有力手段。因此,《水法》在強調“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水資源的統一管理和監督工作。”的同時,進一步明確提出“國務院 事實上,政企不分的一體化的“條條”管理難以實現高效,早已被多年實踐所證明,并被社會所共知。電力、電信、水利等諸多行業的多年實踐證明,以行業統管為特征的“一條龍”管理并不是實現高效的可行手段。
在目前的水資源管理體制之下,需要切斷水資源管理職能與水的市場管理職能的利益關聯,防止部門權力利益化,否則必將導致水業市場化改革的倒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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