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許經營制和特許經營權的關系
論文類型 | 運營與管理 | 發表日期 | 2004-06-01 |
來源 | 《中國建設報/中國水業》第58期 | ||
作者 | 張軍 | ||
摘要 | 張軍 市政公用事業特許經營制是國家為管理、規范某些特殊經營活動而設立的一種制度,特許經營權是根據特許經營制度授于某些經濟實體的一種經營權利,二者是即有聯系又有區別。只有深刻認識二者關系,才能抓住特許經營權問題實質,運用好供水行業特許經營權,促進供水事業的改革和發展。 特 ... |
張軍
市政公用事業特許經營制是國家為管理、規范某些特殊經營活動而設立的一種制度,特許經營權是根據特許經營制度授于某些經濟實體的一種經營權利,二者是即有聯系又有區別。只有深刻認識二者關系,才能抓住特許經營權問題實質,運用好供水行業特許經營權,促進供水事業的改革和發展。
特性經營權隨特許經營制度的變化而變化。
從過去的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過渡是一系列經濟體制、政治體制、法律體制的創新過程。對政府的要求是由集行政職能和經濟職能于一身的無限權力主體,轉變為以服務為主的有限的權力主體。對企業的要求是由沒有獨立權利的、權責分開的計劃生產車間,轉變為權、責、利緊密結合的獨立的經濟主體。調整這些新的生產關系的政治制度和法律制度必須經過重建過程。這一重建過程是一系列的磨合、探索、調整過程。特別是政府如何對公用事業的實現干預不參預、管理不經營、協調不限制的界限問題、力度問題,不可能一次就認識清楚,一次就調整完備。特性經營制度的不斷建立和不斷完善是必然的、客觀存在的。對特許經營權管理的變化也是正常的。
第一,制度是社會上大多數人承認并要求確立的行為規范,如果只是少數人認可并要求的只能是行為準則,如果只是個別人認可并要求的只能是思潮。但是隨著對市場規律認識的深化,從思潮--準則--制度是也是變化的。特別是在向市場經濟的轉變過程中,制度創新比技術創新具有更重要的意義。
第二,制度會產生交易費用,只有在一種制度形成的交易費用低于制度帶來收益時,制度才是可行的。如果特許經營制度只給投資者帶來利潤,沒有給群眾帶來福利和收益,群眾就不會支持改革,這時制度就要改進。由于制度的改進和變化,從而特許經營權也要改進和變化。因此供水特許經營權在可以預見的期限內是有效。如果可預見的期限內各種利益矛盾較大,或者對客觀條件要求較高,而客觀條件不確定的因素較多時,則應適當改變特性經營權的授權期,可采取"長期經營分次授權"的方式,或"長期授權分次改進"的方式,在事前約定特性經營授權的內容是可變的。
特許經營制在對特許經營權規范管理的同時,必須對特許經營權的合法權益給以必要的保護。
城市供水資產的專用性和沉淀性,使該種資產不能隨時變現,專用性越強變現難度越大,沉淀時間越長風險越大。在市場條件下政府和企業的理性博弈中,要保證雙方的理性行為,首先是有政府的理性行為,才有企業的理性行為。只要企業是理性經營,才會有社會福利最大化。如果政府理性招商引資,不是"先招商后卡扣",不是"先引資后瓜分",那么就必須建立一套對企業合法權利的具體保護制度。在公用事業的投資談判和授權中,雖然有些條款可以在特許經營權合同中給以明確,但是這種僅僅是合同明確是不夠的。只是在授權方和被授權方之間的范圍內知道,往往廣大第三方并不知道,執行起來也就困難,而公共事業一定是廣大群眾的事情,群眾有知情權和咨詢權,公告于天下之事才能得到天下之支持。其次在日常的經營工作中,政府人員會涉及到有關具體管理問題,制度不明確可能給有關人員帶來尋租的機會。而作為一種公共制度實行公開化、明確化,有利于公平操作。目前可以用各地城市供水實施細則的方式來明確。
特許經營制度對政府行使的權利要進行規范要求。
政府主管部門是執行特許經營權的主體,其對特許經營產品和服務的監督檢查是十分必要的。但對其自己的監督約束也是必要的。在某些政府部門具有行政管理和經濟管理兩項職能的條件下,不但尋租的機會多,而且對個別人的"不作為"、"亂作為"難以確認。雖然建設部頒布的《市政公用事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的第十三條進行了規定,但實現具體操作還有許多方面的要深入研究、詳細規定。《市政公用事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的出臺是市政公用事業特性經營制走向制度化、規范化的重要表現,隨著改革開放實踐的檢驗,會不斷豐富和發展這一門管理科學,并促進城市供水事業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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