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欠水費的法律對策
論文類型 | 基礎研究 | 發表日期 | 2003-07-01 |
來源 | 《中國建設報/中國水業》第37期 | ||
作者 | 劉忠建 | ||
摘要 | 劉忠建 破產企業破產時,作為一般債權人的自來水公司,欠收的水費往往成為永遠收不回來的死帳。怎樣解決這個問題呢?最高人民法院于2002年8月1日公布的《關于審理企業破產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對此有比較明確的辦法。 在實際工作中,由于地方保護主義作祟,一些地方政府支持、縱容一些用戶假破產 ... |
劉忠建
破產企業破產時,作為一般債權人的自來水公司,欠收的水費往往成為永遠收不回來的死帳。怎樣解決這個問題呢?最高人民法院于2002年8月1日公布的《關于審理企業破產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對此有比較明確的辦法。
在實際工作中,由于地方保護主義作祟,一些地方政府支持、縱容一些用戶假破產,真逃債。比如有的破產企業,事先經過改制成立新企業,基本上還是以前企業的人員和原來的廠房,生產與原來一樣的產品,待自來水公司收費人員去收費時,原來的企業已破產,新企業又不存在欠費!在此情況下,欠收的水費便成了死賬。
還有一種情況必須引起重視,欠費企業在改制過程中,把優良資產出售給其它法人,失去優良資產后的原企業雖承認所欠水費,而實際上其償還能力因優良資產的出售而喪失。
之所以出現這幾種情況,主要是一些地方政府負責國企改革的管理部門,沒有依破產法辦事,沒有在破產前通知破產企業相關的債權人,致使相關的手續無法交接,從而造成水費流失。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2年8月1日發布《關于審理企業破產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該《規定》于2002年9月1日實施,為解決破產逃債問題提供了法律武器。針對屢有發生的企業借破產之機逃避債務的現象,《關于審理企業破產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進一步規范了各級法院審理企業破產案件的程序?!兑幎ā饭?06條,涉及企業破產案件審理中常見的14個問題。除關于破產債權和破產財產兩個問題的內容屬于對實體法的解釋外,其余各項均屬于對程序法的解釋,包括案件管轄、破產申請與受理、債權申報、破產和解與破產企業整頓、破產宣告、債權人會議、破產財產的變現與分配、破產終結等?!兑幎ā烦龔陌讣芾磉@個源頭上制止破產逃債行為外,還規定在“發現企業有財產下落不明的,應將有關涉嫌犯罪的情況和材料,移送有關國家機關”,以進一步防止債務人借申請破產進行逃債或逃避刑事責任追究。
在供水實際工作中,往往會遇到這樣的情況,用戶不能按時繳納水費時,主動到自來水公司說好話,要求繳納水費寬限一段時間,懇請不采取停水措施,拍胸頓足,信誓旦旦地保證多少時間內一定繳清水費,這種保證或口頭承諾,或一般性書面保證,沒有多大約束力,因而在實際中經常出現言而無信的欠帳者。運用擔保措施,不失為解決這個問題的好辦法。既給那些確實有困難,一時難以繳清水費而又不能停水的用戶一定的體諒,又確保了自來水公司的債權不受損失。
債務人(用戶)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下列財產的占有,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
a.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著物;
b.抵押人所有的機器、交通運輸工具和其他財產;
c.抵押人依法有權處分的國有的土地使用權、房屋和其他地上定著物;
d.抵押人依法有權處分的國有的機器、交通運輸工具和其他財產;
e.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財產。
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規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以上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為抵押物。
此外,還可讓債務人(用戶)或者第三人用其動產移交債權人(自來水公司)占有,將該動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自來水公司)有權依照擔保法規定,以該動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動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另外,權利質押也應引起重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自來水公司可以讓用戶用其下列權利進行質押:
a.匯票、支票、本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
b.依法可以轉讓的股份、股票;
c.依法可以轉讓的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中的財產權;
d.依法可以質押的其他權利。
以載明兌現或者提貨日期的匯票、支票、本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出質的,匯票、支票、本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兌現或者提貨日期先于債務履行期的,質權人(自來水公司)可以在債務履行期屆滿前兌現或者提貨,并與出質人(用戶)協議將兌現的價款或者提取的貨物用于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或者向與出質人約定的第三人提存。股票出質后,不得轉讓,但經出質人與質權人協商同意的可以轉讓。出質人轉讓股票所得的價款應當向質權人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或者向與質權人約定的第三人提存。擔保措施的采用,可有效防止無誠信用戶采取軟磨硬拖手段拖欠水旨費的行為。
最后,還可借助行政強制措施清收水費。例如,1995年8月13日,湖北省人民政府頒布的《湖北省城市供水管理實施辦法》第六章第二十六條規定:“未按規定繳納水費的,責令補交水費,并按日加收水費1‰滯納金。”對這種欠費行為,“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并可處以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罰款;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可以給予行政處分?!钡谌粭l還規定:“被處罰的單位和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請復議或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庇纱丝煽闯?,爭取供水行政主管部門的支持,借助行政強制措施來清收水費,也是有效的辦法之一。供水行政主管部門能直接解決更好,若不能解決就可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大大減少了司法程序,提高了工作效率。
當然,在實際操作中,還會遇到一些困難,諸如地方政府的干預、地方保護主義的作崇、一些用戶法制觀念的淡薄等,我們必須相信:社會主義法制正在健全和完善,只有我們充分利用法律武器,供水企業的合法權益就一定會逐步得到保障!劉忠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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