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BOT項目相關的基本概念
論文類型 | 政策與市場 | 發表日期 | 2002-09-01 |
來源 | 《中國建設報/中國水業》第16期 | ||
作者 | 佚名 | ||
摘要 | 大岳咨詢有限公司 在討論基礎設施投融資時,人們總要談到BOT,BOT已經成為基礎設施融資的主要方式之一。由于人們對BOT概念的理解不同,探討和實施BOT的效率非常低,而且經常引起誤解。經常與BOT概念混淆的有“準BOT”(這是作者暫時定義的概念)和法人招標,除此之外在基礎設施融資領域還經常會見到PPP、TOT ... |
大岳咨詢有限公司
在討論基礎設施投融資時,人們總要談到BOT,BOT已經成為基礎設施融資的主要方式之一。由于人們對BOT概念的理解不同,探討和實施BOT的效率非常低,而且經常引起誤解。經常與BOT概念混淆的有“準BOT”(這是作者暫時定義的概念)和法人招標,除此之外在基礎設施融資領域還經常會見到PPP、TOT等概念,這里介紹一下這些概念之間的區別。順便說一句,對這些概念的解釋是根據大岳咨詢公司在項目實踐中對這些概念的理解進行的,可能有些內容需要商榷。
1 BOT
BOT是英文建設-運營-移交的縮寫。在國際融資領域BOT不僅僅包含了建設、運營和移交的過程,更主要的是項目融資的一種方式,具有有限追索的特性。
所謂項目融資是指以項目本身信用為基礎的融資,項目融資是與企業融資相對應的。通過項目融資方式融資時,銀行只能依靠項目資產或項目的收入回收貸款本金和利息。在這種融資方式中,銀行承擔的風險較企業融資大得多,如果項目失敗了銀行可能無法收回貸款本息,因此項目結果往往比較復雜。為了實現這種復雜的結構,需要做大量前期工作,前期費用較高。
上述所說的只能依靠項目資產或項目收入回收本金和利息就是無追索權的概念。在實際BOT項目運作過程中,政府或項目公司的股東都或多或少地為項目提供一定程度的支持,銀行對政府或項目公司股東的追索只限于這種支持的程度,而不能無限的追索,因此項目融資經常是有限追索權的融資。
由于BOT項目具有有效追索的特性,BOT項目的債務不計入項目公司股東的資產負債表,這樣項目公司股東可以為更多項目籌集建設資金,所以收到了股本投標人的歡迎而被廣泛應用。
2 準BOT
近年來,各級政府部門委托國內機構投資建設了很多“BOT”項目。從本質上講,這些“BOT”項目都不是國際融資領域里所說的BOT項目,因為這些項目都只有建設-運營-移交的過程,而不具備有限追索的特性。因此我建議將這種方式“準BOT”。這種區分將有助于業內的溝通和交流(尤其是國際交流),提高BOT項目的運作效率。
我們可以認為這種“準BOT”比BOT有較大的外延,或者說包括了BOT方式。客觀地講,準BOT是一種創新,比較適合國情。為了安排有限追索權,使BOT項目的前期費用較高,只有規模較大的項目才適合做BOT。準BOT回避了有限追索權問題,簡化了項目結構,適合中小項目的融資。而且,多數國內銀行沒有有限追索融資的經驗和規定,實施準BOT方式是目前國內資本市場條件下的選擇之一。
由于準BOT不具備有限追索的特性,有時項目貸款就是股東貸款,因此項目貸款需要計入項目公司股東的資產負債表,限制了股東為其它項目融資的能力。
3 法人招標
法人招標是近年流傳很廣的概念,其含義有待明確。一般來說,法人招標是指通過招標方式選擇項目法人(即股東)。如果BOT項目或準BOT項目的項目公司的股東是通過招標方式選擇的,那么這種項目也叫做法人招標。法人招標不限于BOT招標和準BOT招標,在很多情況下對法人招標選定的股東并不特別規定項目期限,不需要在項目期末移交項目設施,它只是基礎設施產業化的重要工具之一。
法人招標把招標方式引入融資活動,是把市場機制引進了融資領域。招標的結果將使市場化后公共產品的價格降低,使城市居民受益。招標還可以增加融資過程的透明度,避免融資活動中的道德問題。法人招標將成為大型公共項目融資的主要方式。
并不是所有的項目都適合法人招標,規模較小的項目在融資時可以通過議標方式引進市場機制,這樣可以節約前期費用。當然,議標無法到達使公共產品價格最低的目的。從理論上講,是招標還是議標應該比較時間節約和前期費用節約(包括投標人前期費用節約)與公共產品價格增加的水平,哪種方式對政府有利就選擇哪種方式。
4 PPP
PPP是英文Private-Public-Project的縮寫,是指政府公共部門和私人部門合作完成基礎設施的投資和建設,滿足城市對基礎設施的需求。很多基礎設施具有公益性,如果不進行整合,不具有投資價值,很難利用私人資本建設。PPP方式將這些不具有商業投資價值的項目商業化,在項目運營過程中,私人機構將可以收回投資并賺取利潤,同時政府為項目付出的代價最小。
在發達國家PPP的應用范圍很廣泛,即可以用于基礎設施的投資建設(如水廠、電廠),也可以用于很多非盈利設施的建設(如監獄、學校等)。北京正在準備通過法人招標方式建設六個奧運場館,我們認為PPP是一種極好的方式。奧運場館很難靠自身平衡資金,需要政府以適當的方式進行投入,以使項目可以商業運作。同樣,北京正準備大規模建設城市鐵路,PPP同樣是最有效的方式。
PPP方式的優點在于將市場機制引進了基礎設施的投融資。不是所有城市基礎設施項目都是可以商業化的,應該說大多數基礎設施是不能商業化的。政府不能認為通過市場機制運作基礎設施項目等于政府全部退出投資領域,在基礎設施市場化過程中,政府將不得不繼續向基礎設施投入一定的資金。對政府來說,在PPP項目中的投入要小于傳統方式的投入,兩者之間的差值是政府采用PPP方式的收益。
5 轉讓經營權
國內一般稱出售現有基礎設施為轉讓經營權,或稱TOT。實際上,在這一領域有很多概念非常模糊,不僅如此,在法律上很多問題還沒有解決。因此,國內多數實踐中的TOT項目都缺少規范性和合法性。
很多地方政府在轉讓經營權時都不希望轉讓產權,也就是說轉讓后政府仍然是項目設施的所有者。如果在TOT項目中,基礎設施的產權沒有轉移,那么經營權受讓人得到的是什么呢?可能有兩種,一種是租賃權,一種是委托經營權,相應的財務和法律處理是有差別的。
我建議嚴格區分TOT和委托經營的區別,可以把伴隨產權轉移的“轉讓經營權”叫TOT。TOT是基礎設施企業購并的方式之一,在TOT項目中投資人也需要使用財務杠桿,在融資時可以采用項目融資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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