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OT的構架與風險
論文類型 | 政策與市場 | 發表日期 | 2002-01-01 |
來源 | 《中國建設報/中國水業》第2期 | ||
作者 | 章政 | ||
摘要 | 章政 目前,鼓勵民間資本采用BOT方式參與建造包括供水、排水設施在內的基礎設施的討論比較多,呼聲比較高,有些投資者也已經悄悄“試水”。但是,BOT運作方式對法律環境、投融資體制的要求十分嚴格,專業性很強,前期運作費用相當高,不確定性帶來的風險非一般的買賣合同或投資方式可比擬。 ... |
章政
目前,鼓勵民間資本采用BOT方式參與建造包括供水、排水設施在內的基礎設施的討論比較多,呼聲比較高,有些投資者也已經悄悄“試水”。但是,BOT運作方式對法律環境、投融資體制的要求十分嚴格,專業性很強,前期運作費用相當高,不確定性帶來的風險非一般的買賣合同或投資方式可比擬。
BOT作為項目融資的一種方式,是國際經濟合作發展到一定階段的產物。BOT是三個英文單詞的縮寫,即Build——Operat——Transfer(建設——運營——移交)或者Build----Own----Transfer(建設——擁有——移交)。
BOT的一般涵義是:政府通過特許權協議,在規定的特許期內,將基礎設施項目的特許權授予外國私人投資者(即特許權項目公司),由項目公司負責該項目的投融資、建設、運營和維護。在特許期內,項目公司擁有特許項目的所有權和經營權,特許期滿后,項目公司將特許項目的資產無償移交給政府。
實施一個BOT項目,將涉及到眾多的參與者,包括政府、發起人或股東、代理人、貸款人、保險人、運營商、承包商、供應商等,這些參與者都與項目公司形成一種雙邊協議關系,他們之間既有利益關系,又有利害沖突。
我國在八十年代中期即有過BOT投資方式的實踐,1984年興建了我國第一個BOT基礎設施項目——廣東沙角B電廠。從1995年開始,國家正式組織BOT項目試點,并先后批準興建了廣西來賓B電廠、湖南長沙電廠A廠、四川成都水廠等項目。從總體上看,我國國際項目融資運用范圍過于狹窄,成功率低,發展緩慢。國際項目融資技術復雜,程序繁瑣,要求較高。典型的BOT項目要經過以下幾個階段:項目的確定、招標、中標、開發、建設、運營、移交。
目前,我國還沒有一部專門的關于BOT項目確定和實施的法律或行政規章。根據國務院有關部門的現行規定和已有的BOT項目試點情況,我國的BOT項目主要是指,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副省級城市人民政府以及地方政府或國務院有關部門授權的國有獨資公司或者公用事業單位,通過特許協議,準許境外投資者依據中國有關外商投資企業的法律、行政法規成立的項目公司,在規定的項目期限內,承擔項目的投融資、建設、運營和維護,并在項目期滿后,將項目設施及權益無償移交給地方政府或者授權機構。在我國興建BOT項目必須是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交通、能源、城市供排水等基礎設施項目。
從目前的實踐來看,我國國際項目融資存在下列問題有待解決:
——法制環境 采用國際項目融資方式涉及眾多當事,而他們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是通過一系列嚴謹的合同或協議來確定的。這要求項目所在地有完備的法規和制度保證合同的執行。1997年4月16日國家計委、國家外匯管理局發布的《境外進行項目融資管理暫行辦法》表明我國開始對項目融資加以規范,但不夠完善。
——外匯管制問題
——信用問題 項目融資方式既無政府擔保,也無金融機構擔保,全憑項目本身的前景及項目公司的資信。我國具有良好信用等級的投資機構不多,這使得項目的可行性大打折扣,或因此導致融資成本上升。
——由于項目融資方式大多用于基礎產業,盡管該方式無須政府擔保,我國基礎產業的產品與服務價格長期偏低,因此需要政府在產品與服務價格上給予支持或承諾,按照市場狀況制定價格。
上述問題,是兩三年前比較權威的教科書上所列舉的,除外匯管制外,內資采用BOT項目融資方式興建基礎設施同樣存在。
坦率地說,上面所提及的法制環境問題、信用問題、價格問題并沒有得到根本性的解決,政府管理部門也還尚未出臺配套的支持舉措,外商投資采用BOT方式的也很少見。因此,實現BOT還是謹慎為好。
論文搜索
月熱點論文
論文投稿
很多時候您的文章總是無緣變成鉛字。研究做到關鍵時,試驗有了起色時,是不是想和同行探討一下,工作中有了心得,您是不是很想與人分享,那么不要只是默默工作了,寫下來吧!投稿時,請以附件形式發至 paper@h2o-china.com ,請注明論文投稿。一旦采用,我們會為您增加100枚金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