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種適合我國小城鎮污水處理廠的建設方式——BOT方式的探討
楊萬東 劉宏遠
(浙江大學博士后流動站) (浙江工業大學建工學院)
徐錫彪 汪大翚
(嘉興大禹環境工程公司) (浙江大學環資學院)
摘 要:介紹了我國現有小城鎮污水處理廠的現狀,BOT的基本概念,在此基礎上,提出了BOT方式組建我國城鎮污水處理廠的新模式。
關鍵詞: 小城鎮、污水處理廠、建設、運營、轉移
plant of the developing town in our country
——the approaching of the BOT model
Yang Wandong Liu Hongyuang
(Post-doctoral Station, zhejiang University) (College of Architecture, Zhejiang Industry University)
Xu Xibiao Wang Dahui
(Jiaxing Dayu Environmental Engineering Company) (College of Environment & Resource Sciences)
Abstract: The nowadays situation of the wastewater treatment plant of the developing town in our country and the basic concept of the BOT model is introduced in this paper, then the new build-operate-transfer model for wastewater treatment plant of the developing town in our country is given.
Keywords: developing town, wastewater treatment plant, build, operate, transfer.
0. 概述
隨著國民經濟的飛速發展,城市建設進程的加快,我國小城鎮的發展十分迅速。其主要表現在城鎮規模的不斷擴大和城市經濟建設的迅猛發展。城鎮規模的擴大使得城鎮人口越來越多,城鎮經濟的發展會使城鎮內的工業企業規模擴大、數量增加,由此帶來的我國小城鎮的環境問題已不容樂觀。雖然我國在過去十年對環境問題十分重視,已建立了相應的法律、法規,而且有相當一部分城鎮其污水處理廠已經建成或開始建設,但是,由于我國小城鎮有其特殊性,如城鎮數量多,規模大小相差較大,市政基礎建設資金嚴重不足,城鎮建設依靠當地政府等,使得城鎮的環保投資已成為城鎮建設發展的關鍵。我國“八·五”、“九·五”期間已經針對我國小城鎮污水的特點做了大量的研究,且取得了很多成就,但投資省、效率高的處理工藝對小城鎮污水處理廠仍然不能從根本上解決問題;已經投資建成的部分小城鎮污水處理廠由于日常運行費用的重負不得不經常停運;對于眾多正在起步發展的小城鎮,效率再高的處理工藝也需要一定資金來建設、運營污水處理廠。
目前,我國小城鎮污水處理廠一方面根據國家政策、城鎮發展的需要必須建設,另一方面其自身存在的特點又使得其建設存在諸多問題。本文就我國小城鎮污水處理廠采用BOT方式建設進行研究和探索。
1. 關于BOT
1.1 BOT的基本理論
世界上基礎設施建設私有化的概念出現在十八世紀[1],但真正概念的BOT形式是在二十世紀七十年代的中國香港形成的,而且第一個以BOT方式運作的項目是香港的十字港隧道[2]。
盡管目前世界上采用BOT形式建設基礎設施時,操作及具體實施有很大差異,但是關于BOT的一些基礎原理和構想都是相同的[3]。
BOT從原理上講非常簡單,BOT代表的是Build-Operate-Transfer,即建設—運營—轉讓,這是一種直接吸收私營企業資金和技術(包括外方企業)的方式,用以建設、運營和轉讓給公用部門的基礎設施計劃,并據此組織這個項目,政府授權給下屬公用專業公司,邀請私營企業投標,經過談判簽訂專營合同,經政府批準,某企業獲得特許權,籌措資金,在項目所在地成立專營公司,設計并建設該項目,運營該項目一定的期限(通常20~50年),并獲取一定效益,最后在特許期結束時,將該項目無償轉讓當地政府運營。
采用這種形式操作的項目即為BOT方式的項目。BOT最本質的特點是使私營企業資金用于公用基礎設施建設。為了更好吸引私營企業資金,目前還有一種B-O-O方式,即Build-Own-Operate,在該方案中,專營公司有無限期的運行特許權。因此,不同的BOT結構,用在不同項目中,其意義各不相同。
事實上,根據財務評估可以得出,一般超過30年專營期的話,每延長一年收益對整個投資回報的效果差不多是負的,一個30年的BOT項目與一個延長的BOO項目之間的差別并不大,據此看來,國際上通用即為BOT方式。
在BOT項目中,最重要是資金的融資方式、風險的分擔、資金的結構、回報率的確認以及政府與專營公司各自的地位等因素。BOT方式不僅是一個融資的協議,而且還是一個長期專業化的協議。在協議的基礎上,公私雙方建立起伙伴關系,并向公眾提供經濟、高效的服務。
1.2 BOT項目的構成
BOT項目方案取決于一整套有關的雙邊協議,關鍵是政府與專營公司雙方都滿意的專營合同。
國際、國內的BOT項目多為吸引國外投資,因此,雙邊協議的主體——專營公司是投資者根據股東協議組成的財團公司,項目成立后應在當地國家注過冊。依照國際慣例,BOT項目的組織結構主要由一系列的協議、合約、合同構成,如總承包商與分包商的土建、安裝合同,與專業設計院的設計合同,財團內部的股東協議、財團與金融方面(銀行貸款聯合方)的債務協議、保險協議以及相應附加條款等等。圖1為BOT項目的合約結構圖。
值得指出的是,圖1中BOT項目的重要協議為專營協議和銷售合同。專營協議是確保專營公司在政府授權上合法地經營、參與公用事業,而銷售合同則是專營公司獲得效益的決定因素。目前,由于建設項目具體內容的不同,BOT項目的合同內容千差萬別,但對于同一領域內的BOT項目,一般可采用相應的投資模式、建設模式和運行管理模式。因此,針對小城鎮的特點,研究我國小城鎮污水處理廠的BOT方式就具有重大的理論和實際應用價值。
2. BOT方式組建小城鎮污水處理廠的探討
2.1 我國小城鎮污水處理廠的特點
小城鎮一般是指介于鄉村和大城市之間的縣、縣級市所在地、發展起來的鄉村集鎮等。從應用意義上講,小城鎮并沒有嚴格概念性的劃分,具有相對的地區意義,只是為了從總體上有一個要領的稱謂。在某一地區稱之為小城鎮,可能到另一地區按其規模就會成為大城市,因此,前所述及,我國小城鎮的一個很大特點就是規模大小不盡相同。小城鎮的發展多是依靠本地的自身優勢,強調經濟利益發展的同時勢必影響市政基礎設施的投入,即使有一定投入,由于環保設施缺少直接的經濟效益,其運行管理也制約著小城鎮污水處理廠的正常運轉,這已經成為目前我國小城鎮污水處理廠不可爭辯的事實。
2.2 BOT方式組建小城鎮污水處理廠
2.2.1 BOT方式的應用
BOT方式組建小城鎮污水處理廠可以解決目前我國小城鎮污水處理廠所面臨兩個最重要的難題,一是小城鎮污水處理廠的建設資金問題,另一個是小城鎮污水處理廠的運行管理問題。由于BOT方式是專營公司出資建設污水廠,這樣從根本上解決了小城鎮污水處理廠的建設資金問題。專營公司從切身利益出發,必須使所建的污水處理廠處于良好的運行狀態,否則其經濟問題將面臨危機,因此,建成的小城鎮污水處理廠亦不存在運行管理問題。
因此,從理論和實際應用角度,BOT方式建設小城鎮污水處理廠是較為合適的。
BOT方式在應用到小城鎮污水處理廠過程中,必須充分考慮其實際面臨的問題。由于小城鎮污水處理廠的投資、建設規模較小,因此,專營公司組建時從實際出發,在投資模式、建設模式以及運營管理模式等方面著手,建立適合自己特點的BOT方式,具體為:
1. 投資模式
國際上流行的BOT方式一般多為較大規模資金投入項目,引進外資是BOT方式融資的一個重要方面,但對于小城鎮污水處理廠,由于其規模較小,投資相對較少,因此專營公司應以國內大型環保企業、當地環保企業為主而組建,資金籌措時也應以企業和個人資金為主,這樣會省去因引進外資而帶來的一系列繁瑣程序,使投資者更為直接,資金到位率更好。同時環保企業在技術和管理上更有優勢,對節省資金、提高效率大有裨益。
由于此種投資模式的股東是企業和個人,企業包括私營企業、集體企業甚至國營企業,個人可以是社團、組織乃至私人,在確定投資控股時一般遵循企業投資/個人投資≥51%的原則,使企業控股,這樣更有利于專營公司日后的操作管理。
2. 建設模式
由于小城鎮污水處理廠BOT專營公司組建的性質有別于傳統的BOT引進外資模式,因此,其在建設污水處理廠時也應有其自己的建設模式。
小城鎮污水處理廠的建設內容比較具體,其設計方案的確定、處理工藝的選擇可根據實際情況來直接確定,由于專營公司具有一定設計、施工能力,因此,在污水處理廠從設計、施工到竣工驗收時,專營公司都可直接參與甚至獨立完成整個項目。這樣的好處是不存在任何中間環節,減少在設計、施工、安裝之間產生的扯皮現象,施工進度更快,項目完成更徹底。
我們把這種專營公司自營建設或參與建設的方式稱之為BOT自建模式。
3. 運營管理模式
前所述及,小城鎮污水處理廠BOT方式的投資者主要為企業和個人,因此污水處理廠運行的效果直接牽涉到這些企業和個人的利益,他們更注意運營方式的好壞。
污水處理廠建成后的運營管理從總體上說包括兩個部分,一個是污水處理廠內部的運行管理,另一部分是污水處理廠對外接納污水的收費管理。
污水處理廠內部的運行好壞是正常收費管理的前提,即只有在確保污水處理廠正常運行,處理效果達標情況下,其收費才成為可能。污水處理廠內部的運行管理應采取一套相應的維護措施,進一步節約挖潛,降低成本,為專營公司謀利。
污水處理廠的對外收費管理是牽涉專營公司切身利益的大事。目前可依據的模式一是靠政府通過增收水費的方式解決,另一個是專營公司自建系統分別收費。前者適用于眾多的城鎮居民的收費管理,后者對較為集中的小城鎮內的工業企業更為適合。其真正意義上的收費管理系統可根據實際進一步研究和探索。
2.2.2 BOT方式組建小城鎮污水處理廠的評價
用BOT方式組建小城鎮污水處理廠不僅可以彌補小城鎮基礎設施建設的資金缺口,進一步推動小城鎮的經濟發展,使小城鎮基礎設施和營運產業化、商品化、現代化,而且有助于解決我國小城鎮污水處理廠目前面臨的運行管理問題,為徹底改善小城鎮目前的環境質量狀況奠定基礎。
首先,小城鎮污水處理廠屬于公用基礎設施,引入企業平等競爭機制,有利于提高公用事業經營實現企業化、科學化,促進技術、管理水平的提高。
第二,打破公用事業設施服務收費的福利化傾向,積極引入商品價格機制,實現公用設施投資回收、營運成本收益的良性循環。
第三,BOT項目一旦立項后,專營公司會立即著手從設計到施工直至竣工的一系列操作,其設計質量高、建設過程快,使小城鎮污水處理廠能夠更快地為改善小城鎮環境作貢獻。
第四,小城鎮污水處理廠的BOT方式以國內及當地私營企業、個人投資為主,因此,避免了引進外資而使我國的外匯流失的問題。
當然,BOT項目是由私營企業投資經營的,勢必帶來負面效應,其表現為:
第一,私營投資者資金籌措及前期項目開發(專營合同等談判)的花費是相當多的,雖然小城鎮污水處理廠的專營公司有別于國際上傳統的引進外資形式,但其前期用于談判、協議等非經營的費用還是相當驚人的,這有可能影響到私人企業投資的積極性。
第二,專營公司是由私營企業和個人組成,因此,其總是期望獲得更高的利潤,這樣有可能加重當地企業和小城鎮居民的負擔。
第三,如果小城鎮污水處理廠的BOT方式前期工作(如投標、商務、技術談判等)過長,政府可能會失去對項目開發階段的控制,整體上延誤工程的開工時間。
3. 結語
近年來,國際上流行的BOT方式已在發展中國家有過諸多的成功實例,但也有失敗的例證[2]。一般認為,一個BOT項目能否最后取得成功,主要取決于投資方的獲利目標和當地政府制定的收費政策以及專營公司承擔風險的忍受能力。因此,針對我國小城鎮污水處理廠的特點,引用BOT方式組建,必須注意克服前期工作中的一些弊端,根據我國國情,從實際出發,營造具有中國特色的BOT方式。
隨著我國小城鎮經濟建設的突飛猛進,小城鎮環境污染治理已迫在眉捷,有理由相信以BOT方式組建的小城鎮污水處理廠會在我國“十·五”期間開花結果。
參考文獻
[1] Walker C. Smith AJ.Privatized infrastructwre-the BOT approach.Thomas Telford,London,1995
[2] C M Tam,Build-operate-transfer model for infrastructure developments in Asia:reasons for successes and failures,International Jounal of Project Management,Vol.17,No.6.PP.377~382,1999
[3] 樂林生,用BOT方式組建自來水廠初探,城市公用事業,Vol.9,No.4,1995
楊萬東簡歷
楊萬東,男,1967年12月出生于遼寧省新賓縣。1989年8月哈爾濱建筑工程學院給水排水專業畢業,獲學士學位;1992年6月哈爾濱建筑大學市政環境工程學院市政工程專業畢業,獲碩士學位;1995年12月 哈爾濱建筑大學市政環境工程學院市政工程專業畢業,獲博士學位;曾在國家地震局工程力學研究所土木水利博士后流動站和浙江大學環境工程博士后流動站工作,現在哈爾濱工業大學政環境工程學院任教,職稱: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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