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供水條例》9月1日正式施行,但其中關于禁止擅自發布水質信息的爭議并未散去。政府相關部門也沒有再就此作出回應。作為此話題系列報道第2篇,本文認為,以堵代疏,早已被歷史證明結果,更不能是掩蓋自己“行為不力”的遮羞布,作為新時代的公共管理,信息公開是政府不可回避的義務。
防民之口甚于防川
按照規定,新的《四川省供水管理條例》今天正式施行,其中關于“擅自發布水質信息將可能遭遇罰款”的條文也同時生效。
可這樣的規定究竟帶給了公眾什么?
大河網秦耕署名文章對此提出自己的質疑:禁止“擅自發布”的理由和出臺條例的依據是什么?供水水質好,自然不怕他人“擅自發布”,條例所要禁止的,肯定是出了問題的供水水質。
他認為,這還不是條例負面效應的全部,也不是關鍵。條例發布的目的其實就是為了一個“防”字,即預防因水質問題引發麻煩,包括恐慌、騷亂等。但報道中的條例首先防的,不是首先防止供水水質出現問題,而是首先要防走漏風聲的人和渠道。
其實這種處理方式,從古至今,大家并不少見。
同時歷史經驗也告訴我們,“防民之口甚于防川”。采取“防”與“捂”的方式,很多時候,也許在一時一刻,掩蓋了相關政府的責任,實現所謂的和諧,但從事后的效果,以及長遠來看,這一方法,不但于事無補,真相終將大白于天下,不但“防”與“捂”者遭遇歷史的恥笑,這一做法,也從根本上對立了官民關系,動搖了政府的公信力。
政府信息應該及時公開
現代公民社會,無論從以人為本,還是建立和諧的官民關系的要求出發,公共信息公開都成為一個必然選擇。為了防止政府機構以各種托詞不履行政府公開信息義務,2008年5月1日起,我國開始施行《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提出行政機關對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切實利益等四項內容的,應主動公開政府信息,以保障公眾的知情權、監督權。其中第九條規定,對“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切身利益的”、“需要社會公眾廣泛知曉或者參與的”,政府信息應當主動公開。
據中國水網記者調查,《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供水管理條例》及其他省市的供水條例均做出規定:政府相關部門應及時檢測水質信息,并向社會公布檢測結果。
《昆明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條例》第四十一條明確規定,城市公共供水、二次供水單位瞞報、謊報或者阻礙他人報告水質污染事件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處以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不合理規定需要被廢止
濟邦咨詢董事長張燎就此對中國水網記者說,2010年,曾有公民因《關于調整春運期間旅客退票、改簽有關辦法的通知》中 “開車前6小時不退票” 的不合理規定而狀告“鐵道部”。“如果一個條例法規站不住腳,公民有權利通過合法途徑推翻它。”
清華大學水業政策研究中心主任傅濤博士在接受中國水網采訪時也同樣表示,供水服務是一項公眾服務,水質關系到公共利益,任何人都有監督的權利和義務,只要是公眾服務,都需要接受監督。
傅濤博士指出,目前國內的水質情況并不樂觀,距離106項國標的大限日益接近,因此更需要動員民眾監督,而不是剝奪民眾的權利。
“四川政府人員提出的‘散布成都市水質不合格消息引起民眾恐慌’事件,是完全可以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處理的,水質不達標導致民眾恐慌是正常的,政府一味的隱瞞就是欺騙。”傅濤博士指出,這類不合理的條例,是需要廢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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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省市供水條例對比(中國水網整理)
編輯:孫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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