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水網訊 《重慶市長江三峽水庫庫區及流域水污染防治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已于2011年7月29日經重慶市第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
《條例》規定,水環境保護實行目標責任制,重慶市人民政府應當將水環境保護目標完成情況作為對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及其主要負責人考核評價的重要內容。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水利、國土資源、市政、衛生、農業、漁業、建設、工商、海事等部門或者機構按照各自職責,實施水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
《條例》還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過國家或者本市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和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向水體直接或者間接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戶(以下簡稱排污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執行排污申報、排污許可制度。
編輯:孫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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