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三十二次會議今天對水污染防治法修訂草案進行第三次審議。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城鎮污水集中處理不能光靠財政資金,要吸引各種投資。
郭樹言委員說,對水污染防治法修訂草案第44條第2款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通過財政預算等渠道籌集資金,統籌安排建設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及配套管網,提高本行政區域城鎮污水的收集和處理率。“這條規定實際上是把擔子主要壓在財政身上,表面上看似乎落實了,但實際上靠財政來解決問題越來越不現實了”。
郭樹言指出,中西部城市水務問題需要近3萬億元投資,相當于這些地方財政年收入的70%%。顯而易見,他們拿不出相應的資金來建設城市水務,走這條路,短期內是很難解決問題的。他建議將該條修改成:“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該通過財政預算以及吸引各種投資,統籌安排建設城鎮污水……”他同時建議,應該建立水務行業發展基金,把保險公司、銀行等的閑置資金利用起來,安排自來水、管網和污水處理,并在自來水和污水處理價格的確定上考慮投資者的必要回報。
楊興富委員也表示,城市污水的治理光靠國家財政是不行的。他認為,修訂草案應增加“污水的處理也要走市場化的道路”的內容,讓污水處理管道投資者獲得利益。
另外,修訂草案如何進一步解決“違法成本低”的問題,也是常委會組成人員審議的熱點。陳宜瑜、毛如柏、王維城等委員均建議針對現實中大量存在的惡意“偷排”污染物行為,明確設定專門的處罰條款,將第74條的第2款最后一句修改為:“情節嚴重,私設暗管或者采取其他規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可以提請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責令停產整頓。”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今天在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修訂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中表示,修訂草案經過兩次審議修改,已經比較成熟,建議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通過。據悉,三審稿根據一些常委會委員建議,將防治水污染,保障飲用水安全,讓人民群眾喝上干凈水、放心水,列為立法目的之一。同時,增加了“企業事業單位造成水污染事故的,除對單位給予處罰外,還可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上一年度從本單位取得的收入50%以下的罰款”的規定;還明確了水污染損害無過失責任原則。
編輯:肖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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