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水網訊,12月9日,得利滿與棕櫚島水務公司簽訂了總價值達8億美元的DBO(設計-建設-運營)合同。此合同旨在為迪拜的株海拉(Jumeirah)棕櫚島開發項目設計、建造和運營一個污水處理及回用水廠,包括污水收集和處理水到方圓40公里范圍的配水系統的安裝和運營,運營期為10年。中國水網記者就此采訪了清華大學水業政策研究中心主任傅濤博士,他對DBO模式建設污水處理項目大加贊賞,認為這應該是污水處理的主流模式。他介紹說,DBO模式的特點是由政府投資,但是設計、建設、運營都交給專業公司來做,避免了單純由政府一手把持所導致的效率低下、權力尋租等種種弊端,這種模式的合同期限一般為5-10年。在發達國家中,此種模式在污水處理項目建設中比較流行。在國務院發布的《關于落實科學發展觀加強環境保護的決定》里,對DBO形式也有提及,遺憾的是,并未得到充分重視及大力推廣。
傅濤說,DBO形式適合于政府投資的新建污水廠,政府確定建設規劃和投資來源之后,通過競爭機制選擇一個統一的設計者、建設者和試運行者,澳門污水處理就成功地采用了這種方式。澳門污水項目試運行期一般為3年,加上2年建設期,一共5年的合同。政府通過招標選擇DBO的實施者,被選者需要具有豐富的技術能力、建設能力和運行能力,標的是建設的投資和運營的費用。投資和服務費均來源于政府財政收入(澳門污水處理不向公眾收費)。這種模式的優點是顯著的:由于企業不需承擔投資責任,因此競爭產生的服務價格低;政府監管的核心在于準入環節的企業選擇,不用進行過程的經濟監管,因此監管十分簡單。面對中國目前污水領域大量的國債投資,DBO模式無疑是最佳選擇。另外,他認為,如果能夠讓政府有足夠暢通的融資渠道,也將有助于這種模式的推行。
得利滿之所以能夠以DBO模式獲得阿拉伯的大額合同,就是因為其專業能力。
以下為該項目的詳細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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