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土資源部、國家經貿委、水利部近日聯合發出通知,對有關水利水電工程建設用地問題,從建設用地預審、審查報批、征地補償安置以及占補平衡等4個方面進行了規范。
一是對水利水電工程建設用地項目的預審情況作出了規定。重申了在建設項目可行性論證階段,項目法人必須按要求辦理用地預審手續,同時明確了負責預審的土地管理部門在預審方面的責任和辦理時限,規定負責預審的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必須在兩個工作日內通知申請人是否受理,在受理用地預審1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工作,特大型建設項目的預審,經批準可延長時間,但也不能超過30個工作日。強調了項目前期按規劃審理的作用。
二是規定水利水電工程用地,可分別按不同類型用地組織報批。具體可分為水利水電工程庫區用地、壩區用地、專項設施遷建用地及移民遷建用地等。需報國務院批準的水利水電工程用地,涉及多個省(區、市),或在省(區、市)內涉及多個市、縣的,由有關省(區、市)組織有關市、縣分別準備材料,報省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匯總后,以省(區、市)為單位報批。根據新的規定,今后,凡水利水電工程因工期緊,對控制工期的進場道路、導流涵洞(渠)、輸電設施等單體工程用地,經有批準權的一級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同意,可以先行用地,后按有關程序辦理正式用地報批手續。
三是針對由于新《土地管理法》實施前后、征地補償安置標準的不同,而造成的補償安置不明確等現狀,以保證被征地單位群眾生活水平不降低為原則,分別根據具體情況作了明確規定。
四是規定對水利水電工程建設用地,可區分情況收取耕地開墾費。其中,對以發電效益為主的工程庫區淹沒耕地,可按各省級政府規定的耕地開墾費下限標準的80%收取;以防洪、供水(含灌溉)效益為主的工程庫區淹沒耕地,可按省級政府規定的耕地開墾費下限標準的70%收取。同時,按照新的規定,為安置移民的生產和生活新開發出的耕地,新開發出的可以調整為耕地的園地,通過土地整理、坡改梯增加的耕地以及新增加的可以調整為耕地的園地等,均將視為補充耕地。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占用25度以上的耕地,也將不再計入補充耕地的范圍。(國土資源報記者 葉紅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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